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第一款

道教會有昌明道德、促進共和之義務,民國政府廳鹽以完全保護之利益。第一條左列事項:爲道教會擔任之義務:甲説教事項:普通說教,軍營說教,工廠說教,病院說教,監獄說教。乙教貢事瓚,道敎各種學校,道教各種研究,會内慈善事項:振飢,煖溺,治病保赤,救災濟貧,扶園到田,弭經,弭盜,弭汗,正俗。

第二條左列各項,爲民國政府應蓋予道教曾之利益:甲、民國政府應承記道無會爲完全目在教會。乙、民國政府對於道數會有完全保詩貢任。丙、道教會所享民國政府保護之普通利益、特別利益,應與各教同等,道教會得於一切處自在布榖。戊、道教會有監督護持道教,公撫一切財產上處分之楹。己、道教會有整額道教一切事梁,促進其發造之權。庚道教會有訓和道教信士種種爭競,維持其秩序之權。辛、道教會於推行改良社會之宣請教育,及救濟社會乏懇善事項時,有通告民國政府,請其如約保證之權。壬道教會於民國政府裁判道教信士犯國律時,有派員旁聽之權,惑遇民國,致府有歲判不公等情,道教會得要求復行雖判。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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