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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学百科 · 事件志第45

襄公二十五年(前548),齐国发生了一场弑君事件,以及围绕这场弑君的记录权之争。后者在思想史上的意义远超前者。

崔杼弑君

事情的起因是齐庄公与权臣崔杼之妻棠姜私通。《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详载:庄公多次进入崔氏之家,甚至把崔杼的冠赐给别人。崔杼忍无可忍,借庄公再次入府时伏甲士将其射杀。庄公逾墙坠落,被弑于府中。

崔杼随后立庄公弟杵臼为君(景公),自任右相,与庆封分掌国政,胁迫群臣盟誓效忠。晏婴拒绝参加,声明"婴非崔、庆之臣也",崔杼最终未敢杀他。

太史兄弟

弑君之后,齐国太史在简策上据实写下"崔杼弑其君"。"弑"字在《春秋》书法中有严格含义——臣杀君曰弑,用这个字就意味着给崔杼定了叛逆之名。崔杼杀太史。太史之弟继任,仍然写"崔杼弑其君",又被杀。再一弟继任,依旧照写。崔杼面对这种前仆后继的坚持,终于放弃了篡改记录的企图。

与此同时,南方的南史氏听说太史已尽死,执简册前往临淄,准备继续书写。走到半路得知记录已经写成,才返回。

《左传》原文极简练:"太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太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

书法与史职

太史兄弟赴死所守的,是一套被称为"书法"的史官记录规范。这套规范规定什么事用什么字——臣杀君用"弑",君杀大夫用"杀",战用"战",侵用"侵"——不同的字承载着不同的名分判断。史官的职责不是描写事实的全部细节,而是用固定的字词对事件性质作出裁定。崔杼要改的不是某个事实,而是那个带有名分判断的"弑"字。

太史兄弟用生命守住了这个字,意味着在最极端的暴力胁迫下,史官的记录权仍然不可剥夺。这件事后来成为"秉笔直书"这一职业伦理的经典出处。唐代刘知幾在《史通》中将其列为良史的典范,文天祥《正气歌》"在齐太史简"更使其深入人心。

史料说明

完整叙事见《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史记·齐太公世家》亦有载但较简略。太史兄弟的名字未见记载,死者人数"二人"出自《左传》原文。南史氏的身份——是南方某国的史官还是齐国名南的史官家族——历来有不同说法,杜预注释倾向于后者。我们今天无法看到齐太史的原简,但《左传》保存的这段叙事本身,就是"不隐"的最好注脚。


策府 · 先秦官学百科 —— 学在官府,官守其书 · 衍象坊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