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徽宗道德真經解義
民常不畏章第七十四

民常不畏章第七十四

民常不畏章第七十四

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御注曰:民有常心,其生可樂。茍無常心,何死之畏?釿鋸制焉,繩墨殺焉,椎鑿决焉,是謂以死懼之,民將抵冒而終不化。

臣義曰:民忘其所自愛,失其全生之理,俗雕民弊,抵法冒禁,至於六親不得相保,困於塗炭,瘠於溝壑,雖生曾不若死之爲愈,此死之不畏也。上不以道治,至於民不畏死,而猶將以死懼之,期底於治,不亦難乎。若使民常畏死而爲奇者,吾豈執而殺之,孰敢?

御注曰:天下樂其生而重犯法矣,然後奇言者有誅,異行者有禁。苟卿所謂犯治之罪,固重也。

臣義曰:民知生之可樂,則知死之可畏,畏死則重犯法。

常有司殺者殺,而代司殺者殺,是代大匠斲。

御注曰:上必無爲而用天下,下必有爲而爲天下用,不易之道也。代司殺者殺,代大匠斲,是上與下同德,倒道而言,迕道而說,人之所治也,安能治人?文王罔攸兼於庶

庶獄庶愼,惟有司之牧夫爲是故也。

臣義曰:無爲者君道,有爲者臣道,君尊臣卑,上下之分有常而不紊。君仰成於下,臣服勤以恭上,故大治也。國有常刑,司殺者殺,苟代其殺,則殺不以典,非當刑也。是代大匠斲,反所自傷爾。

夫代大匠斲,希有不傷其手矣。

御注曰:代斲且不免於傷,况代殺乎?此古之人所以貴夫無爲也。無爲也,則任事者貴矣。

臣義曰:非其所任而任之,斯失矣。大匠以斧斤爲用也,代之必傷其手。司殺以刑戮爲事也,代之則刑斯濫矣。所以傷民也,民傷乃所自傷。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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