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浮志
嘉靖五年重建大眞人府第勅

嘉靖五年重建大眞人府第勅

嘉靖五年重建大眞人府第勅

勅内官監左少監吳猷:近因正一嗣教大眞人張彦頫奏稱,先年府第已壞,乞要差官起造。今特命爾前去彼處,依式樣督工上緊蓋造。合用錢糧,令彼處廵撫、廵按三司等官措置,應用人夫於鄰近州縣派撥到彼做工。爾須計算工料,如法整理,務要堅實,尤宜秉公持廉,安靜行事,撫䘏匠作軍民人等,俾各食息以時,勞𨓜適均,而皆樂於趨事,斯爲爾能。毋得科擾,致人嗟怨。如違,責有所歸。爾其如勅奉行。故勅。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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