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修科儀戒律鈔
同學縁第二

同學縁第二

同學縁第二

太眞科曰:籙生同門、同志,更相切磋,共宣妙化。小生與大生,言偁小生,不得謾語。若僕,可得兄弟齊心一意,明詳科法,爲人行事,唯精唯嚴,執憲秉儀,不可怠替。自求吉福,爲他祈禱,無有二心,專篤懃行,化惡爲善。違科,五刑論也。

科曰:同學法衆,縱復才德實勝前人,名年在後,猶應敬讓。若前人推之,因讓勿飾;若彼加我,我誓不報;儻來崇我,我誓不敢。當時不獲巳,事勢所須,或宜師我,我又三讓,後雖在位,心猶敬前,迹無敬儀比常例。人相知者,道念志同,號之爲友,此心友也。雖同學道,志操非堅,此泛交也。其面交瞻其顔色,欲結交迹而無交心,其例甚衆,大略有五:一者門户由來相似,二者仕宦階級相關,三者位卑而有勢,四者騃賤而有財,五者年色相𩔖。皆爲俗交。學道心交,擇人採志同者,貴不黷棄於下賤,賤不謟求於髙貴,忘年忘勢,唯志道同。違者,七刑論也。

科曰:前雖結交,後名宦有別,或爲師長,或爲師友,或爲臣下,皆解交,執當時之禮。若上命不解,皆須謙下爲交。在上,不得呼下解;在下,不呼上結義,上命之也。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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