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真經注
致虚極章第十六

致虚極章第十六

致虚極章第十六

致虚極,守靜篤。

致虚不極,則有未亡也;守靜不篤,則動未亡也。丘山雖去,而微塵未盡,未爲極與篤也。蓋致虚存虚猶未離有,守靜存靜猶陷於動,而況其他乎?不極不篤,而責虚靜之用,難矣。

萬物並作,吾以觀其復。

極虚篤靜,以觀萬物之變,然後不爲變之所亂。知凡作之未有不復者也。苟吾方且與萬物皆作,則不足以知之矣。

夫物芸芸,各歸其根。

萬物皆作於性,皆復於性,譬如華葉之生於根而歸於根,濤瀾之生於水而歸於水耳。

歸根曰靜。

苟未能自復於性,雖止動患念以求靜,非靜也。故惟歸根,然後爲靜。

曰復命。

命者,性之妙也。性猶可言,至於命,則不可言矣。曰:窮理盡性,以至於命。聖人之學道,必始於窮理,中於盡性,終於復命。仁義禮樂,聖人之所以接物也,而仁義禮樂之用,必有所以然者。不知其所以然,徇其名而爲之,世俗之士也;知其所以然而後行之,君子也。此之謂窮理。雖然,盡心以窮理而後得之,不求則不得也。事物日構於前,必求而後能應,則其爲力也勞,而爲功也少。聖人外不爲物所蔽,其性湛然,不勉而中,不思而得,物至而能應,此之謂盡性。然,此吾性也,猶有物我之辨焉,則幾於妄矣。君之命曰命,天之命曰命。以性接物,而不知其爲我,是以寄之命也,此之謂復命。

復命曰

方其作也,雖天地山河之大,未有不變壞不常者,惟復於性,而後湛然常存矣。

知常曰明。

不以復性爲明,則皆世俗之智,雖自謂明,而非明也。

不知常,妄作,凶。

不知復性,則縁物而動,無作而非凶,雖得於一時,而失之遠矣。

知常容。

方迷於妄,則自是而非彼,物皆吾敵,吾何以容之?苟知其皆妄,則雖仇讎猶將哀而憐之,夫何所不容哉?

容乃公。

無所不容,則彼我之情盡,而尚誰私乎?

公乃王。

無所不公,則天下將往而歸之矣。

王乃天。

無所不懷,雖天何以加之?

天乃道。

天猶有形,至於道則極矣。然而雖道外,不能復進於此矣。

乃乆。身不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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