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會佈告
第七條本會所有權限如左

第七條本會所有權限如左

第七條本會所有權限如左

甲本自有萬和道教信士促進道教發達之職。乙木曾有救正人心、改良風俗、啓導衆生正道教其享平等極樂之職。

内本會於道教事範圍外,槪不干涉,總自有統率總分曾、監督分會一切法務之權,有發起解散總分會、分曾之權。

總分會有佐助總會監督所轄區域内各分會法務之權。三、分會有稟承總會總分會就所在地處分法務之權,有隨時隨地策畫機宜,陳請總督總分會果行之權。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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