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山全志
司山志

司山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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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一百六十兩一錢四分五厘六絲六毫,應歸之公家,兩造具服,其爲有無疑矣。仍還國用,□羣奸之覬覦紛爭,俱可杜絕。不然私相貿易,終盡折入奸人之手耳。又查道詳,二、三、四年分該租三千七百一十六石八斗,容而縣報伹奉每石折銀一兩五錢,該銀五千五百七十五兩二錢零。臣思當改革之際,正賦尙且逋欠不完,如田旣歸易完也。道詳代求減價,不若免追已往租課之爲便也。洪恩出自聖裁,非臣所敢擬者。臣謹會同下江按題,伏乞救下該部查核施行。六月二十八日縣報租米七月十八日奉聖旨:戸部知道。戸部題爲恭報查明賜撥官田,請旨變價以充國用事。江南司案呈奉本部迭戸科抄出總督江南馬題前事等因,奉聖旨:户部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奉此相應議覆,案呈到部。該等看得茅山崇禧宫地六千三百餘畝,賜自唐朝,厯來已久。地內錢糧七分納官,三分供奉香火。我淸朝定鼎,於宫觀賜田皆不入宫。崇禧宫地仍應一免其變價追租,仍令該宫道士承種,每歲留地內應納錢糧三分,以爲焚修之資,奸徒不得妄起爭端者也。旣經該司案呈前來,相應具覆,恭候命下臣部,轉行遵奉施行。七月二十七日題。本日命下,奉聖旨:是。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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