黃帝龍首經
占諸殺人亡命可得以否法第十七

占諸殺人亡命可得以否法第十七

占諸殺人亡命可得以否法第十七

以其殺吉時,正月辰以玄武爲主日辰,又其上神有制玄武者,爲得日辰。上下不制,玄武所臨,爲亡人。

假令二月丙申日人定時,河魁加亥,有殺人者。時登明爲玄武陰臨子,亡人在北方。丙上得天罡,申上得小吉,皆爲土神,並剋北方。能制登明法,爲戊己日得。他效此。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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