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雷使院律
五雷使院律
諸鬼神興禍,欲人祭祀者,杖八十,送城隍司斷遣。鬼神係勑額要祭祀者,加一等。反正歸邪,杖一百。家親門丞户尉知情者,杖八十。勾連引用,不能自正者,加一等。
諸親亡鬼崇,纏繞人身求祭祀者,杖一百。令人病者,加一等。外親之屬,或不面覩,爲崇求血食者,流罪,鄰州編管。令人患重至死者,絞,押付東嶽斷罪,牒送酆都,依條施行。其本人家某人等,各知情不遣者,杖一百。
諸廟神無故於人家抛磚擲瓦,調弄鷄,大作怪之類,欲人祭祀者,杖一百。住宅等神,門丞户尉,外鬼侵主人家,意不同,失覺察。人口無事,免罪。失覺察不遣,當委無心力論,即牒所屬差换。
諸廟神、樹神等,偷盗人家物色者,杖一百。拖延欺瞞者,流罪。係宫廟祭祀者,加一等。或被放火走火者,流三千里,配罪本家。神祇知情同罪。或力不及者免。
諸邪神害人民六畜,攝生病者,杖八十。死傷者,或偷盗者,並徒三年,編管千里。本家六神不能自主,放令外鬼偷盗和合者,同罪。邪神聚衆,力不及制者,免罪。
諸邪神犯奸,欺人家婢子者,徒三年,編管五百里。病患亡者,絞。因染而死者,斬。
諸邪神犯奸者分等。降邪神者,或經法官治者,若諸正神受祭祀者,法外論。
諸邪神犯奸於尊長者,曾受符籙驅而不去者,拒逆者,絞。牒送酆都行遣。正神知而故犯者,送酆都勘斷施行。
諸山林樹木成器者,或有廟堂,輒求祭祀者,法當杖八十。
諸依草附木爲神,耗損人家資財及六畜之類者,杖一百。
諸邪神依草附木,或憑人家男女,通名禍福,求血食祭奠,受錢財等,徒三年。
諸瘟神附人家女發,猖狂妄走,失禮樂人事者,徒三年。藥餌符藥,禁而不愈,至死者,斬。在外染家神可免罪。
諸水神溺水死人者,或天限未滿,有人陳訴者,當徒。
諸水神鬼崇,欲人代者,或有天年未盡者,絞。牒送依法施行。
道法會元卷之二百五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