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六年(前621),晋襄公卒,灵公年幼即位,执政赵盾(谥宣子)于夷地搜阅军实,大规模整顿晋国军政。《左传·文公六年》记载其措施:"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一连串动作涵盖法律、行政、刑罚和人事各方面。
改革内容
"制事典"指制定政事准则,"正法罪"指厘清法律罪名,"辟刑狱"指审理积案,"董逋逃"指追查逃亡者,"由质要"指依照契约文书行事。这些措施的共同指向是把原来靠宗族惯例和贵族个人裁量处理的政务,转化为有明确规范可循的国家制度。
赵盾执政之前,晋国军政大权在公室与诸卿之间分配。晋文公、襄公在世时尚能以个人威望统合六卿,襄公一死,幼君无力掌控,赵盾遂以执政卿的身份全面接管。"始为国政"四字,《左传》用得郑重,标明晋国政权重心由公室移向卿族的转折点。
卿权与法制
赵宣子制典的意义,不只是一次行政整顿,更代表"典"的制定权从天子下移到诸侯、又从诸侯公室下移到卿大夫。西周时代,礼制法度出于王室,诸侯遵行而不擅改。春秋以来,列国各自立法已是常事,但像赵盾这样由卿族系统制定国政准则,进一步打破了公室垄断。
这一趋势在晋国尤为显著。此后百余年间,赵、韩、魏、范、中行、智六卿各有家法、家臣和领地制度。郑铸刑书(前536)把法律铸鼎公布,晋国铸刑鼎(前513)则更进一步,引发孔子"民在鼎矣,何以尊贵"的批评。从宣子制典到各国公布成文法,是同一条线索的延伸:法律与行政知识不再是内部默契,而逐渐成为可见、可争、可复制的公共规范。
史料说明
本事据《左传·文公六年》,记述简练但信息密集,涉及军制、任官、法罪等多个层面。《史记·晋世家》对赵盾执政有较多叙述,但侧重其与灵公的冲突,对制典本身着墨不多。"宣子制典"作为一个事件标签,是对赵盾一系列制度举措的概括,并不意味着存在一部名为《宣子法典》的完整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