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犯科

雜犯科

律曰:道士女官、州縣官人、百姓道民等章,並不得參雜,同共奏呈,官位不同。違者,考病五十日。道士女官齋㑹呈章,要須笏褐法服整頓。若上章治病,主人不得殺生飴道士,道士知而故食者,師與主人同罰,減𥮅二紀。上章之時,家中大小,不得歷亂,髙聲大語,驚雞動犬,則法氣不安。違律,罰𥮅一紀。章奏了,不得放縱文書在俗人家,爲有太上名字,至一年十月即燒。違律,罰𥮅一紀。若承酒氣奏章,罰病一千日,減五年壽。

律曰:大風大雨,不得拜章;連風連雨,亦不得拜章。違律,罰病一年。

律曰:身有六疾,不得爲百姓拜章。違律,罰𥮅三紀。律曰:家有䘮禍不絶,解凶墓謫等,可上木札。

律曰:道士女官上章,不得飲酒、食肉及五辛。違律,罰𥮅一紀。若上大星宿等章,用夜半時,五燈火,五綵符,香墨書之,以相厭殺,其燈㸃盡餘油。若以聞著,再拜下,下極者,可在次行安以聞。若書章巳成、而有小事,乃經年不可上。若未下細字,經月可上。下細字,上度三寸五分,中度四寸五分,下度五寸,不得過此,今人多言一寸五分,皆是好意,自造非細,法所載也。若章至太歳而紙纔足不可上,餘有行可上,若兩行者,可全紙續之;若錯誤儳字,唯天帝具儀。小章不過三字,大章以意量之。若上章一通,前後可四拜,讀章竟,太歳皆當緊要,須正心整頓取法也。讀細字法,長跪下聲,出口而巳,法無擎案讀者,讀細字一氣耳。

若内官朝法得口章,外官不得口章。

魏傳云:若急事上章,用朱筆題署。若不上逐鬼章,當朱書所上祭酒姓名。若治邪病,用青紙,三官君吏,貴在青色。若注氣鬼病,作擊鬼章書,青紙朱書。奏竟,於靖内,眞朱二分合章,臼中擣之,和蜜爲丸,頓服之。平旦入靖,北向再拜服之,垂死皆活。勿令人知見,他病亦爲之書章,燒香向北書。若困病入靖,四面燒香,安四香火。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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