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靈寳大法
本法戒律品

本法戒律品

本法戒律品

十戒

一曰執心平等,不得自欺

二曰忠事君師,孝敬天地父母

三曰慈仁及物,貧儉節身

四曰清靜端直,不得阿黨

五曰敬遵上法,深信修身

六曰敬重鬼神,不得輕侮

七曰凡所衣食,皆是元始祖氣,不生外想

八曰灰水蕩穢,不用修飾

九曰口誦心拜,毋使形勞

十曰七日大定,神光湛然,見玉清聖境

十二善

不殺,不害,不嫉,不妬,不淫,不盗,不貪,不慾,不憎,不𡜍,言無華綺,口無惡聲。

允中嘗謂,飾躬謹行之士所當爲,何獨志於奉法行科,而後方能遷善逺罪耶?蓋修仙之道,非止於盡世法而已。欲得内貞外潔,表裏洞然,始可進道法之階梯。甚至髙眞上聖,尚齋戒累功。故戒律者,養成德性,檢束身心,學者所當先務。聖人治世之法,必始於修身齊家,然後可以治國平天下,莫不由中而及外也。今以本法戒律爲第一品,若使行之不修,身之失正,則居不能令妻子,出不能信朋友,又其可對越上帝,以交神明哉?道典戒律,散諸經誥中,條目繁多,不應悉録靈寳本法,合隨經入戒也。其十二善,有一本除去“言無華綺,口無惡聲”外,以不殺、不害等爲十戒。又舊本於其條下悉加註解者。蓋此十二事,本爲修眞法子而設,只據正義而行,有何不可?固不必詳加訓釋,或議論稍失本旨,反致迷誤後人。故今刪去,專存本文爾。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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