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針論第七十八
九針論第七十八
黄帝曰:余聞九針於夫子,衆多博大矣,余猶不能寤。敢問九針焉生,何因而有名?岐伯曰:九針者,天地之大數也,始於一而終於九。故曰:一以法天,二以法地,三以法人,四以法時,五以法音,六以法律,七以法星,八以法風,九以法野。
黄帝曰:以針應九之數奈何?岐伯曰:夫聖人之起天地之數也,一而九之,故以立九野;九而九之,九九八十一,以起黄鍾數焉,以針應數也。
一者,天也。天者,陽也。五藏之應天者肺。肺者,五藏六府之蓋也。皮者,肺之合也,人之陽也。故爲之治針,必以大其頭而銳其末,令無得深入而陽氣出。
二者,地也。人之所以應土者,肉也。故爲之治針,必筒其身而圓其末,令無得傷肉分,傷則氣得竭。
三者,人也。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脉也。故爲之治針,必大其身而圓其末,令可以按脉勿陷,以致其氣,令邪氣獨出。
四者,時也。時者,四時八風之客於經絡之中,爲痼病者也。故爲之治針,必筒其身而鋒其末,令可以寫熱出血而痼病竭。
五者,音也。音者,冬夏之分,分於子午,隂與陽别,寒與熱爭,兩氣相搏,合爲癰膿者也。故爲之治針,必令其末如劎鋒,可以取大膿。
六者,律也。律者,調隂陽四時而合十二經脉,虚邪客於經絡而爲暴痹者也。故爲之治針,必令尖如氂,且圓且銳,中身微大,以取暴氣。
七者,星也。星者,人之七竅,邪之所客於經而爲痛痹,舍於經絡者也。故爲之治針,令尖如蚊虻喙,一靜以徐往,微以乆留,正氣因之,眞邪俱往,出針而養者也。
八者,風也。風者,人之股肱八節也,八正之虚風。八風傷人,内舍於骨解腰脊節腠理之間,爲深痹也。故爲之治針,必長其身,鋒其末,可以取深邪遠痹。
九者,野也。野者,人之節解皮膚之間也。淫邪流溢於身,如風水之狀而溜,不能過於機關大節者也。其爲之治針,令小大如挺,其鋒微圓,以取大氣之不能過於關節者也。
黄帝曰:針之長短有數乎?岐伯曰:一曰鑱針者,取法於巾針,去末寸半,卒銳之,長一寸六分,主熱在頭身也。二曰員針,取法於絮針,筒其身而卯其鋒,長一寸六分,主治分間氣。三曰鍉針,取法於黍粟之銳,長三寸半,主按脉取氣,令邪出。四曰鋒針。取法於絮針筒其身鋒,其末長一寸六分。主癰熱出血。五曰鈹針。取法於劎鋒,廣二分半,長四寸。主大癰膿兩熱爭者也。六曰圓利針,取法於氂針微大,其末反小其身,令可深内也,長一寸六分。主取癰痹者也。七曰毫針,取法於毫毛,長一寸六分。主寒熱痛痹在絡者也。八曰長針。取法於綦針,長七寸。主取深邪遠痹者也。九曰大針,取法於鋒針,其鋒微圓,長四寸。主取大氣不出關節者也。針形畢矣。此九針大小長短法也。
黄帝曰:願聞身形應九野奈何。岐伯曰:請言身形之應九野也。左足應立春,其日戊寅、己丑。左脇應春分,其日乙卯;左手應立夏,其日戊辰、己巳。膺喉首頭應夏至,其日丙午;右手應立秋,其日戊申、己未。右脅應秋分,其日辛酉;右足應立冬,其日戊戌、己亥。腰尻下竅應冬至,其日壬子。六府膈下三藏應中州,其大禁。大禁,太一所在之日,及諸戊己,凡此九者,善候八正所在之處,所主左右上下。身體有癰腫者,欲治之,無以其所直之日潰治之,是謂天忌日也。
形樂志苦,病生於脉,治之以灸刺。形苦志樂,病生於筋,治之以熨引。
形樂志樂,病生於肉,治之以針石。形苦志苦,病生於咽喝,治之以甘藥。形數驚恐,筋脉不通,病生於不仁,治之以按摩醪藥。是謂形。
五藏氣:心主噫,肺主咳,肝主語,脾主吞,腎主欠。
六府氣:膽爲怒,胃爲氣逆噦,大腸小腸爲泄,膀胱不約爲遺溺,下焦溢爲水。
五味:酸入肝,辛入肺,苦入心,甘入脾,鹹入腎,淡入胃,是謂五味。
五并精氣并肝則憂,并心則喜,并肺則悲,并腎則恐,并脾則畏,是謂五精之氣并於藏也。五惡:肝惡風,心惡熱,肺惡寒,腎惡燥,脾惡濕,此五藏氣所惡也。
五液:心主汗,肝主泣,肺主涕,腎主唾,脾主涎,此五液所出也。五勞:乆視傷血,乆卧傷氣,乆坐傷肉,乆立傷骨,乆行傷筋,此五乆勞所病也。
五走:酸走筋,辛走氣,苦走血,鹹走骨,甘走肉,是謂五走也。
五裁:病在筋,無食酸。病在氣,無食辛。病在骨,無食鹹。病在血,無食苦。病在肉,無食甘。口嗜而欲食之,不可多也,必自裁也,命曰五裁。
五發:隂病發於骨,陽病發於血,以味發於氣,陽病發於冬,隂病發於夏。
五邪:邪入於陽,則爲狂。邪入於隂,則爲血痹。邪入於陽,轉則爲癲疾。邪入於隂,轉則爲瘡。陽入之於隂,病靜。隂出之於陽,病喜怒。五藏:心藏神,肺藏𩲸,肝藏魂,脾藏意,腎藏精志也。
五主:心主脉,肺主皮,肝主筋,脾主肌,腎主骨。
陽明多血多氣,太陽多血少氣,少陽多氣多血,太隂多血少氣,厥隂多血少氣,少隂多氣少血。故曰:刺陽明出血氣,刺太陽出血惡氣,刺少陽出氣惡血,刺太隂出血惡氣,刺厥隂出血惡氣,刺少隂出氣惡血也。
足,陽明、太隂爲表裏,少陽、厥隂爲表裏,太陽、少隂爲表裏,是謂足之隂陽也。手,陽明、太隂爲表裏,少陽、心主爲表裏,太陽、少隂爲表裏,是謂手之隂陽也。筒:音,同。鍉,音低。巾針:一本作布針。五走:音賡。五裁:素問作五禁。
黄帝内經靈樞集註卷之二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