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參同契注
右第四十二章

右第四十二章

右第四十二章

聊陳兩象,未能究悉。立義設刑,當仁施德。之者凶,順之者吉。按歷法令,至誠尃密。謹候日辰,審察消息。纖芥不正,悔吝爲賊。

自初一至十五日,施明於月,故曰當仁自十六至三十日,月魄漸以掩明,故曰設刑。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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