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會元
發奏律格

發奏律格

奏律格

酆都之法,並屬紫微大帝酆都大帝天蓬大元帥之所掌。有行持,必須關奏。儻有失儀,報應極速。刑憲嚴重,與諸司不同。凡發奏法官,存神念道,致護畏,然後可免罪愆。昔宗師汪酆都時,命劉府教授書奏,時在湘潭其教授臨書時,有一女子經過,情動于中。後奏畢,康王科罪,不合奏詞,有脂粉炁。判絶,乃大魔所殺。後人發奏,切宜點對字畫語言,必須合格,庶可免冒瀆不恭之罪也。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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