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罰第十五
賞罰
第十五
治民御下,莫正於法;立法施教,莫大於賞罰。賞罰者,國之利器,而制人之柄也。故天以晷數成歲,
行一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月行度,各有其數。日行遲,一年一周天;月行疾,一月一周天。
國以法教爲治。晷運於天,則時成於地;法動於上,則治成於人。晷之運也,先春後秋;法之動也,先賞後罰。是以温風發春,所以動萌華也;寒露降秋,所以殞茂葉也;明賞有德,所以勸善人也;顯罰有過,所以禁下奸也。善賞者,因民所喜以勸善;善罰者,因民所惡以禁奸。故賞少而勸善,刑薄而奸息。賞一人而天下喜之,罰一人而天下畏之。用能教狹而治廣,事寡而功衆也。其王良之善御也,識馬之飢飽、規矩、徐疾之節,故鞭策不載而千里可期。然不可以無鞭策者,以馬之有佚也。聖人之爲治也,以爵賞勸善,以仁化養民,故刑罰不用,太平可致。然而不可廢刑罰者,以民之有縱也。是以賞雖勸善,不可無罰;罰雖禁惡,不可無賞。賞平罰當,則理道立矣。故君者,賞罰之所歸,誘人以趣善也。其利重矣,其威大矣。空懸小利,足以勸善;虚設輕威,可以懲奸。矧復張厚賞以餌下,操大威以臨民哉!故一賞不可不信也,一罰不可不明也。賞而不要,雖賞不勸;罰而不明,雖刑不禁。不勸不禁,則善惡失理。是以明主一賞善罰惡,非爲己也,以爲國也。適於己而無功於國者,不加賞焉;逆於己而便於國者,不施罰焉。罰必施於有過,賞必加於有功。苟善賞信而罰明,則萬人從之,若舟之循川,車之遵路,亦奚向而不濟,何行而弗臻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