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 · 第 15 篇

丧服小记

其 一

斩齐二衰括发束髻之制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齐衰,恶笄以终丧。

服斩衰者,用麻绳束发(括发);为母服丧,同样先用麻绳括发,之后再改用布做的免(头巾)束发。服齐衰者,则以粗陋的发笄(恶笄)贯发,直至丧期结束。

文化背景

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粗麻布制成且不缉边;齐衰次之,缉边。括发指以麻绳束发,是极度哀痛时的首服;免是以布绕额束发的简易头饰,哀情稍减后使用。

恶笄指以竹、木等粗材制成的发笄,与吉时的玉笄相对,以示哀戚。

其 二

男免女髽各有对应之首服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平时男子戴冠、妇人插笄;居丧时男子用免(布巾束额),妇人则梳髽(将头发披散扎束为丧髻)。其中的礼义是:为男子(主人)之丧,则(吊者)用免;为妇人之丧,则用髽。

文化背景

免与髽均为居丧时的首服。免是以布横缠额头的束发方式;髽是妇人居丧时用麻绳束起散发所成之髻。二者各有对应性别,体现男女有别的丧礼规范。

其 三

苴杖削杖各有所用之材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苴杖(为父服丧所持之杖)用竹制成;削杖(为母服丧所持之杖)用桐木制成。

文化背景

苴杖色黑而貌苴(枯槁),以竹制成,象征父丧之纯阳;削杖以桐木削圆制成,用于母丧。两者皆为哀痛之象,持杖以助衰弱之躯。

其 四

祖父卒后方为祖母服三年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祖父去世之后,继承祖父(作为祖父之后嗣)而又要为祖母主持丧事者,才服祖母三年之丧。

文化背景

此条说明为祖母服三年重丧,须以祖父已卒为前提——因为祖父在世时,孙辈须降服,以示不敢与祖父并尊;祖父卒后,继为祖父之后者方可为祖母服三年斩衰或齐衰三年。

其 五

长子及妇人稽颡之礼

为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

为父母服丧,长子(主丧者)行稽颡之礼(以额触地的拜礼)。若大夫前来吊唁,即使所服为最轻的缌麻,也必须稽颡。妇人为丈夫及长子之丧行稽颡,其余亲属则不行此礼。

文化背景

稽颡是以额叩地、不拱手的丧拜,比通常的顿首更重,表达极度哀痛。长子为主丧,礼数最重;大夫身份尊贵,来吊时主人必须以最重之拜相报,故虽仅缌麻之服亦须稽颡。

其 六

男女丧主须分用同异之姓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男丧主必须请同姓之人担任;女丧主(主妇)必须请异姓之人担任。

文化背景

按宗法制度,同姓表示同宗;男主丧用同姓,是因为父系宗族内部才有资格主持本族之丧;女丧主用异姓,是因为妇人本属他族(嫁入),以异姓协助主持,符合内外有别之礼。

其 七

继父之后者为出母无服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作为父亲继承人(为父后者)的儿子,对被父亲休弃的生母(出母)不服丧。

其 八

亲亲之杀由近及远层层递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亲亲之道,以自身为核心,向上下各推一代为三(己、父、祖),再向旁支推展为五,再推为九(高祖至玄孙)。向上递减(上杀)、向下递减(下杀)、向旁支递减(旁杀),亲属关系的范围就到此为止了。

文化背景

此段阐述丧服制度中「五服」覆盖范围的理论依据:以自身为中心,上下旁三个方向各按亲疏递减服制,九族为亲属边界。「杀」音shai,意为递减。

其 九

王者禘祭始祖并立四庙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

天子举行禘祭,祭祀其始祖所由出(感生帝或所奉之天神),以始祖配享,并建立四座宗庙。庶子出身而得为天子者,也依同样的制度行事。

文化背景

禘是天子专享的大祭,用以追祭王室受命的天帝或始祖所从出之神,以始祖配祭。「立四庙」指天子除始祖庙外另立四代祖庙,合计五庙(一说四庙指高祖以下)。庶子王即庶出而登位者,同样须依此制。

其 十

别子为祖宗法传承之义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诸侯的)别子(非嫡长的儿子分出另立者)成为其后代所奉的始祖;继承别子的人(嫡长子一系)成为大宗;继承祢(亡父)的人成为小宗。有传至五世则迁出(不再奉祀)的宗,那是只继承高祖一代的(小宗)。因此,祖先在上被迁移(出五服),宗法在下也随之改变。尊重祖先所以要敬奉宗子,敬奉宗子正是为了尊崇祖祢。

文化背景

宗法制度中,大宗(继别子嫡长一系)百世不迁,小宗(继祢者)五世而迁。祢指亡父。「别子为祖」是宗法制度的核心逻辑:分出去的庶子自立门户,其后代奉为祖。大宗统摄族人,是宗法权威所在。

其 十一

庶子不祭祖及长子斩衰之义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庶子不祭祀祖先,是为了彰明宗法(表明只有大宗才有权祭祖)。庶子不为(自己的)长子服斩衰,是因为庶子不继祖与祢(不传祖祢之祀)的缘故。庶子不祭祀殇死者(未成年而夭折者)与无后者,是因为殇与无后者须从祖位附祭(由大宗主持)。庶子不祭祢(亡父),也是为了彰明宗法。

文化背景

此段集中说明庶子在祭祀权上的诸多限制,核心在于「明宗」——祭祀权归大宗,庶子无权独祭祖、祢,以防僭越。殇指未成年而死者,无后者指无子嗣者,二者均须附于宗主之祭。

其 十二

亲尊长幼男女有别为人伦大节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亲爱亲人、尊敬尊者、敬重长辈,以及男女之间保持应有的区别,这是人伦之道中最根本的原则。

其 十三

从服属从之别及妾出服丧之制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跟随他人而服丧(从服)的,所跟随之人亡故(关系断绝)则停止服丧。属于本来就当服的(属从),即使所跟随之人已去世,仍然服丧。妾跟随女君(主妇)被休出,则不再为女君所生的儿子服丧。

文化背景

从服分两类:「从服」因人而服,人亡则止;「属从」因宗法本属而服,关系虽断仍服。妾跟随女君出,是被主人连带休出,与女君之子失去亲属关系,故不服其子之丧。

其 十四

禘祭唯天子方可举行

礼不王不禘。

依礼,不是王(天子)就不可以举行禘祭。

文化背景

禘是天子专属的大祭,诸侯及以下不得僭用。此句为简明礼制判语,强调禘祭的等级专属性。

其 十五

世子不降服妻之父母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

(诸侯的)世子(嫡长子,未即位者)不降低(减轻)对妻子父母的服丧等级;其为妻子服丧,与大夫的嫡子所服相同。

文化背景

诸侯之子身份在大夫之上,本应因地位尊贵而降服,但世子对妻之父母不降,是体现对岳家的尊重;其服制与大夫嫡子同,是因世子尚未即位,地位上的降服规则尚未完全适用。

其 十六

祭父用生者之爵尸服父之服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父亲生前为士,儿子成为天子或诸侯,则祭祀时按天子或诸侯的礼仪举行,但所用之尸(代受祭的人)穿士的服饰。父亲生前为天子或诸侯,儿子只是士,则祭祀时按士的礼仪举行,其尸也穿士的服饰。

文化背景

祭祀时,「尸」是代表亡者受祭的人,其服饰应与亡者生前身份相符。无论儿子地位高低,尸的服制皆以亡父本人的身份为准,体现「祭以其爵」的原则;而祭礼规格则随主祭者当前身份。

其 十七

妇在丧中被出及归反服制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妇人正在为(夫家)服丧期间被休出,则除去丧服(不再服丧)。若正在为父母服丧,小祥(一周年之祭)前被休出,则仍服满三年;已过小祥被休出,则止(不再续服)。小祥前被丈夫接回,则服满期年(一年);已过小祥被接回,则继续服完余下之丧。

文化背景

「练」指小祥祭,即父母之丧满一周年时举行的祭礼。妇人在父母之丧中遭出,如尚未及练,说明与父家关系存续,仍须服满三年;若已过练,哀情渐杀,出则止服。反(返)归夫家后,服制亦依此类推。

其 十八

各等丧期与祭除之礼义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所谓「再期之丧」,实为三年;「期之丧」,实为二年。九月、七月之丧,历经三个时节;五月之丧,经历两个时节;三月之丧,经历一个时节。因此,期满(一年)时举行祭礼,是合于礼的;期满而除去丧服,是合于道的。(期满举行的祭礼本身)并不是为了除丧而设的。

文化背景

「再期」即两年,但因含死月在内,实跨三个周年,故称三年之丧。服丧月数以经历的四时为单位计算。期满祭礼(练祭、大祥)与除丧是两回事:祭是奉事亡者,除丧是减轻哀制,二者各有其义,不可混同。

其 十九

三年后葬者须再行虞祔之祭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因故)三年之后才下葬的,必须再行两次祭礼(虞祭与祔祭);两次祭礼之间不可在同一时节,(待各祭完毕)方可除丧。

文化背景

通常葬后须依次行虞祭(安魂之祭)、祔祭(附于祖庙之祭)、卒哭等,然后方可除丧。若因故迟葬,这些祭礼仍须依序补行,不得省略,以示礼制不可废。

其 二十

大功者为主人丧再祭之义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与死者有大功之服关系而代主丧者,若死者有应服三年丧的亲属(如儿子在外),则必须为死者再行(虞、祔两次)祭礼。至于朋友,(代为主持)虞祭和祔祭就够了。

文化背景

大功,丧服名,服期九月,为堂兄弟、已嫁姑母等所服。主人(嫡子)若不在,由大功亲属代主,仍须完成完整的祭礼程序;朋友非宗亲,礼数稍减,虞祔即止。

其 二十一

士为有子之妾服缌无子则止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士的妾若有子,士(主人)为其服缌麻之丧;妾若无子,则不服。

文化背景

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服期三月。士对妾本无需服丧,但若妾已生子,因其子为主人所认,妾因子而得服,主人为其服缌以示恩义;无子则全无此恩,故不服。

其 二十二

父税丧己不从及降服例外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某人)出生时祖父母、诸父(伯叔父)、兄弟等尚未去世,而父亲(后来)为他们补服税丧(迟到的丧服),本人则不必随之服丧。但若(因降服而)只服缌麻或小功的,则须随父税丧而服之。

文化背景

税丧,指因当时不知消息、迟后才补服的丧服。子女出生前已经去世的亲属,与自己无直接感情,故父税丧时子不从服;但若服制因某种原因已降至缌麻、小功一级,则仍须税服,以示轻服仍有义。

其 二十三

为君之亲属税丧近臣从服之制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为君的父母、妻子、长子服丧,若君已除丧之后臣下才得知消息,则不补服税丧。近侍之臣,君服什么丧,臣也服同样的丧;其余臣下,跟着服则可,不跟着服则不补税。虽然君尚不知道丧讯,臣下自己已经知晓的,就应当先行服丧。

文化背景

臣为君之亲属服丧,属「从服」性质,须随君服而服。近臣与君最亲近,务必与君同步;远臣可自行斟酌是否从服。税丧须在消息已传到、未除服之前方可补服;君已除丧则补服已无意义,故不税。

其 二十四

虞祔二祭持杖止步之处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行虞祭时,持丧杖者不进入室内(止于堂前);行祔祭时,持丧杖者不登上堂(止于堂下)。

文化背景

虞祭在葬后当日举行,以安亡者之魂;祔祭在虞后行,以将亡者附于祖庙。随着祭礼递进,哀情渐杀,持杖(哀痛之象)的活动范围逐步缩小,体现礼的节哀意义。

其 二十五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服其党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作为君母(嫡母,非生母)的继承人(为君母后)者,若君母去世,则不再为君母一方的亲属(党)服丧。

文化背景

「为君母后」指被指定为君嫡母的继嗣。其为君母服丧,原本因所承继的宗法关系而来;君母一旦去世,这种服丧关系即随之终止,不再延伸至其娘家亲属。

其 二十六

绖带递杀五分去一之制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丧服中)绖(麻绳腰带或首绖)的粗细,每递降一等则减去五分之一;丧杖的粗细与(腰)绖相同。

文化背景

绖分首绖(围于头部)和腰绖(束于腰间),首绖较粗,腰绖较细,按「五分去一」的比例递减,各等丧服对应不同规格,体现礼制的精细化与等差性。

其 二十七

妾为君之长子服制同女君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妾为主人(君)的长子服丧,其服制与女君(主妇)相同。

其 二十八

除丧先除重服易服先易轻服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同时有数重丧服在身而除丧时,先除最重的;(因遭遇新丧而)需换服时,先换去最轻的(换上重服)。

文化背景

重丧先除,是因为重服已满期,不可迁延;轻服先易,是因为轻服不可在重服之上,遭遇重丧须先去轻服,换上重服以示哀重。

其 二十九

无事不开庙门哭于次舍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没有(祭祀等)事情,不开启庙门。(居丧期间)哭泣都在各自的次舍(临时居所)进行。

其 三十

招魂复魄与铭旌书名之制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招魂(复)与书写铭旌(旗)的礼仪,从天子到士都是一样的(礼辞格式相同)。男子写名,妇人写姓氏并加排行(伯、仲等),如果不知道姓就写氏。

文化背景

「复」指人初死时升屋招魂的仪式;「书铭」指在旌旗上书写亡者名号,用于标识棺柩。古代男女有别:男子以名为称,妇人重姓族与排行;姓与氏有别,姓出于天子所封,氏出于国族,故无姓时以氏代之。

其 三十一

葛绖麻绖轻重相当兼服之制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斩衰(服丧中期)改用的葛绖,与齐衰(初丧时)所用麻绖粗细相当。齐衰(服丧中期)改用的葛绖,与大功(初丧时)所用麻绖相当。凡粗细相同的,都可以兼而服之(不必换下)。

文化背景

丧服制度中,初丧用麻绖,后改用葛绖(较轻)。不同等级丧服所用绖的粗细有对应关系:斩衰之葛绖与齐衰之麻绖同等,齐衰之葛绖与大功之麻绖同等。

若同时服两重丧,粗细相当者可兼服,无需换易,简化礼仪操作。

其 三十二

报葬者须报虞三月后卒哭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匆促下葬(报葬)者,也要随即举行虞祭(报虞);(但)须在三个月之后才举行卒哭之祭。

文化背景

报葬,指因特殊情况提前急葬。按礼,葬后须依次行虞、祔、卒哭等祭。报葬虽急,虞祭仍须随即补行;但卒哭须待三月,体现哀痛须有足够时日方可渐止。

其 三十三

父母同时丧先葬者暂不虞祔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

父母同时遭丧,先下葬的那位,暂不举行虞祭和祔祭,等待后者下葬之事完成。(先葬者的)下葬时,(主人)服斩衰。

文化背景

父母同时去世,须依次办理丧事。先葬者的虞祔之祭暂缓,是为了集中精力先完成两丧的葬礼,然后再依序行祭,以免礼事相互冲突。服斩衰是因父母同丧,先葬父则服斩衰,示重服在先。

其 三十四

大夫降庶子其孙不降及主丧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丧。

大夫对其庶子(降低服丧等级,为庶子服大功而非斩衰),但庶子之孙不降低对其父的服丧等级(仍服三年)。大夫不为士主持丧事(不担任士丧的主人)。

文化背景

大夫因身份尊贵,对庶子降服,体现尊者杀服之制。但孙与祖父是两代关系,孙对父服丧不受祖父降服的影响,故孙不降其父之服。

大夫身份在士之上,主士之丧则有失身份,故礼禁大夫为士主丧。

其 三十五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对慈母(父命以乳母代为抚养自己的妾)的父母,不服丧。

文化背景

慈母指父亲命令某妾代为哺育子女,该妾即为慈母,与儿子有准母子关系,儿子须为慈母服齐衰三年。但服丧关系不延伸至慈母的父母,因二者无宗法连带关系。

其 三十六

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丈夫过继给他人(为人后)的,其妻对(亲生)舅姑(公婆)服大功之丧。

文化背景

为人后,指过继为他人嗣子。丈夫过继后,对亲生父母降服,其妻随之也降服:本应服齐衰一年,降为大功九月,以示宗法关系已转移至继父母一系。

其 三十七

士祔于大夫祭时须换牲品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士附祭于(身为大夫的)祖先时,须更换(降等的)祭牲。

文化背景

祔祭时亡者须附于同等或相近身份的祖先。士与大夫身份不同,祭牲规格各异,士祔于大夫之庙时,须将牲品换为士级别所用,以求名实相符,不僭越礼制。

其 三十八

继父同居异居之判定标准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服丧时所说的)继父「不同居」,是指(此前)必曾经同居过(的情形,后来分开居住);前提是(母亲改嫁时,前夫所留的儿子)都没有主祭(本宗)的继承人。共财(财产合一)并共同祭祀(继父的)祖祢,算作同居;有了主持本宗祭祀的人则算作异居。

文化背景

继父之服以「同居」「异居」为标准:曾同居、共财、共祭者,子须为继父服丧(期年);异居者则不服或服轻。此条厘清判定标准,防止混淆。

其 三十九

哭朋友于门外右侧南面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为朋友哭丧,位置在(主人家)门外右侧,面朝南。

其 四十

祔葬者不须占卜墓地

祔葬者不筮宅。

(夫妻合葬中)附葬的一方,不须再另行占卜墓地(直接附于先葬者旁)。

文化背景

古人葬前须以龟卜或筮卜选定墓地(「筮宅」)。夫或妻已葬,后死者附入同穴,不须另卜,因墓地已定,无需重复。

其 四十一

祔祭须依昭穆不得逾越等级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士大夫不得附祭于诸侯(之庙),须附祭于身为士大夫的列祖父辈;其妻附祭于列祖姑,妾附祭于妾祖姑;若无(相应的祖姑),则越过一位(中间一代)向上附祭。附祭必须按照昭穆(宗庙排列的辈分次序)进行。诸侯不得附祭于天子,但天子、诸侯、大夫可以附祭于(身为)士(的祖先)。

文化背景

昭穆是宗庙中神主排列的辈分制度:始祖居中,左昭右穆,代代相间,以此区分辈分长幼。祔祭须昭祔昭、穆祔穆,不可错乱。祔祭原则是「尊不祔于卑,卑可祔于尊」,故高爵可下祔,低爵不可上祔。

其 四十二

母卒后不为外祖母之君母服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为母亲的君母(外祖母的主妇,即外祖父的正妻)服丧,若母亲已去世,则不再服其君母之丧。

文化背景

此条属从服。子为外祖母的君母服丧,是因母亲在世、通过母亲而产生的从服关系;母亡后,这一关系链断绝,故止服。

其 四十三

宗子母在为妻行禫祭之礼

宗子,母在为妻禫。

宗子(大宗之子,主持宗庙祭祀者),即使母亲在世,仍可为妻服禫(满二十七月的除丧祭)。

文化背景

禫祭是三年之丧最后的除丧之祭,通常在大祥(二十五月)后两个月举行,共二十七月。一般情况下,父母在世时,子女不得为妻服禫(降服),但宗子地位特殊,须维持宗庙礼仪完整,故即使母在,仍为妻行禫。

其 四十四

为慈母后可及庶母与祖庶母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作为慈母的继承人(为慈母后)的,也可以同样的方式作为庶母(父之妾)的继承人,甚至祖父的庶母(祖父之妾)的继承人。

文化背景

慈母、庶母、祖庶母在礼义上有类比关系。为慈母后者须为其服三年之丧;此条将这一原则推广至庶母与祖庶母,说明礼的类推适用范围。

其 四十五

父母妻长子四者皆服禫祭

为父、母、妻、长子禫。

为父、母、妻、长子之丧,均须服禫(行禫祭,完成最终除丧礼)。

文化背景

禫祭是三年之丧(实二十七月)的最后仪节。父、母、妻、长子均须服三年,故均行禫。禫后方可完全恢复吉礼,故禫是丧礼的终结标志。

其 四十六

慈母妾母之祭不世代延续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慈母与妾母(父妾)的祭祀,不世代延续(子代之后,孙辈不再祭祀)。

文化背景

慈母、妾母虽因特殊关系须服三年并祭祀,但其祭祀的义务仅限于当代(当事之子),不传至孙辈,以别于嫡母之祭的世代延续,体现尊卑之别。

其 四十七

成年者不以殇论未成年者死为殇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男子已行冠礼(成年),便不以殇(未成年夭折)论;妇人已行笄礼(成年),也不以殇论。为殇死者立后的,按照(为该殇死者所服的)服制来服丧。

文化背景

殇指未成年而死者,分长殇(十六至十九岁)、中殇(十二至十五岁)、下殇(八至十一岁)三等,服制轻于成年者之丧。冠礼(男)、笄礼(女)是成年礼,礼成后即以成人论,死则不服殇服而服成人之服。

其 四十八

久不葬唯主丧者不除余人终月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因故)久久未能下葬的,只有主丧者(嫡子)不除丧服;其余(亲属)以(最初服丧时的)麻绖服满应服的月数后,即可除丧。

文化背景

主丧者须守候至葬后方能按礼程除服,不得提前;而其余亲属因服期有限,服满月数即可依制除丧,不必随主丧者久待。

其 四十九

箭笄贯发直至三年丧终

箭笄终丧三年。

(妇人居三年之丧时所用的)箭笄(以箭竹制成的粗笄),须佩戴直至三年丧期结束。

文化背景

箭笄是以箭竹削制的粗陋发笄,妇人居重丧(斩衰三年)时以此代替平时的美笄,表示哀戚不修饰,须坚持至三年丧终,不可中途换用。

其 五十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用绳屦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齐衰三月之丧与大功之丧相同的一点,是(都穿)绳屦(以绳编制的鞋)。

文化背景

丧服制度中,鞋履也有等差。绳屦是较粗陋的草绳编鞋,轻重介于齐衰与大功之间,此处指出两者在鞋履上的相同之处,以资区分各等服制的细节。

其 五十一

练祭大祥筮日筮尸服饰之节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筮尸。

小祥(练祭)时,占卜祭日、占卜尸(代受祭者)、检视祭器的洗涤,(主人)都须系腰绖、持丧杖、穿绳屦。有司禀告诸事已备,主人方才去掉丧杖。占卜祭日、占卜尸时,有司禀告事毕,主人再持杖,拜送宾客离去。大祥祭时,穿吉服来占卜尸。

文化背景

练祭(小祥)在父母之丧满一周年时举行,大祥在二十五个月时举行,均是三年之丧中的重要节点。筮日、筮尸均须经过占卜。有司是负责礼事的官员或执事人。大祥时改穿吉服,标志哀痛进一步减轻。

其 五十二

庶子在父室为母不禫及持杖立位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庶子住在父亲的家(未分出),则为其(生)母之丧不行禫祭(不服禫)。庶子不得持杖立于(主丧之)位。若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则庶子之孙持杖立位是可以的。父亲在世时,庶子为妻之丧持杖立位也是可以的。

文化背景

禫祭属重丧的最高礼仪,庶子在父室中,其母(妾)地位低,不具备行禫的条件。持杖立位是主丧者的标志;庶子不继祖祢,一般不主丧,故不持杖立位;但父若不主,则孙代之可以,庶子为妻主丧亦无妨。

其 五十三

诸侯吊异国之臣以其君为主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

诸侯到别国吊唁(别国的)臣下之丧,则以该臣下的国君(为主人)主持丧礼。

文化背景

诸侯吊唁异国之臣,身份高于被吊者,若以死者家属为主,则诸侯无所拜揖;以该臣之国君为主,则礼位相当,于礼更合。

其 五十四

诸侯往吊皮弁锡衰主人须免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于不锡衰。

诸侯前往吊唁,必须穿皮弁(白鹿皮的礼帽)、锡衰(细麻布丧服)。被吊唁者即使已经下葬,主人也必须换上免(布巾束发)来接见。若主人(因服期已满)不再着丧服,则国君就不穿锡衰前往。

文化背景

皮弁锡衰是诸侯吊唁时的专用礼服:皮弁为白色礼帽,锡衰是细而精致的麻布丧服。主人见诸侯须以免束发,表示哀敬;若主人已除丧,诸侯无须着锡衰以相配,互相礼仪须得呼应。

其 五十五

侍养病者主丧及非养者服丧之制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

(专门)侍奉病人(而主其丧)者,(侍病期间)不着丧服,事后继续主持其丧礼。(本非侍养者)进入(他人家中)主持丧礼,不改换自己(正在服的)丧服。侍养身份尊贵者(的丧事),必须换上相应的丧服;侍养身份卑下者,则不必换服。

文化背景

此条区分三种情形:侍养病者因专注侍病,侍病期间不着他服,待主持其丧时再服;外人入主他人之丧,本有自己的服,不宜随意换服;但若侍养之人地位尊贵(如大夫以上),则须换服以示敬重。

其 五十六

妾无妾祖姑可附祭于女君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妾若没有(同辈的)妾祖姑(可附祭),则更换较低规格的祭牲附祭于女君(主妇),这是可以的。

文化背景

祔祭原则是妾祔于妾祖姑,但若无妾祖姑可祔,则退而求其次附于女君之庙,但须换用低等牲品以示区别,不可等同于嫡妻之规格。

其 五十七

妇丧虞卒哭夫主祔则舅主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妇人(儿媳)之丧,虞祭、卒哭,由其丈夫或儿子主持;祔祭,则由(其)舅父(公公)主持。

文化背景

妇人之丧的主祭人随祭礼阶段不同而变:虞卒哭阶段,丈夫或子为主,以示亲近;祔祭须将亡妇附于祖姑之庙,须由舅(公公)主持,因祔祭涉及宗庙归属,须由宗族长辈出面。

其 五十八

士不摄大夫唯宗子可摄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士不能代摄(代行)大夫的职务(主丧);士代摄大夫,只有宗子才可以。

文化背景

摄,代行之义。士地位低于大夫,本不得代主大夫之丧;但宗子因宗法地位特殊,虽为士身,仍可代摄大夫主丧,因为宗子是宗族的法定代表。

其 五十九

主人未除丧兄弟来归不免为主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主人尚未除丧,有兄弟从他国(赶来奔丧),则主人不用(临时换上)免(重新束发),仍以主人身份主持(接待来吊之礼)。

文化背景

兄弟来奔丧时,主人本应重新整束丧容(免)以示哀迎,但若主人已历经丧礼诸节、尚在服中,礼制认为无需为此特别改换,维持原有主丧状态即可。

其 六十

陈器多陈省纳省陈尽纳皆可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陈列(随葬)器物的原则:多陈列而少随葬(入土)是可以的;少陈列而全部随葬也是可以的。

文化背景

随葬器物(明器)的陈列与实际入葬数量可以有弹性:多陈列以示礼数周全,但入葬时省去部分也无妨;或少陈列以求简约,但全部随葬亦合礼。两种做法均被允许。

其 六十一

奔兄弟之丧先至墓奔所知先哭于宫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

(远道)赶赴兄弟之丧,先去墓地(行礼),再回家(哭拜),在(家中)就位哭泣。赶赴(普通)相识之丧,则先在(其)宫室(家中)哭泣,然后再去墓地。

文化背景

奔丧的先后顺序因关系亲疏而异。兄弟是骨肉至亲,哀痛最深,须先奔赴墓地以尽哀;相识之人关系较疏,依礼先在其家表示吊唁,再往墓地,体现哀感有别。

其 六十二

父不为众子在外设次居丧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

父亲不为众(庶)子之丧(在正室外另)设次(临时居所守丧)。

文化背景

居重丧时须在正寝外设次舍,以示远离平日生活之安适。父亲为长子(嫡长子)须设次,但为众庶子则不须,体现嫡庶之别和尊卑之礼。

其 六十三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衰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与诸侯(国君)有兄弟关系的人(为该诸侯服丧),须服斩衰。

文化背景

斩衰是最重的丧服,通常用于父、君、夫等。诸侯之兄弟为其服斩衰,是因君臣关系与骨肉之情并存,以最重之服表达对国君的哀敬。

其 六十四

下殇小功腰带澡麻屈折相报之制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为下殇(八至十一岁夭折者)服小功,其腰带用澡麻(洗练过的熟麻)制成,不截断麻根(保留麻的根部),屈折后回折相对(反向绑束)。

文化背景

小功是五服中较轻的,服期五月。下殇之服更轻,腰带用澡麻(经过漂洗的麻,较精洁)制成,不截根、屈折相报,是特殊的制作方式,体现为幼殇之丧的特殊礼制处理。

其 六十五

妇附祖姑有三则祔于最亲者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妇人附祭于祖姑(丈夫的祖母);若祖姑有三位,则附祭于(与丈夫)最近(亲)的那一位。

文化背景

妇祔祖姑是常制;若丈夫有多位祖姑(如祖父有多妻),则选最亲近(即最直系)的祖姑为祔对象,按昭穆辈分与亲疏关系确定。

其 六十六

妻为大夫卒夫后降爵祔妻不易牲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

妻子在丈夫担任大夫时去世,之后丈夫不再任大夫(降为士),若附祭于其妻,则不更换(降等的)祭牲(仍用大夫之牲)。

文化背景

祔祭须与亡者生前身份相符。妻子在世时身份为大夫之妻,已以大夫礼葬,祔祭亦应维持其当时身份的规格,不因丈夫事后降爵而追改,体现礼以当时身份为准的原则。

其 六十七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因丧者不祭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儿子,对被父亲休弃的生母(出母)不服丧。不服丧的原因,是因为正在服丧者(须专心丧事)不得主持祭祀的缘故。

文化背景

此条与第7条互相呼应并补充说明原因。为父后者须主持宗庙祭祀,若为出母服丧,则服丧期间不得行祭,与继嗣职责相冲突,故礼制规定不服出母之丧以保全祭祀职能。

其 六十八

妇人不为主而持杖之特殊情形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妇人不主丧而仍可持杖的情形:婆婆(姑)在世时,媳妇为丈夫之丧持杖;母亲为长子之丧持削杖。未出嫁的女儿在家为父母之丧,若主丧者不持杖,则可以有一人持杖。

文化背景

妇人通常不主丧,故不持杖;但上述三种情形为例外。婆婆在世,丧主应为婆婆,儿媳不为主,但为夫之丧仍可持杖以尽哀;母为长子持削杖(非苴杖),是因为母子之情深重;在室女若丧主不持杖,可由其中一人代持,以保礼仪完整。

其 六十九

缌小功虞卒哭服免及远葬冠免之节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

服缌麻、小功之丧者,(亲属死后)虞祭、卒哭时(须摘冠)用免(束发)。若已下葬而未及时行虞祭,则虽是主人(主丧者)也都戴冠;待到行虞祭时,则都改用免。为兄弟之丧,(丧期届满)除丧后即止(不再服)。等到(兄弟)下葬时,重新穿回(除去的)丧服(陪葬)。报虞(葬后随即行虞)、卒哭时用免;若不行报虞,则(丧期满后)除丧。远葬者(需远行护葬),在返回哭拜前都戴冠;到了郊外(城郊),然后改用免,(进城)返回举哭。

文化背景

「免」是居丧时束额的布巾,在特定哀痛时刻使用,比常规戴冠更显哀戚。缌麻、小功属轻丧,哀情较轻,仅在特定节点(虞、卒哭)用免。

远葬须长途奔波,郊外为「哀地」的边界,至郊始改免以示进入哀礼状态。

其 七十

君往吊唁主人须免不散绖

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

国君前来吊唁,即使当时不是(礼制规定的)应用免的时刻,主人也必须(摘冠)用免(束发),但不散开麻绖(腰绖不解散)。即使是别国的国君来吊,(主人)也要用免。(主人的)近亲都须用免。

文化背景

国君来吊,是极大的礼遇,主人须以最高规格的哀容相迎,故临时换用免束发,以示敬重与哀痛;但腰绖不散,是因为不必完全改装,仅首服改变以示礼。异国之君来吊,同样如此,体现礼仪不因国别而废。

其 七十一

除殇丧与除成丧后祭服之别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除殇丧(为未成年夭折者服丧期满)后举行祭礼,必须穿玄服(黑色礼服)。除成丧(为成年人服丧期满)后举行祭礼,(主人)穿朝服(玄冠玄端)、缟冠(白绢冠)。

文化背景

「除丧后祭」指丧期结束后的吉祭,须依除丧性质选用服饰。殇丧为轻丧,除后以玄服行祭,稍庄重而非全吉;成丧为重丧,除后以朝服缟冠行祭,缟冠为白色,处于凶吉之间,表示哀意渐除但未全吉。

其 七十二

奔父母之丧括发袒踊袭绖之节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奔赴父亲的丧礼(赶到后),在堂上括发(以麻绳束发),然后袒开(左肩)衣服、下堂踊跳(哭踊以尽哀),再在东厢(东边房间)穿上绖(戴上首绖腰绖)。奔赴母亲的丧礼,不括发,在堂上袒衣,下堂踊跳,在东厢戴上免(布巾束发)。系上绖(腰绖)后,就位,完成踊礼,出门后停止哭泣。三日之内,(须行)五次哭踊、三次袒衣之礼。

文化背景

奔丧是礼中重要环节,赶至后须即行一系列哀仪。父丧括发(极哀之象),母丧用免(哀情稍次),体现父重母轻的丧服等级。袒指袒露左肩以示哀;踊指顿足跳跃哭泣;绖分首绖与腰绖,均以麻制,是丧服的核心标志。三日五哭三袒,是规定的哀礼节次。

其 七十三

嫡媳不为舅后姑为之小功

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嫡长媳(适妇)若不继承舅(公公)的宗嗣(不为舅后),则婆婆(姑)为其服小功之丧。

文化背景

通常嫡媳将来须继承宗庙祭祀(为舅后),地位重要,姑(婆婆)应为其服大功。但若嫡媳不继承此职(如未生子、已去世等情形),则姑降服,仅服小功(五月),体现丧服与宗法地位的紧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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