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威法伏熊
分威法伏熊
精虚動物謂之威,發近震遠謂之分。熊之搏擊,必先伏而後動,故分威法伏熊。
分威者,神之覆也。
覆,猶衣被也。震神明衣被,然後其職可分也。
故靜固志意,神歸其舍,則威覆盛矣。
言致神之道,必須靜意固志,自歸其舍,則神之威覆隆盛矣。舍者,志意之宅也。
威覆盛,則内實堅。内實堅,則莫當。莫當,則能以分人之威,而動其勢,如其天。
外威既盛,則内志堅實。表裏相副,誰敢當之,物不能當之。物不能當,則我之威分矣。威分動,則物皆肅然,畏其人之若天也。
以實取虚,以有取無,若以鎰稱珠。
言威勢既盛,人物肅然,是我實有而彼虚無。故能以我實取彼虚,以我有取彼無。取之也,動必相應,猶稱珠以成鎰。二十四銖爲鎰者也。
故動者必隨,唱者必和。撓其一指,觀其餘次,動變見形,無能間者。
言威分勢震物猶風,故能動必有隨,唱必有和。但撓其指,以名呼之,則羣物畢至,然徐徐以次,觀其餘衆,猶性安之,各令得所。於是風以動之,變以化之,猶泥之在鈞,羣器之形自見。如此,則天下樂,推而不厭,誰能間之也。
審於唱和,以間見間,動變明而威可分。
言審識唱和之理,故能有間必知。我既知間,亦既見間,即能間,故能明於動變而威可分者。
將欲動變,必先飬志,伏意以視間。
既能養志,伏意視之其間,則變動之術可成矣。
知其固實者,自養也,讓己者,飬人也。故神存兵亡,乃爲之形勢。
謂自知志意固實者,此可以自養也。能行禮讓於己者,乃可以養人也。如此,則神存於内,兵亡於外,乃可爲之形勢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