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戊門

太戊門

一七條

諸地氣所産育養之物,遇災年須出生地毛。如鬼神無故出入,别興風雨,而因損傷稼穡害及人命者,並流一千里。仙官拘執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諸神鬼盜人財滿千錢者,流二千里。不滿千錢,徒二年。若常住供獻之物,不以多寡,滅形。諸地分主首故縱邪祟於部下爲害者,關日遊神吏謄報,違者杖一百。

諸掌文字管攝邪魔,差當日功曹將吏承受,有稽遲、投至不明、磨擦損汚者,杖一百。拆封角視者,徒二年。奏書有漏泄遺墜者,流三千里。

諸鬼神妄攝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斃者,處死。

諸神鬼呼召不至,輒違慢不恭者,徒三年。

諸鬼神非攝受於人世,不得與生靈混處,違者杖一百。天府謫仙者非。如妄假名目,邀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東嶽處置。拒捕者,處死。

諸鬼神無故在人家潜伏,妄興妖祟爲害,經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被命遣不去者,處死。

諸人間染疾,旬月淹延不退,夢寐與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狀,申東嶽誅滅,違者杖一百。

諸驅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幹違慢者,徒一年。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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