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第二款道榖會與民國政府絕對分立。第一條道敎會在法律範圍內之種極行爲,民國政府皆不得干涉。第二,餼道教會於道教事業外觀不干涉。第三,歆民國政府承認道教會後,應訂立保謹專條,列入法典。本章完第一款第四款文本与影印图片来源:识典古籍(北京大学—字节跳动古籍开放文本库),底本以各书版本信息为准。 识典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