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定公九年(前501),郑国执政驷歂(子然)杀了邓析,却采用了他所制定的竹刑。《左传·定公九年》只用了九个字记录此事:"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寥寥数语,却意味深长——杀其人而用其法,说明竹刑的实用价值已经超越了对创制者的政治排斥。
竹刑与讼学
邓析是郑国人,约活动于前6世纪末。他的"竹刑"写在竹简之上,与子产铸刑书于青铜鼎不同,竹简更便于抄写和流通,也更容易修改。竹刑的具体条文已不可考,但它作为私人编纂的法律文本,与官方公布的刑书形成了对照:法律解释不再由官府独占,个人也可以整理、传播甚至改写法律。
邓析不仅制刑书,更以教人诉讼为业。《吕氏春秋·离谓》说他"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以衣物为报酬,替人打官司。他善于操弄两可之辞,能将同一件事论证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这种辩术引起了执政者的恐惧:如果人人都学会了操弄语言来规避法律,秩序将无从维持。
名辩之祖
邓析被后世视为名家(名辩之学)的先驱人物。他的辩术与后来公孙龙的"白马非马"、惠施的"历物十事"虽然思路不同,但都属于对语言、概念和逻辑关系的自觉操作。《荀子·非十二子》将邓析与惠施并列批评,说他们"好治怪说,玩琦辞"。
驷歂杀邓析的动机,更可能是政治性的而非纯粹学术性的。邓析聚众讲学、教人争讼,直接挑战了执政者对法律的垄断解释权。但他被杀后竹刑仍然被采用,这一事实说明法律文本一旦产生,就具有独立于作者的生命力。
今本《邓析子》二篇(《无厚》《转辞》)为后人伪托,不能用来还原邓析本人的思想。关于邓析,可靠的材料仅限于《左传》的九字记录和《吕氏春秋》《荀子》中的片段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