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甲門太甲門二條18諸林谷祅異累害人者,處死。所部鬼物非過干累及者,送東嶽處分。應干經歷地分不覺察,杖一百。同情犯者,罪亦如之。译諸林木散大,爲人欽仰,立祠祈禱無福報者,並除之。因立祠而不爲害,善能興福於人者,聽以有無功績奏聞,違者杖一百。译本章完法道門太戊門文本与影印图片来源:识典古籍(北京大学—字节跳动古籍开放文本库),底本以各书版本信息为准。 识典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