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術第十四
法術第十四
法術者,人主之所執,爲治之樞機也。術藏於内,隨務應變;法設於外,適時御人。人用其道而不知其數者,術也;懸教設令以示人者,法也。人主以術化世,猶天以氣變萬物。氣變萬物而不見其象,以術化人而不見其形。故天以氣爲靈,主以術爲神。術以神隱成妙,法以明斷爲工。淳風一澆,則人有爭心;情僞既動,則立法以檢之。
檢猶正也。設令教導以示人正法也。
建國君人者,雖能善政,未有棄法而成治也。故神農不施刑罰而人善,爲政者不可廢法而治人。舜執干戚而服有苗,
苗民不服舜,舜執干戚舞於兩階間,苗民自服。尚書云:七旬,有苗格。
征伐者不可釋甲而制寇。立法者譬如善御,察馬之力,揣途之數,齊其銜轡,以從其勢。故能登阪赴險,無覆轍之敗;
如車難行,猶無覆墜也。
乘危涉遠,無越軌之患。君猶御也,法猶轡也,人猶馬也。馬猶軌也,理猶執轡也。執轡者,欲馬之遵軌也;明法者,欲人循治也。轡不均齊,馬失軌也;法不適時,人乖理也。是以明主務循其法,因時制宜。苟利於人,不必法古;必害於事,不可循舊。夏、商之衰,不變法而亡;三代之興,不相襲而王。堯、舜異道而德蓋天下,湯、武殊治而名施後代。由此觀之,法宜變動,非一代也。今法者則溺於古律,儒者則拘於舊禮,而不識情移法宜變改也。此可與守法而施教,不可與論法而立教。故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拘法之人,不足以言事;制法之士,不足以論理。若握一世之法,以傳百世之人,由以一衣擬寒暑,一藥治痤瘕也。若載一時之禮,以訓無窮之俗,是刻舟而求劎,
宋人乘船,失劎於水,刻舟記之,待船至彼,方始求之。
守株而待兔。
有狩驚兔,集株而死,有人過而得之,竟日不去,專守此株,更待兔來而誅死者也。
故制法者,爲禮之所由,而非所以爲治也;禮者,成化之所宗,而非所以成化者。成化之宗,在於隨時;爲治之本,在於因世。未有不因世而欲治,不隨時而成化。以斯治政,未爲忘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