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土地
諸土地受勑,位據一方者,係主管一方之土地;一隅者,主管一隅;一宅者,收管一宅之鬼神。違者徒九年。
諸一隅土地,主管一隅,若隅内土地妄興禍福者,徒三年,當時落職。隅主知而不舉者同罪。
諸土地放崇入宅,侵害民人者,與鬼同罪。
諸土地守鎮宅宇,而宅神不和者,處斬。
諸土地非八節而妄興禍害,希求財利祭享者,分形。
諸土地與外鬼神通同作過者,處斬。
諸土地遇法官差使,違犯時刻者,處斬。
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仗一百,因而求財物一文以上者,處斬。
諸土地婬亂人家男女者,分形。
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請符水者,見水神前徃而不宣力者,處斬。
諸土地被生民病苦,法官行司斷病人家,呼召不到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針决流三千里。
諸土地守鎮宅宇,見宅内邪鬼潜伏爲害者,仰捉縛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斷罪。若情理重者,一面送至一方一隅。若聽知而不捉者,處斬。
諸土地方隅之内,被無知生民立婬鬼神廟宇,而不具狀申論者,杖一百。知而相底盖者,處斬。
諸土地見法官出入,而不急報諸司者,杖一百。
諸土地關行指揮,得回申而不詣諸司者,針决落職。
諸土地有功於民,無過於物,年月已滿,差官替代,任入陰司出官。
諸土地遇法官道士關牒諸司,而不奉行關報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處斬。
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磨污損者,針决流三千里。
諸土地無故出遊者,杖一百。
諸土地出遊而侵害良民者,針决流八千里。
諸土地承受女青詔書,抽取亡人魂魄至陰司所在去處,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場,處斬。雖押送所在,沿路脅迫亡人,乞覔財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土地頒行文牒而請,委有阻節,即時回申,待憑依墨勑斷,違者處斬。
諸土地犯罪,律不所載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