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洞珠囊
齋會品

齋會品

齋會品

太玄經第八老子傳授經戒注訣云:夫欲傳授道德而對齋者,法限三十八人,少不可减六人。六人爲通齋官,備足一人爲師,五人爲保。保者,寶也,荷也,明也,證也,度也,成也。相重如寶,任荷可教,明其丹誠,證其業善,度其試難,成其至眞。齋法:九日、七日、五日、三日,勿减一日。若减一日者,此是會而非齋。散財飯賢,謂之爲會。文書啓告,請監會宮也。故《玄都三會律》云:四月八日會天徒,皆設謪食也。注云:出天徒皆風毁小贖徒人之罪也。

前三十八人者,一曰三師,其一人爲正師,二人爲護師。法師是也;二曰五保,五人。即都講是也;三曰六明,六人。即監齋是也;四曰七證,七人。即侍經是也;五曰八度,八人。即侍香是也;六曰九成,九人。即侍燈是也。

右六品三十八人,不能備者,多少隨縁,皆爲神足弟子㑺彦英才之人,作五保七證之師,同爲署受法之辭以修齋,然後授其戒録也。《三元經》中卷云:正月十五日天官,七月十五日地官,十月十五日水官,此三官上會玉京山,校定生死罪福簿録也。日皆須齋會也。捨失戒品

太眞科下云:凡受道經科律戒籙,因縁應捨,許得捨之,不可委叛。叛不告而去,後難以還。捨而去後,後必易歸。歸乎至道无復去。今應去者,輸誠告師,師設譬諫,爲立方宜。方宜不立,諫必不從。爲之燒香,啓告三寶,教之三禮,心口發言,經戒科律與某身俱空,三界六趣與大道俱空,諸法空,一切空。三言之訖,三禮而去,後適意隨願而行,猶不得誹謗正法,弊露祕言。犯之,長墮地獄,无復入善之期。嚴加宣明,去後反悔,重求受科,先立功德,效力輸財,然後依法受之如初也。

太眞科下卷云:凡是受戒籙忽然失去,失去輸一半,不須重受之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失籙者,更令罰薪五束,朱三兩,飯賢三人。失一,將軍罰薪半束,朱四兩,飯賢五人。失十,將軍罰薪一束,朱五兩,飯賢十人。失七十五,將軍罰薪十束,朱七兩,飯賢五十人。失百五十,將軍罰薪三十束,朱九兩,飯賢百人。凡輸罰畢,得重受也。

又云:非意失去,某年月日時於家或在某處,遭公私逼迫,水火盜賊,依實言之,不知所佩之籙,何在,尋檢不得,依自謫輸薪厨以贖罪,更令得受,不勝元元也。清戒品太玄部卷第八老子傳授經戒儀注訣云:凡受戒及經畢後,月晦、月半不可不齋。齋則清戒、温戒,竟夜誦之百遍千遍,限外无數,永堪如此者,不可减九遍,他日齋靜,行來出入得誦便誦,不必齋時,諮師訪友,思而行之,不須高聲,心口相知。在人衆中勿發於口,審能在心,然感通上聖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凡爲道民,便受護身符及三戒,進受五戒、八戒,然後受籙。受籙之前未受戒者,受籙之後依次受之,誦習通利,恒存思行,諳憶不謬,忘則犯科。未受籙時无所呼召,受籙之後動靜呼神。不行戒者呼之不至,破戒之人吏兵遠身,還上天曹,考官便逮致諸戹疾,公私灾横,轗軻衰否,所作不成。成功立德,捨闇入明,施善禳惡,以吉除凶,要在行戒,神即祐之。戒有别文,精詳修習。或有不解,或有遺亡,或有謬誤,或冒禁故,或尊上逼迫,或畏死犯之,皆是愆招,悉名破戒,即應懺悔,首謝自新也。

凡違戒者,背負鞫言,協道信邪,雜事佛俗,此爲不專,中心懷二,愚迷猶豫,或障纏深師,三誨之必能改革。守一不迴,召神有效,三誨不悛,是爲叛道。乖逆師尊,法應奪録,入佛奉俗,及无所事師慈,改之不追咎責。怨懟事他,棄本逐末,雖名奉道,實犯正科,諸官不得容受。積久知悔,更立功,乞還聽許,依德昇遷矣。别有清戒籙醮儀一卷,以行世用之。立功禁忌品

太玄都中宫女青律云:凡修上清之法,不得北向及本命之上二處便迴,觸忤玉晨,穢慢本眞。五犯不得入仙也,十犯被考左官,死入地獄三塗之中,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又云:凡上學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明之科,佩帶眞文,出入三光,及冥卧息不得露頭,不著巾帽及脫衣露形,毁慢身神,恥辱眞文、令眞靈遠逝,空尸獨在,三犯不得入仙也,五犯死入地獄,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又云:凡上學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極明科,不得妄入淹穢,哭泣悲淚,吊問死喪,五犯伐功斷,事不得入仙也,十犯死入地獄,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太上黄素四十四方經云:凡道士存思上法及修學太一事,皆禁見死尸

血穢之物。當以眞朱一銖散内水中,因以洗目漱口,并洗手足,微祝曰:

三光上道,太一護形。司命公子,五神黄寧。尸散滅,凶穢沈零。七液纏注,五藏華生。令我仙度,長享利貞。

凡道士受學生法,不得稱死。稱死事者則生氣變動,不居常宅,故死氣運入,魂神離棄,是以惡氣遊尸陳其間孔矣,將病將死之漸也。眞一條檢經云:夫立功德者,不得觸禁犯忌,當與身神相和,不可更相尅賊。更相尅賊,生灾起禍也。夫消灾散禍不得用本命行年,本命行年賊害汝身。

本命日,可行周天大度,鍊氣生身,不可妄失。行年日,可行生布氣,養神育精,不可妄失。命日,不可用,用之致灾絶滅。歲星日,不可用,用之致縣官刑獄。六害日,不可用,用之致疾病衰戹。月晦日,不可用,用之致灾,身枯氣喪。歲破日,不可用,用之致灾,家門凶禍。戊辰戊戌日,不可用。戌爲天門,辰爲地户,戌將是狗,辰將是龍。戌是中王神也,其日太上丈人詣太上老君,對校天下男女應生者,注玉曆。九老丈人詣九老君,對校天下男女應死者,注死籍。道德丈人詣道德君,對校天下男女爲功德者,記名左契。天帝丈人詣天帝君,對校天下男女爲罪過者,著名右契。仙都丈人詣仙都君,對校天下男女應得仙者,上名仙籙。天師還天曹,校梀初角反簿録,分别善惡,此日閉天門,塞地户,龍遊五嶽,狗行河梁。中黄犬神備守天門,中黄丈人備守地户,外事一斷。其日不得燒香行道,關啓章奏。汝曹妄有觸耗此日者,中黄大神收攝汝曹魂魄,付候獄栲掠,六十日關啓章奏,不得通聞,六十日考竟,遣魂魄還汝曹身中,令汝曹轗軻,衰耗亡失,疾病口舌皆由於此。若戊戌日卒有疾病縣官者,當正心端坐,思過悔請,吾自懸知汝心,自爲汝曹寬停考罰,明日汝曹有文書陳乞,即下赦恕之書汝曹也。

又云:受太一法在身者,遭父母喪,經三月日,期喪滿月,大功喪經月,可得奉行道法,章書啓乞也。

受天眞三一眞一赤界法在身者,遭父母喪,經百日也,期喪三十日,大功喪經月。月限未滿,不得奉行道法,章書啓乞也。

受黄書契令在身者,遭父母喪一年也,期喪百日,大功喪四十日,小功喪滿月,緦麻經月。月限未滿,不得奉行道法,章書啓告也。若違犯落平陰獄。獄中恒有泥塗,滑不可走,被考使走行塗中,不得一步便自倒地。如此三百年,考竟更生,爲人短悴,衆人所輕也。

眞誥第九云:正月庚申,二月辛酉、三月庚戌、四月癸亥、五月壬子、六月癸丑、七月甲寅、八月乙卯、九月甲辰、十月丁巳、十一月丙午、十二月丁未。

右上帝殺日不可請乞,百事無宜。

金書仙誌云:夫學仙之人;勿北向便迴,仰視三光;勿北向理髮,解脫衣裳;勿北向唾駡,犯破毁王破謂歲下辰也。王謂王氣之所在也。勿怒日月星辰,勿以八節日行威刑,勿以月朔日怒恚,勿以三月三日食百草心,勿以四月八日殺草伐樹,勿以五月五日見血,勿以六月六日起土,勿以七月七日思存惡事,勿以八月四日市履屐附足之物,勿以九月九日起牀席,勿以十月五日罰責人也,勿以十一月十一日不沐浴,勿以十二月三日不齋,燒香念仙也。諸如此忌,天人大禁,三官告察,以是爲重罪矣。或令人三魂七魄流競,或胎神所憎,三官受惡之時也。是以惡夢交於丹心,妖魅乘其朱闕,精夜觸犯神眞,煩惱流變,多禁莫識奇術,子能奉修,則爲仙才,不奉天禁,則爲傷敗。

黄順請問上經云:受老子經,不奉混俗祠祀。

又云:受法之身,常出入行來,經履新生及新死之家,及行逢死尸與棺木者,還所住處,香湯沐浴,方得燒香也。

又云:受法之身,不入産婦之户,及不得見尸者,謂異處斷隔於來往,則乃朝禮无廢,不拘日數之限。若家无隔異者,四十五日方得朝禮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協道信邪,此爲不專,中心懷二,愚迷猶豫,是爲叛道,乖逆師尊,法應奪筭。

太上黄素四十四方經云:凡修太一之事,及行上法存神之道,慎不可見尸及血穢之物,見一死尸則一年不得行事,又却傾一年之功。然此帝一之科,常却罰於既往,又進塞於將來。若一年三見尸者,則罰功斷事各三年也。若過見二十四尸者,皆不得復修行太一以求仙也。

又云:凡脩受上法及雌一太一之事者,兆身中三魂五神之氣常薰於巾服之中,七魄九靈之精常棲於履屐之下。是以道士學生不雜席而寢,故衣褐之服不借非已之器,履屐之物常惡土穢之糞,亦不得使雜人犯觸,以驚三魂也。又云:凡存修太一之事,欲有所禮願,慎不可叩頭。叩頭者,則傾九天,動干眞,神官迴覆,泥丸倒懸,天帝號於土府,太一泣於中田,數如此者,則存念无益,三眞棄宫,七神埋散,玄宅納凶,是爲太一五神之至忌也。故有眞之人,但心存叩頭運精,感而行事,不因類以祈靈也。

又云:凡修行太一之事眞人之道,不得有所禮拜。禮拜亦帝君五神之所忌也。若有所精思,行禮願之時,但心拜而已,不形屈也。

上清大洞戒九十二條科云:修雌一之法,不得哀哭。哀哭感則五神號於上府,太一泣於中田,神喪精亡,靈眞去身,空尸獨立,復何仙冀哉?

又云:不得見尸,一年不得行事,却傾一年之功。若一年見三尸者,則三年不得行事,亦却三年之功。滿見二十四尸,子失道,前文太素亦與此大同小異矣。

又云:不得言稱死事,恚怒願已之死也,言滿四十不得爲眞人,以爲棄生之罪,三年身亡滅矣。

又云:不得五色衣裳,敷華好服則眞靈去身,淫邪内發,馳心猖狂,三尸潜逸,赤子飛飈,長離玄室,破形解骸,身死名滅。若衣勿雜色蘭布之服,可以終日詠誦洞章,奚求不得,乘雲駕龍,逍遥太極也。

靈寶戒三十六條仙内科云:玄功之人,當布衣草履,不得榮華之服,犯者失道也。

又云:不得言及俗邪穢之事,三犯失道。

又云:祖父母、已父母,同法可拜,不同不得拜。伯叔以下同法,亦不得拜。犯者,身亡也。

又云:父母吉會不得預坐也。

又云:父母兄弟妻子同契,雖有骨血之功,皆不得同牀而坐,同盤而食,其法不同,皆爲尸穢,犯者失道。

又云:夫妻不得同室而寢,邪念在心,長失道矣。

又云:自非同盟,不得同室而寢,自非同契,不得同牀而坐,同盤而食,同衣而服也。

靈寶制服科云:祖父母期年之喪,不得臨尸,於别房制哀,五日不得

受弔。伯叔兄弟同如祖父母,九月服。

又云:制哀畢,沐浴復巾服,不得制世服。犯者失道,罪劇上科。若已父母聽展哀百日,後復巾褐,心喪三年,无復哀喪,此靈寶聞科也。若隱身名山,无復哀哭也,一自都斷矣。

玄都立身行道律第十五云:身荷仙官靈籙,不得妄拜哀,不得妄哭也。

又云:於父母國君官長二千石刺史三公,皆設敬不得即設禮拜也。又入治律第二十云:臨喪不踰月,不入治;哭不過三日,不入治;穢汙不過晦朔,不入治;三年不滿百日,不入治;皆謂哀戚犯穢罪,不敢觸神明也。戊辰戊戌不入治,禁忌之日不得入治,請吏兵,丙寅、丁卯、丙申、丁酉、戊申、戊戌皆不入治。行道修眞,犯禁忌皆奪筭减年也。

破可以消灾,建可以立功,刑害之日不用。云:不得用自刑殺害之日也。若上章不得用建、破、閉也。

上章律第十三云:寅刑已,戌刑未,子刑卯,申刑寅,卯刑子,已刑申,丑刑戌,未刑丑。

第二十律又云:不得齎持酒肉於治中,飲食濁亂太素,罰素四十五。注云:小穢三日,大穢七日,聽得解之也。縁何今按《三洞科起靖觀宫堂第十一》云:民家曰靖,師家曰治。又引律曰:按靖立在天德。天德,甲乙丙丁地也。長一丈八尺,廣一丈六尺,凡佩仙符籙,皆須安靖治也。

第二十律又云:不得犯三師諱、三師四世諱,違律罰筭七。入治時,亦不得犯。注云:天師係師也,户籍所屬,師曾祖、祖、父、師身四世名諱也。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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