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真經廣聖義
民常不畏死章第七十四

民常不畏死章第七十四

民常不畏死章第七十四

:前章明勇敢於有爲,自成殺身之咎。此章明有爲則輕死,必犯司殺之誅。首五句陳戒用刑,次一句指明司殺,後四句舉用刑代殺,必有愆咎。○曰:夫賞善以德,罰惡以刑,猶寒暑以無私,譬陰陽之必應,此天之道也。人君無爲御極,民知自勸之方,有道修身,天錫無疆之壽,各安素分,必享大年,在乎畏慎於心,戒懼於禍,不觸陷身之網,豈罹司殺之殃?於國則寬宥用刑,哀矜察獄,不施代殺之法,必無傷平之非;不行代斲之權,必無傷和之怨。然後去厚歛有爲之事,循不爭勇退之規,以繼前後章之大㫖,楅於人也。

民常不畏死,柰何以死懼之?

:縱放情欲,動之死地,習以爲常,曾無畏者。人君當以清靜化之,奈何更立刑法,以誅殺恐懼之乎?

:言人不能守道清靜,而放縱情欲,動之死地,積習爲常,曾無畏者。人君當以清靜爲化而教導之,柰何更以刑法誅殺而恐懼之?

曰:人君雖懸象順天,垂法御極,在於開物成務,用道教人。若民侮法亂常,冒刑于禁,自投于網,不慎其身,亦當悟之,以革慮洗心,捨惡從善,使其悛省,許以自新,不當遽用五刑,不開三面,此恐失於慈恕也。

若使民常畏死,而爲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

:若使代人皆從清靜之化,不敢溺情縱欲,常畏於死。而有獨爲奇詐者,假令吾勢得執殺此奇詐之人,孰敢即殺?故下文云。

:此明人君化以無爲,而人皆少欲,各全其生,常畏於死。而獨有爲於奇詐不善之行者,適令吾勢得執而殺之,亦誰敢即殺?所以不殺,爲自有天網司殺之也。故下文云。

義曰:既以慈恕教人,人知其教,謹身畏法,潔行修生,盡祛欲情,俱畏於死。而或獨有肆懷從欲,干法犯刑,人君亦當戒以自新,使之悔過而開道之。若之若迷而不返者,亦不遽執而殺之,以俟天之司殺。此所以示其善誘也。

常有司殺者殺。

注:如此奇詐之人,天網不失,是常有天之司殺者殺之。

䟽:司,主也。天鑒孔明,無所不察,奇詐之人,不得其死,是有天之司殺者殺之矣。

義曰:天之養人也厚矣,愛人也至矣。南宫丹籙賞善而司生,北宫黑簿紀過而主死。天地萬神,司察善惡,以懲以勸,俾其革惡而遷善也。故有功者延年,有罪者奪筭,毫分無失,如陽官之考校焉。天有司命四司之星,在虚危之間,人星之側,以司於人。命二星,主人之功過、年壽、賞奪。司禄二星,主人之禄秩衣食。司危二星,主人之憍佚不正。司非二星,主人之邪忒多私。此四星者,三元經所謂天之司殺也。糺察罪福,使世人知修善戒惡焉。人君以善教人,動懷慈恕,其獨不善者,天之司殺,當自殺之。天之照鑒甚明,無有不察,天網寬大,疏而不漏,違天反道,何逃其辜?孔,甚也。

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斲。

注:人君好自執殺,必不得天理,猶如拙夫代大匠斲木矣。

䟽:言不善之人司殺自殺,人君若勢得執殺而使殺之,是代殺者殺人,不得天理,猶如拙夫代大匠斲木矣。

曰:設有不善之人,必俟天之所殺,人君執而便殺,是代天殺之權,下爽哀矜,上乖天理。若拙夫代大匠斲木,所失當如下文。

代大匠斲,希有不傷其手矣。

注:拙夫代斲,豈但傷材,亦自傷其手。人君任刑,代彼司殺,豈唯殘害百姓,抑亦自喪天和。

䟽:大匠斲木,動合方圓,拙夫代之,必失繩約,惡得不損其材而傷其手乎?天網不失,神理昭明,人君任刑,代彼司殺,惡得不害其人而喪天和乎?奈何以死懼之,斯之謂也。

曰:大匠之巧也,運斤成風,所斲無失。夫代斲,材手俱傷,亦猶人君執得不善之人,輕肆刑殺,雖云用鉞,實慮傷和。故首文之意,有不畏死者,當開之以善,教之以道,豈得以死而懼之乎?尚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是也。

道德眞經廣聖義卷之四十七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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