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要修科儀戒律鈔卷之十三。
要修科儀戒律鈔卷之十三
弔三
三洞道士朱法滿編
雜科第一
千眞科曰:施制立法,要假能行。衆中無知法者,不問多少,皆悉不得共住。共住之人,必須同遵聖教,動止合儀,惡悉能斷,善共保護。如勸惡者,事在別律。
科曰:道法清虚,不希名利,閑居靜室,謂曰仙家,我弟乎中,多畜錢財寳貨,牛馬奴婢,躭著不巳。如此之人,斷三寳原,奪衆生福,雖持經奉戒,俱爲滅法。
科曰:上德尊人,住持大衆,下小有過,須避嫌疑。若有不和,於國王妃𡣕、眷屬、大臣、宰輔、俗人及兒女、小道士、淨人,宿新怨嫌之前,並不得呵責。若應舉罰,先喚來隱處自以示語。情所不堪,爲衆所惡,及當白衆舉罰。
科曰:出家之人,務在簡靜,非法行事,動則落邪。非法者,一則廣求利養,自說我能,二則貪積無窮,爲人婚姻卜相,三則強稱多解,瞻視天文,四則行等淨人,躬執耕稼,五則鬪亂朋衆,與惡友交遊,六則不以正法爲事,而與兇俗結黨,七則坐起無分,混淆法次;八則不依正律,道俗同床,九則闇夜出行,而不秉炬自照,十則樗蒱雙陸,劫盗行非,恣意所爲,而不自戒。入道依衆,可以去之。如不自懲,是壞道法也。
科曰:諸小道士,所詣名德,皆須修飾形儀,整頓冠履,安詳雅步,稽首三拜。拜訖,長跪啓曰:某甲小末,未備法教,故以遠來,伏願大徳,賜垂解結。我有所聞,必無違逆。大德爲白衆:今有道士某,甲從小以來,心有結累,不能自解,今稽首求悔。若從生至今,行瞋行怒、行劫、行盗、行貪行一切不善之行,於今解釋,不敢復。犯進學正戒,通明義理,說竟,謹依所說。乃起,更三拜而退。
科曰:亂衆之人,多不依正法,飮酒醉亂,輕欺上下者,罰錢及米,或餘貨財,當時同和,後便違拒,不肯輸送,因兹杖罰。或奪財帛以用供衆,或苦役治地,斬伐草木,鋤禾收刈,如一衆不能治罰,總集道衆,文不能治,可送與國王,以依俗律。
科曰:若有不依正法,遊入他觀,妄有輕欺,科索酒肉,或媒嫁爲人買奴嬋及餘畜產,或造順俗之制,犯罪囚禁,遭赦得免,或自貨赇方便得脫,或奪賊物,因利求和,律有正科,依法與罪也。
科曰:道士、女官,各須淨行。道士不得畜女人,女官不得畜男子,各使遠離棲肅。其心目不見形,聽不聞聲。道經云:不見可欲,使心不亂。若有此色,即須白衆告舉,不肯制止,國王有法也。
科曰:大觀私房,皆多混亂,特由尊者不能謹慎,縱恣無方,或是綱維不出教令。身居寳地,心穢慳貪,導引後生,同開惡趣,兇惡長養,大塞道源,使正信者慿心何所?
科曰:共入寳房,同開善趣,懷瞋動殺,咸乖大慈;養牛畜馬,不免鞭打;藉狗放猫,專懷殺意。凡人淨戒,此等並不合畜也。
科曰:人有尊卑,戒有小大,或身雖奉戒,意無在法,不修靜舍,詣飾殿堂,招引兇黨,動爲非法。聞鳴鐘禮拜,大笑入觀,見尊德行道,外生謗誹,特由綱維自爾,何能戮力徒衆遞互作法,風教日生也。
科曰:若衆中有一人不善,可隱處示語云:眞品仙階,行人所踐。道無形相,要藉人弘。十方法徒,𦔳道揚化。聞有法要,學擬成身,豈得有過,令他知覺。今大德諸行無犯,唯有某事不。依正道,請即攺之,猶如月虧更滿,蘭歇更薫,幸相用言,共匡法教,不得即舉白大衆也。
科曰:出家之人,與俗旣別,置觀立舍,並不得與俗人及家口家住。若是十方法衆,行往經過,看前人德行髙低,作三品安置,尊卑居止,要令得所也。
科曰:每觀舍應須精思别院安置名德,中。常集衆同在齋堂。若是遠方行人來蹔居止,即須先問欲何處居,才髙行潔,精思别院。若無竒行,請平常居止。若是上人,請下分,可須辭謝攺處。若才非所處,即須詘退。
科曰:精思入定爲性,披黄戴幘爲相,若淵澄霜潔,玉潤氷清,爲世福田,行無㸃汙。宗持正戒,有五譬喻:一者,喻如富貴之家,忽生一子而無兩,目經涉三月,兩目忽明,舉家歡喜。無戒之人猶如無。目二者,喻如磨鏡,漸漸増明,有戒之人,念念功積。三者,喻如嬰兒細細長大,能持戒者以下之髙。四者,喻如飢人,終念得食,不得食故,必死無疑;不受戒人,長淪盲道。五者,喻如舟航能度大海,能持戒者,必度生死苦海也。
科曰:若國王大臣、施主、工匠能有益衆者,可供給飲食薪火,遇有求索,白衆供給也。
科曰:若威勢及惡賊能損害衆者,亦須供給食。此是不知法人,能損壞法衆故也。
科曰:常住錢物,不得貸借,充私房用。其有病患切急,白衆求請,後一倍償還也。
科曰:非法之物,不得布施。問曰:何爲非法之物?答曰:牛馬奴婢、軍戎器仗等物是也。
科曰:時在饑荒,又屬離亂,各欲隨豐逐靜,能有守固,衆可分科財物以與守固之人也。
科曰:若有惡口赤舌、兇徒惡黨,以相羣聚,常懷遠離,設使偶會,情不獲巳,要須口順心違,若不能爾,交爲切害。
科曰:法物、什物,造像造經,有所施用,輕重各別。答曰:鍾磬、幡花、鑪合、帳蓋、寳幢、經韞之屬,此是法物,則重。冠履、几笏、褐帔、裙襦、衫、智等。爲什物則輕,本心爲重,後作輕,犯五刑律本作輕,今作重,不犯。像則有三,天尊爲上,眞人爲中,衆仙玄中法師爲下,本心捨施,造像爲重,不得入輕,入輕,犯十惡。若以卑入尊,不犯。經亦然。上清爲大洞,是大乗洞玄,靈寳是中乗洞神、三皇爲小乗,本心造大乗,後爲中下,犯五刑律本造小,今造中大,不犯。
科曰:盗法物、什物,罪同五逆;盗造像物,罪同十惡。若盗將他家像縁路告乞入已,罪備五獄,二十四萬劫。若自造像擬將告乞,取物入巳,被八門長考,萬刧無出。
科曰:出家之人,單景獨宿,與物不羣,割愛遺榮,超然宴處。若犯濁亂,世不崇敬也。
科曰:若母姑、姨姊等,爲病患及急難,要須扶捉者,無犯。若是他人兒女,没水墮火,縱有婬心,亦須拯救,不得犯觸也。
科曰:若行往道路逢女人,有所求覔,并乞食飮等,只得隔十歩外遥言。若得物及飲食等,安置床及地上,去後來取,不得親授手中。若路逢女婦,要避路與過也。
科曰:出家同道,與俗有乖,是我法徒,共相蔽,匿惡興善,遞互生恩,使遠近稱揚,通令深信。論云:天下善人少,不善人多。今時之人,吹毛覔瑕,互相讒嫉,不知巳過,强數他非,設有一善,爭相毀謗,不能改身就善,及欲敗善同惡,故壞道法,專由此人。大德尊者,深所約語也。科曰:若淫心起時,如逢猛虎想,如見毒蛇想,似見國王想,如爲賊發,逢主司想,如坐在宅裬火四發遭燒想;如乗舩渡海,舩漏欲没想。作此六心,淫無起處。
科曰:共居觀舍,堂殿、園林、田地,三寳衆殿蜀天尊,堂屬道士。若其營造,尊卑有等,其私方是道士自造,廣狹等級,出自巳身,生前由身處分;若死後而無付囑,從衆施爲。若白衣童子自所營造,得度之後,配別處者,亦聽許自巳處分。唯地屬三寳,不得攺動。若大衆先有別約,例不犯也。
科曰:諸初入道,戒行未全,依𠋣村坊,不住觀舍,上無尊德可畏,下多狡猾爲朋,誘引兒女,同床坐起,歌笑嬉戲,飲酒食肉。俗人見之,通生穢慢,乃謂名德俱應若斯。如此之類,是滅道法,破他信敬,尊德訪察,依科與罪,設不能治,國王有法也。
科曰:若出家之人,將三寳之物贈遺官人豪勢,求所潤巳,飜令俗人生希望心,縱能興建,不如靜坐。縁此受犯,准盗物論也。
科曰:出家之人,清堂虚室,躭著旣甚,有十惡累:一則廣占荒野,別畜田宅,二則種植園林,自求地利,三則出入貯積絲綿榖帛,四則畜販奴婢,五則愛養六畜,六則貪聚八珍,七則好樂玩物,八則雕飾帳帷,九則衣著竒異,十則財寳彌勤。此之十事,於身不得爲清虚,得之在身為感累。若有此者,妨向道心,礙淨解慧。
科曰:若有人來乞索,是因三寳赴齋傳度講誦,轉經受施,但是因三寳得者,准明眞科,依十二折傳處分。若是此外所得,聽出意布施濟惠,仍不得以不淨取,以爲不淨施,皆抱枉法得罪也。
科曰:若諸弟子恒懼天寒時亂、飢荒等事,貯積絲綿、帛布、五糓,以備時急,惠施者不禁也。科曰:若有人將器仗禽獸非法之物以惠施者,並不合受也。
科曰:若有人將使人婢奴以供給者,悉不合受。其使人能齋菜持戒者受也。
科曰:出家人房舍與俗人兒女隣並者,夜宿各須閉户,不閉户,犯律也。
科曰:出家之人,寧受偷鐘盗像之罪,不言說他家隂私穢惡之事也。
科曰:若野地中得藏,還與國王;若藏中有劵銘記云是經像堂殿之物。得者爲造經像堂殿,依其銘記處分施造,不須白王。若不示,犯十惡律。如路次野中拾得之物,捉取其物,依摽牓得主分付,如不得主,入常住也。
科曰:出家之人,外行遊見闘打,不孝父母,不順兄弟,爲偷行盗、軍兵相殺之事,皆須歸觀,香湯洗浴,入靖思微,不尓犯科。
科曰:道士女官而被俗人不依道理輕欺,若爲依止?答曰:若道士女官而與俗人不依道理輕欺者,可告父母兄弟及村落有勢力者,以爲外護。
科曰:天尊初得成道,聽許男子出家,未審女人從何乃得入道?答曰:天尊因地淨信,夫妻結果成遂爲元始,因許男子通令出家,妻以果地中候大夫人之稱,亦許女人相係入道。轉經度戒之後,大洞女官男見女子入道,受老君自然法已,即須敬禮,依法引接,爲能紹隆聖種。見其有過,不得罵詈誹謗。若治籙童子,須禮大洞女官,爲敬法故也。
科曰:他人捨田宅園林,爲人侵奪,若爲處分?答曰:若有信敬捨施,爲人侵奪,報本捨施主,令其轉貨。
科曰:若於道路逢見師主,及師主知故,皆以下風避影,不隔越道路而與共言,當以曲腰折身,有言則對,無言則退也。
科曰:隨從尊者出入,當爲提持机杖鞋履,登危臨奈,當以親侍左右,兩手提攜,不得散手,遠離老少別朋。
科曰:夫爲弟子之禮,出則啓白,還則省慰,問訊上下,乃復常業也。
科曰:衆有疑惑,我不勸成;衆有評論,我所審弔。察;衆有擅造,我徙衆宜;衆有行遊,我不矯俗,自恒卑退尊敬前人。
科曰:爲師主大德,存衆之法,寛弘以立節,容物慈愛以約衆,行事以衆勤,朝修以肅敬。上乃平不異心,下無怨色,斯爲大德者矣。
科曰:爲人自巳有善行,當與在下共之,勿自取歸巳。
科曰:學道者,不發他人過,不揚巳之能,不拒八之諌,不見已之怨也。
同學縁第二。

太眞科曰:籙生同門同志,更相切磋,共宣妙化。小生與大生言解,小生不得謾語。若僕可得兄弟齊心一意,明詳科法。爲人行事,唯精唯嚴,執憲秉儀,不可怠替,自求吉福,爲他祈禱,無有二心,專篤懃行,化惡爲善。違科五刑論也。
科曰:同學法衆,縱復才德,實勝前人,名年在後,猶應敬讓。若前人推之,因讓勿飾。若彼加我,我誓不報;儻來崇我,我誓不敢。當時不獲巳,事勢所須,或宜師我,我又三讓。後雖在位,心猶敬前,迹無敬,儀比常例。又相知者,道念志同,號之爲友,此心友也。雖同學道,志操非堅,此泛交也。其面交,瞻其顔色,欲結交迹,而無交心,其例甚衆,大略有五:一者、門户由來相似,二者、仕宦階級相關,三者、位界而有勢,四者、騃賤而有財;五者年色相類,皆爲俗交。學道心交,擇人採志同者,貴不黷棄於下賤,賤不謟求於髙貴,忘年忘勢,唯志道同。違者七刑論也。
科曰:前雖結交,後名宦有別,或爲師長,或爲弔。師友,或爲臣下,皆解交,執當時之禮。若上命不解,皆須謙下爲交。在上不得呼下解,在下不呼上,結義,上命之也。
造壇縁第三
二十四生圖曰:元始天尊延賔清堂,黄金爲壇,白銀薦地。本際經云:大梵國王請經得力,乃國中造大精舍,建大寳壇。又云:絶和國王好樂造壇,一月三壇,周而復始。又云:林先生爲壇,有女恃於美色,笑調先生,後爲醜陋。又云:爾時,地下踊出七寳靈壇,髙地一百餘文,上下九級,周帀八面,級有九洽,各有金格玉磬八十一枚,晝夜六時,自然而鳴八十一者。同聲而發。又云:靜玄弟子請問天尊:因何壇治,從國踊出?天尊答曰:初髙上帝王說本相眞經,時,有空王造斯壇治,淪隱不見。今說本相壇治,聞而踊出。五符序云:帝嚳乃祭天帝於北阿之壇也。
碑闕第四。
本相經云:范則子順子得道,但見太清玉碑,闕上有二白鶴碑,石書云:往以共學道經宗三十六部,由心不專志,難會契也。
要修科儀戒律鈔卷之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