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之闻之
儒家 · 36 简 · 900 字儒家政论佚籍,约 40 支简。论君子治人必求诸己、「型于中,发于色」,引《尚书·君奭》等篇,篇题取自首句。部分学者认为与《尊德义》等篇同出一系。
对读: 《尚书》(篇中引《君奭》《康诰》等《书》篇文字,与今本有异)
点击任意字查看隶定、破读与简位。 虚线为通假破读, 琥珀色为讹字校订, 浅灰为残缺或未释,〔N〕为换简处简号。
〔1〕成之闻之曰:古之用民者,求之于己为恒。〔1〕行不信则命不从,〔2〕信不著则言不乐。〔2〕民不从上之命,不信其言,而能含德者,未之〔3〕有也。〔3〕故君子之莅民也,身服善以先之,敬慎以守之,其所在者入矣。〔7〕上苟身服之,民必有甚焉者。〔7〕君袀冕而立于阼,一宫之人不胜〔8〕其敬。〔8〕君衰绖而处位,一宫之人不胜其哀。〔8〕君冠胄带甲而立于军,〔9〕一军之人不胜其勇。〔9〕上苟倡之,则民鲜不从矣。〔9〕虽然,其存也不厚,〔10〕其重也弗多矣。〔10〕是故君子之求诸己也深。〔10〕不求诸其本而攻诸其〔11〕末,弗得矣。
〔11〕是【故】君子之于言也,非从末流者之贵,穷源反本者之贵。〔12〕苟不从其由,不反其本,未有可得也者。〔12〕君上享成不唯本,功【弗就矣】。〔14〕农夫务食,不强耕,梁弗足矣。〔14〕士盛言不行,名弗得矣。〔14〕是故君子之于言也,非从末流者之贵,穷言反本者之贵。〔14〕苟不从其由,〔15〕不反其本,虽强之弗入矣。
〔15〕上不以其道,民之从之也难。〔15〕是以民可〔16〕敬导也,而不可掩也;〔16〕可御也,而不可牵也。〔16〕故君子不贵庶物,而贵与〔17〕民有同也。〔17〕秩而比次,故民欲其秩之遂也。〔17〕富而分贱,则民欲其〔18〕富之大也。〔18〕贵而能让,则民欲其贵之上也。〔18〕反此道也,民必因此厚也〔19〕以复之,可不慎乎?〔19〕故君子所复之不多,所求之不远,窃反诸己而可以〔20〕知人。〔20〕是故欲人之爱己也,则必先爱人;〔20〕欲人之敬己也,则必先敬人。〔21〕是以智而求之不疾,其去人弗远矣。〔21〕勇而行之不果,其疑也弗往矣。〔22〕是故凡物在疾之。《〔22〕君奭》曰:“唯冒丕单称德”何?〔22〕言疾也。〔22〕君子曰:疾之,〔23〕行之不疾,未有能深之者也。〔23〕勉之遂也,强之工也;〔23〕申之淹也,辞之工也,〔24〕民孰弗从?〔24〕形于中,发于色,其诚也固矣,民孰弗信?〔24〕是以上之恒〔25〕务,在信于众。《〔25〕○命》曰:“允师济德”【何】?〔25〕此言也,言信于众可以〔26〕济德也。
〔26〕圣人之性与中人之性,其生而未有非志。〔26〕次于而也,〔27〕则犹是也。〔27〕虽其于善道也亦非有怿,数以多也。〔27〕及其博长而厚〔28〕大也,则圣人不可由与墠之。〔28〕此以民皆有性而圣人不可慕也。《〔29〕君奭》曰:“襄我二人,毋有合在音”何?〔29〕道不悦之辞也。〔29〕君子曰:唯有其恒而〔30〕可,能终之为难。“〔30〕槁木三年,不必为邦旗”何?〔30〕言寅之也。〔30〕是以君子贵【寅】。
〔31〕天降大常,以理人伦。〔31〕制为君臣之义,著为父子之新(亲),分〔32〕为夫妇之辨。〔32〕是故小人乱天常以逆大道,君子治人伦以顺〔33〕天德。《〔33〕大禹》曰:“余才宅天心”曷?〔33〕此言也,言余之此而宅于天心也。〔33〕是故〔34〕君子衽席之上,让而爱幼;〔34〕朝廷之位,让而处贱。〔34〕所宅不远矣。〔34〕小人〔35〕不逞人于恩,君子不逞人于礼。〔35〕津梁争舟,其先也不若其后也。〔35〕言〔36〕语嗥之,其胜也不若其已也。〔36〕君子曰:从允释过,则先者除,来者信。
〔37〕唯君子,道可近求,而【不】可远借也。〔37〕昔者君子有言曰“圣人天德”何?〔38〕言慎求之于己,而可以至顺天常矣。《〔38〕康诰》曰“不还不戛,文王作罚,〔39〕刑滋无赦”何?〔39〕此言也,言不逆大常者,文王之型莫厚焉。〔39〕是〔36#2〕故君子慎六位,以祀天常。
整理与校订说明
释文解析警告 34 条(待人工校订): - 孤立"=" 上下文:…在信于众。《=命》曰:“允师… - 简号不连续:第4支标为7(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5支标为8(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6支标为9(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7支标为10(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8支标为11(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9支标为12(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10支标为14(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11支标为15(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12支标为16(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13支标为17(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14支标为18(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15支标为19(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16支标为20(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17支标为21(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18支标为22(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19支标为23(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20支标为24(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21支标为25(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 简号不连续:第22支标为26(残缺简未录时属正常,复核即可)
释文底本取自维基文库《郭店楚墓竹簡》,依 CC BY-SA 4.0 使用,本站衍生的结构化释文数据同以 CC BY-SA 4.0 开放。权威整理本为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