霜降逆女:先秦婚御之制的礼制、天道与节度探微
本文深度解读“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十二字,溯源《周礼》《礼记》等先秦典籍,剖析其背后蕴含的婚姻时间限制、阴阳哲理、农政考量及房中节度,旨在还原先秦礼制思想体系的核心。

对于"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的解读与探究
——先秦婚御之制的深度钻研
作者:玄机编辑部
【总 序】
凡研三代之制,必先明天人之际。古圣先王制礼作乐,非徒为文饰也,实以法天则地、顺阴阳之道、合四时之序,而后万物各得其宜,人伦由此而正,邦国由此而治。婚姻者,人伦之大端也;御幸者,阴阳之合也。二者皆关乎天道运行、王政根本,故先王慎之又慎,为之立经设纬,定时限数,使不违乎天地之常经。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一语,虽短短十二字,然其中所蕴含之天文历法、阴阳消息、婚姻礼制、房中节度、王政大义,可谓层层叠叠,博大精深。此语涉及先秦礼制之核心命题:婚姻当以何时?御幸当以何节?夫妇之合当以何数?其背后所承载的,乃是上古先民对于天道运行之深刻体悟,对于人伦秩序之精密设计,对于生命繁衍之郑重其事。
今吾人欲探此语之本源,析其字句之精义,稽考先秦群籍之记载,参互上古遗制之痕迹,以期还原此十二字背后所承载的那一整套完整而缜密的先秦礼制思想体系。全文将从文本溯源、逐字精析、天道哲理、历史案例、先贤解读等多重维度展开,力图做到言必有据、论必有本,不作两汉以后之空疏之谈,专以先秦典籍及两汉经师之说为根柢,深入钻研,务求切实。
【上 编:文本溯源与版本考辨】
第一章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文本出处
第一节 此语最早见于何典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此十二字之组合,并非出自单一经典之原文,而是后世学者综合先秦诸经、诸子之相关记载,提炼概括而成的一则礼制总纲。然而,其核心内容散见于先秦多部典籍之中,各有侧重,互相发明。
先论"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八字。此语之渊源,当溯至《周礼》及《礼记》之相关记载。
《周礼·地官·媒氏》云:
"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此段虽言"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似与"霜降逆女"相矛盾,然细审之,"中春令会"者,乃是对无夫家之旷男怨女最后之通融,使之在春季冰泮之前得以婚配,是为婚期之下限也。而正式之婚娶,则当在秋冬之间,即"霜降"之后至"冰泮"之前。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条云:
"是月也,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
又云:
"仲春之月……是月也,日夜分。雷乃发声,始电。蛰虫咸动,启户始出。先雷三日,奋木铎以徇于路,曰:'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
此两段记载至为重要。"先雷三日,奋木铎以徇于路",警告天下人雷将发声之后,夫妇当戒容止——此即"冰泮杀止"之延伸。仲春之月,冰泮而雷动,阳气升发,阴阳交争,此时当止合房,否则"生子不备,必有凶灾"。
《诗经·豳风·七月》云: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九月肃霜,十月涤场。"
又云:
"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此诗所述,恰为一岁之间农事与人事之完整节律。九月肃霜,即霜降之时;十月涤场,农事毕矣。而"二之日凿冰"即仲冬凿冰之事,"三之日纳于凌阴"即季冬藏冰之事,至"四之日其蚤"即孟春之初。此一时间段落,正合"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婚期。
再论"十日一御"三字。此语之出处,当以《礼记·内则》为最直接之本源。
《礼记·内则》云:
"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将御者,齐,沐浴,衣服,至尊前,为之除其弊。"
又有云:
"故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
《内则》此处所言"五日之御",乃是对妾而言,非对正妻而言。而"十日一御"之说,则见于汉儒对先秦礼制之综合概括,其根据散见于《周礼》《礼记》及诸子之中。
《礼记·内则》又云:
"夫人之右,媵御,五日则御毕。嫡夫人听政。"
此涉及天子、诸侯之御幸次第。天子有后一人、夫人三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其御幸之制甚为详密。而"十日一御"则是对一般士大夫阶层而言之节度。
第二节 "霜降逆女"之文本辨析
"霜降逆女"四字,须逐字精析。
"霜降"者,二十四节气之一也。然二十四节气之完整体系,虽或以为成于两汉,实则其核心观念早在先秦已备。《吕氏春秋·十二纪》已将一岁之气候变化与月令政事完整对应,其中九月之纪即"季秋纪",所述气候正当霜降之时。
《吕氏春秋·季秋纪》云:
"季秋之月,日在房,昏虚中,旦柳中。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律中无射。其数九。其味辛。其臭腥。其祀门,祭先肝。鸿雁来宾。爵入大水为蛤。鞠有黄华。豺乃祭兽。天子居总章右个。乘戎路,驾白骆,载白旗,衣白衣,服白玉,食麻与犬,其器廉以深。"
又云:
"是月也,霜始降,百工休。乃命有司曰:'寒气总至,民力不堪,其皆入室。'"
"霜始降"三字,正合"霜降"之节气。此时百工休作,民皆入室,正是婚嫁之良时。
"逆"者,迎也。"逆女"者,迎娶女子也。此"逆"字之用法,在先秦典籍中极为常见。
《春秋》经文中屡见"逆女"之辞。
《春秋·隐公二年》:"九月,纪裂繻来逆女。"
《春秋·庄公二十四年》:"夏,公如齐逆女。"
《春秋·庄公二十七年》:"冬,莒庆来逆叔姬。"
凡此"逆"字,皆为迎娶之义。《尔雅·释诂》云:"逆,迎也。"可为确证。
然则为何称"逆"而不称"迎"?此中颇有深义。"逆"字从辵从屰,"屰"者,逆也,不顺也。婚礼之"逆",含有以礼往迎、自远方而来、逆流而上之义。女子出嫁,自其本族至夫族,犹逆水行舟,非顺流而下也。此一"逆"字,暗含婚礼之郑重庄严,绝非随意而为之事。
且"逆女"二字在《春秋》经文中之使用,每有深意。凡诸侯亲自逆女,或遣卿大夫逆女,《春秋》必书之。其所以书者,或以为合礼,或以为非礼,各有褒贬寓焉。
《左传·隐公二年》释"纪裂繻来逆女"云:
"九月,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
《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释"公如齐逆女"云:
"何以书?亲迎也。"
《穀梁传·庄公二十四年》亦释之曰:
"公如齐逆女。亲迎恒事也,不待衍而言之也。"
由此可见,"逆女"乃先秦经典中极为郑重、极为规范的婚礼用语,其背后承载着完整的宗法婚姻制度。
第三节 "冰泮杀止"之文本辨析
"冰泮"者,冰消融解也。"泮"字从水从半,意为冰之消融。此字在先秦典籍中亦有渊源。
《诗经·邶风·匏有苦叶》云:
"雍雍鸣雁,旭日始旦。士如归妻,迨冰未泮。"
此诗乃研究先秦婚期之最重要文献之一。"士如归妻,迨冰未泮"——士人若要娶妻,当在冰未消融之前。此即"冰泮杀止"之经典出处。诗言"迨冰未泮","迨"者,及也,趁也。意为趁着冰尚未消融之时,赶紧完成婚事。一旦冰泮,则婚期已过,不可再行婚礼矣。
何以冰泮则止?此中理由至深。
其一,从天道阴阳而言。冬季阴气盛而阳气藏,阴阳相合于下,正是万物蛰伏、闭藏之时。婚姻者,阴阳之合也。在阴气最盛之冬季行婚礼,合于阴阳闭藏之道。而春季冰泮,阳气升发,阴阳分离而各行其道,万物发散生长,此时阴阳之气方从闭藏而转为发散,非合聚之时也,故不宜行婚。
其二,从农政而言。春季冰泮之后,农事将兴。《礼记·月令》孟春之月云:
"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
春耕大事,举国动员。此时若行婚嫁之礼,必妨农事。故先王定制,以冰泮为婚嫁之终限。
其三,从《诗经》之旨而言。《匏有苦叶》全诗如下:
"匏有苦叶,济有深涉。深则厉,浅则揭。"
"有弥济盈,有鷕雉鸣。济盈不濡轨,雉鸣求其牡。"
"雍雍鸣雁,旭日始旦。士如归妻,迨冰未泮。"
"招招舟子,人涉卬否。人涉卬否,卬须我友。"
此诗前两章以匏叶、济水、雉鸣起兴,皆暗喻男女相求之情。第三章正言婚期——"士如归妻,迨冰未泮"。第四章则以舟子、涉水喻等候之情。全诗以物候之变化暗示婚期之迫切:冰将泮矣,汝当速来迎娶,否则过时不候。
"杀止"二字亦须辨析。"杀"字在此非杀戮之义,乃收束、止息之义。《说文》段注有云:"杀,减省也。""杀止"者,减省而止息之,即渐次收束、最终停止之义。此非谓冰泮之日骤然停止一切婚嫁活动,而是逐渐减少、收束,至冰泮之时完全终止。此一"杀"字用法,与"杀青"之"杀"相类,皆有收束、终结之义。
第四节 "十日一御"之文本辨析
"十日一御"四字,涉及先秦房中节度之制。
"御"字在先秦,有多重含义。其一为驾驭车马,其二为侍奉、进献,其三则为夫妇之合、男女之交。此处"御"字,取第三义。
《周礼·天官·九嫔》云:
"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各帅其属而以时御于王所。"
此处"御于王所",即侍寝于天子之所也。"御"字用为夫妇之合,在先秦经典中极为常见。
《礼记·内则》云:
"女御六十八人。"
又云:
"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
"五日之御"者,每五日侍寝一次也。此为对妾而言之节度。
而"十日一御"之说,则涉及更为宏观的房中节度体系。此非谓所有人一律十日一御,而是根据年龄、身份、季节等因素而有不同之规定。
先秦典籍中,关于御幸之节度,最为系统的记载当推《礼记·内则》中所述之年龄节度:
"二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夏》,惇行孝弟,博学不教,内而不出。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博学无方,孙友视志。四十始仕,方物出谋发虑,道合则服从,不可则去。五十命为大夫,服官政。六十致事。"
又有关于夫妇年龄与御幸频率之记载。汉儒所整理的先秦遗说中,有如下节度:
三十壮有室,可日御;四十强仕,当减节;五十则间日一御;六十则更加稀疏。此皆以人之气血盈衰为本,以天道阴阳消长为辅,而制定合理之节度。
"十日一御"或为五十以后之节度,或为特定季节之节度,或为士大夫阶层在霜降至冰泮期间之常规节度。无论何解,此"十日"之数,皆非随意而定,而是根据先秦之天文历法、阴阳学说、养生之道综合考量而成。
何以为"十日"?十者,天干之数也。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干周而复始,为天道运行之基本周期。先秦以十日为一旬,旬者,周也,遍也。十日一御,即一旬一合,合于天干周行之节律。
《尚书·洪范》云:
"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
五行各有阴阳,五阳五阴,合为十干。十日一御,实为以五行阴阳周行之节律来规范夫妇之合,使人事与天道相应。此可谓先秦天人合一思想在日常生活中之精密体现。
第二章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与先秦婚期制度
第一节 先秦婚期之总论
先秦之婚期,绝非随意择日而可成婚。婚姻大事,关乎宗庙社稷、人伦纲常,故先王为之制定严密之时间规范。
从先秦典籍之综合记载来看,婚期之总原则为:秋冬行嫁娶,春夏则止。更精确地说,自霜降(约在九月下旬至十月初旬之间)起,至冰泮(约在仲春二月)止,此数月之间为婚嫁之正时。
此一制度,并非某一朝一代之独创,而是上古以来长期形成之传统。其根据有三:一曰天道,二曰农政,三曰人情。
先论天道。
《礼记·月令》之架构,即以天道运行为经,以人事政令为纬。月令之中,每月所述天象、气候、物候、政令,皆相互对应,形成完整之体系。
《月令》孟秋之月云:
"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
仲秋之月云:
"盲风至,鸿雁来,玄鸟归。"
季秋之月云:
"鸿雁来宾,爵入大水为蛤,鞠有黄华,豺乃祭兽。"
由孟秋至季秋,天气由凉转寒,候鸟南迁,草木凋零,天地之间阴气日盛,阳气日衰,万物趋于闭藏。此时人事亦当顺应天道,行闭藏之事。而婚姻者,男女合为一体,正是闭藏之象。故秋冬行婚,合于天道闭藏之理。
再看春季。
《月令》孟春之月云:
"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
仲春之月云:
"始雨水,桃始华,仓庚鸣。"
季春之月云:
"桐始华,田鼠化为鴽,虹始见。"
春季万物发散,阳气升腾,天地之间呈开放、发散之象。此时当顺应天道行发散之事——春耕、种植、牧养等生产性活动。婚嫁之事属闭藏而非发散,故不宜在春夏行之。
然则此处有一重大疑问:既言春夏不宜婚嫁,何以《周礼·媒氏》又云"中春之月,令会男女"?岂非自相矛盾乎?
此问至为关键,须详加辨析。
第二节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与"霜降逆女"之辨
《周礼·地官·媒氏》云: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此段文字看似与"霜降逆女,冰泮杀止"相矛盾。若霜降始嫁、冰泮即止,为何仲春又要"令会男女"?
解此矛盾,须明辨"正婚"与"权变"之别。
"霜降逆女"者,正婚之制也。凡循礼而行之婚嫁——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完备者——皆当在霜降之后、冰泮之前行之。此为常法,为经制。
"中春令会男女"者,权变之措施也。凡至仲春而仍有旷男怨女未能婚配者,官府特开恩典,于仲春之月令其相会,甚至"奔者不禁"——私自成婚者亦不予禁止处罚。此为变法,为权宜。
为何要有此权宜?
第一,婚嫁之事,非一朝一夕可成。六礼繁复,自纳采至亲迎,需经多次往返交涉。若有人因故在霜降至冰泮之间未能完成全部礼仪,则至仲春已逾正婚之期。朝廷体恤其情,特许其在仲春完成最后之步骤。
第二,先秦社会极重人口繁殖。人口者,国力之根本也。《管子·牧民》云:
"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
又《管子·权修》云: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
人口不足则兵力不足,兵力不足则国家不安。故先王既定婚期之常法,又设仲春之权变,务使天下男女皆能婚配,不至有旷男怨女之叹。
第三,"奔者不禁"一语,透露出上古婚姻制度之另一面。在严格之礼制规范之外,尚存在一种较为自由的男女结合方式。仲春之月,阳气升动,万物发情,草木萌芽,鸟兽交合,人亦有感于时气而情动者。先王顺人之情,于仲春特许"奔者不禁",此非废弃礼制,而是在礼制之外留一通融之余地。
故"霜降逆女"与"中春令会"并不矛盾。前者为正礼,后者为权变。前者适用于正常婚嫁,后者适用于逾期未婚之特殊情况。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先秦婚期制度之完整体系。
第三节 《诗经》中所见之婚期物候
《诗经》为先秦之宝典,其中涉及婚嫁时节之篇章甚多。通过对这些篇章的梳理,可以清晰地看到"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一、《豳风·七月》中的婚期
《七月》一诗,被视为先秦农事诗之集大成者。其中涉及婚嫁之句如下:
"春日迟迟,采蘩祁祁。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
此言春日采蘩之女子心中悲伤,恐怕将要随公子出嫁。然此"春日"之言,是否意味着春天出嫁?
细审诗意,"殆及"者,恐怕将要之义,非谓当下即行。女子在春日采蘩之时,预感将来之出嫁而伤悲,此"同归"之时并不一定在春天。更可能的解释是:女子知道到了秋冬之时将要出嫁,故在春天即已预感而伤悲。
又《七月》云:
"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
"九月肃霜"即霜降之时,"十月涤场"即农事完毕打扫场院之时。此后"朋酒斯飨,曰杀羔羊",举行宴饮庆贺。此宴饮之中,极可能包含婚宴。农事毕,霜已降,杀羊设宴,正是婚嫁之良时也。
二、《邶风·匏有苦叶》——婚期之经典文本
前已述及,此诗之"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为婚期之经典表述。然全诗之意蕴远不止此,须更深入解读。
"匏有苦叶,济有深涉。深则厉,浅则揭。"
匏即瓠瓜,苦叶即枯老之叶。匏叶已苦,秋已深矣。济即济水。此章以秋深之匏叶、深浅之济水起兴,暗示婚期之到来。
"有弥济盈,有鷕雉鸣。济盈不濡轨,雉鸣求其牡。"
济水盈满,雉鸡鸣叫求偶。"雉鸣求其牡",直言求偶之意。以雉之求偶起兴,暗喻女子盼望男子来迎娶。
"雍雍鸣雁,旭日始旦。士如归妻,迨冰未泮。"
鸿雁和鸣于清晨。"归妻"者,娶妻也。《说文》:"归,女嫁也。""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你若要娶妻,就趁着冰还没有融化的时候赶紧来!
此句为何特别强调"迨冰未泮"?因为诗中女子深恐男方拖延,过了冰泮之限,婚事即不可再行。可见"冰泮杀止"之制在先秦确实严格执行,非仅为理论上之规定。
"招招舟子,人涉卬否。人涉卬否,卬须我友。"
"卬"即我。"友"即配偶。别人都已渡河了,我还没有渡——别人都已成婚了,我还在等我的那个人。末章之焦灼等待,愈发映衬出婚期有限之紧迫感。
三、《唐风·绸缪》——夜间婚礼之印证
"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子兮子兮,如此良人何!"
"绸缪束刍,三星在隅。今夕何夕,见此邂逅。子兮子兮,如此邂逅何!"
"绸缪束楚,三星在户。今夕何夕,见此粲者。子兮子兮,如此粲者何!"
此诗写新婚之夜。"三星"即参星。参星"在天"、"在隅"、"在户",描写的是参星在冬夜从升起到移动到不同位置的过程。参星为冬季之标志性星宿——"三星在天"的典型时节正是秋冬之际,与"霜降逆女"之婚期完全吻合。若婚礼在春夏举行,参星不当如此显著地"在天"、"在隅"、"在户"。此诗之天文背景,正可为秋冬婚期提供旁证。
四、《郑风·女曰鸡鸣》——冬夜夫妇之温馨
"女曰鸡鸣,士曰昧旦。子兴视夜,明星有烂。将翱将翔,弋凫与雁。"
此诗写夫妇冬夜之对话。冬夜漫长,鸡鸣在丑时,天尚未亮。妻子催促丈夫起床,丈夫说天还没亮呢。"明星有烂"——启明星灿烂,天将亮矣。"弋凫与雁"——射猎凫雁。冬季凫雁南飞,可以弋射。
此诗虽非直接言婚期,但其所描写的冬夜夫妇生活场景,正合"霜降逆女"之后新婚燕尔之情境。
五、《陈风·东门之杨》
"东门之杨,其叶牂牂。昏以为期,明星煌煌。"
"东门之杨,其叶肺肺。昏以为期,明星晢晢。"
"昏以为期"——以黄昏为约期。此"昏"字即婚字之本义。《仪礼·士昏礼》之"昏"即"婚"。古人婚礼在黄昏举行,故婚字从"昏"。
"东门之杨,其叶牂牂"——杨树之叶繁茂。此似为夏秋之景,叶尚未落。然"其叶肺肺"则叶已变色,为深秋之景。此诗或描写自秋初约期至秋深成婚之过程,恰在"霜降逆女"之时。
第四节 上古婚期之可能更早的渊源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虽见诸先秦典籍之明确记载,然其渊源或可追溯至更为久远之上古时代。
上古先民之婚嫁,最初可能并无严格之时间规定。然而,随着农耕文明之发展,先民逐渐认识到:人事之安排必须与农时相配合,否则将影响生产与生存。
在采集狩猎时代向农耕时代过渡之过程中,先民发现:秋季收获之后至次年春耕之前,为一年之中最为空闲之时。此数月之间,粮食充裕(刚刚收获),劳动轻松(不需耕种),天气渐寒(人需群聚取暖)。凡此种种,皆使秋冬之际成为举行婚嫁庆典之最佳时期。
《管子·形势解》云:
"天以时使,地以材使,人以德使,鬼神以祥使,禽兽以力使。"
此言天道以四时运行为其法则。先民仰观天文,俯察地理,中观人事,终于领悟到:人之行事当与天时相配合。婚嫁定在秋冬,正是此一领悟之具体体现。
更深一层,上古先民对于生育繁衍有着极为朴素而深刻的认识。秋冬怀孕,则次年夏秋之间生产。此时天气温暖,食物丰富,产妇与婴儿之存活率最高。若春夏怀孕,则冬季生产,天寒食匮,产妇与婴儿面临更大之风险。
从生物学角度看,许多动物亦在秋季交配、春季产仔。先民与动物同处自然环境之中,或从动物之行为中得到启示,或是人之生理本能亦顺应类似之自然节律。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云:
"玄鸟至。"
玄鸟即燕子。燕子春来秋去,春天到来即意味着交配繁殖季节之开始——对鸟而言如此,对人之婚期而言则相反。人在秋冬婚配,春夏孕育,恰与燕子等候鸟之节律形成互补。此中是否有上古先民有意之安排,值得深思。
第三章 "十日一御"与先秦房中节度
第一节 先秦房中之学之总论
"十日一御"涉及先秦之房中节度,此乃先秦礼制中较为隐秘然极为重要之一环。
先秦之房中之学,非后世所谓淫秽之术,而是关乎养生、种子(优生)、人伦、政治之严肃学问。其核心在于:如何通过合理安排夫妇之合的频率、时间、条件,以达到养生延年、生育优良后代、维护家庭伦理秩序之目的。
先秦诸子中,对房中节度多有论述。
《管子·内业》云:
"凡人之生也,天出其精,地出其形,合此以为人。和乃生,不和不生。"
此言人之生命由天精地形合和而来。"和"为关键——阴阳之和。夫妇之合,正是阴阳相和之具体行为。然"和"有其度,过之则不和,不及亦不和。故须有节度以调之。
《管子·内业》又云:
"凡食之道,大充伤而形不臧,大摄骨枯而血沍。充摄之间,此谓和成。精存自生,其外安荣。内藏以为泉原,浩然和平,以为气渊。渊之不涸,四体乃固。泉之不竭,九窍遂通。乃能穷天地,被四海。中无惑意,外无邪灾。心全于中,形全于外,不逢天灾,不遇人害,谓之圣人。"
此段虽言饮食之道,然其"充摄之间,此谓和成"之理,完全可推及房中之事。"大充"——纵欲无度——则精气亏损,"大摄"——绝欲不御——则气血凝滞。唯有在"充摄之间"取得平衡,方为"和成"之道。
"十日一御"正是此"充摄之间"的具体量化标准。
第二节 天子之御幸与"十日一御"
先秦之天子,有后一人、夫人三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合为一百二十一人。此数非随意而定,而是与天文历法、阴阳之数密切相关。
《周礼·天官·内宰》云:
"以阴礼教六宫。"
又《周礼·天官·九嫔》云:
"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
天子之御幸次第,有严格之规定。
《礼记·内则》所载,可略窥一二:
"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十五日而遍。自望后反之。"
此段记载天子御幸之次第:八十一御妻分九夕侍寝(每夕九人),二十七世妇分三夕侍寝(每夕九人),九嫔合一夕,三夫人合一夕,后独占一夕。自朔日(初一)至望日(十五),十五日轮遍一次。自望日(十五)至晦日(三十),再反向轮一次。一月之中,正好两遍。
然此处须深加考辨。此制度之数字虽整齐美观,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后世经师对此多有讨论。
关键在于:此御幸次第中,天子每月实际御幸之夜数约为三十夜中之大部分(或有休息之日,如月忌、斋戒日等除外)。此频率看似极高,然须知每夕侍寝者多人,天子未必每人皆御。且天子之御幸不仅关乎个人之欲,更关乎宗庙社稷之大计——生育继嗣为首要目的。
而"十日一御"之制,更可能是对一般士大夫阶层而言。天子之制与士大夫之制不同,不可混同。
天子之御幸有政治目的:广纳后宫以多生嗣子,确保宗庙不绝。故其频率较高。
士大夫之御幸则以养生、种子为目的。其妻妾数量远少于天子,故无需频繁御幸。"十日一御"作为士大夫阶层之常规节度,在养生与种子之间取得平衡,不失为合理之设计。
第三节 年龄与御幸频率之关系
先秦之房中节度,极重视年龄因素。人之精气随年龄增长而衰减,故御幸之频率亦当随年龄而递减。
根据先秦礼制之精神及两汉经师之整理,御幸频率与年龄之关系大致如下:
二十盛壮,血气方刚,然尚未有室; 三十始有室,"有室"即成婚也,此时精力充沛,御幸可较频; 四十强仕,身体渐衰,当节制; 五十知天命,精气已衰,当大减; 六十耳顺,闭精养气; 七十致事,安享天年。
《礼记·内则》云:
"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
此段虽言饮食衣着之需,然亦可旁推御幸之事。"五十始衰"——五十岁开始精力衰退。此时御幸之频率自当大减。
《论语·为政》孔子自述:
"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此虽言学问修养之进阶,然亦反映出古人对不同年龄阶段之深刻认识。五十以后,人当"知天命"——认识到生命之有限,当顺应自然规律,不可强为。御幸之事亦当如此。
"十日一御"或即五十以后之节度标准。三十壮年或可五日一御("五日之御"),四十可七日一御,五十则十日一御。此虽非先秦典籍之明确数字(先秦典籍中未有如此精确之分年龄列表),然从"五日之御"与"十日一御"两个数据出发,可推知先秦确有一套以年龄为轴的御幸频率递减体系。
第四节 季节与御幸频率之关系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三句合读,暗示御幸之频率亦与季节有关。
"十日一御"置于"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后,或意味着:在霜降至冰泮的婚嫁季节之内,夫妇御幸之节度为十日一次。
何以在此季节特定十日一御?
冬季阴气盛而阳气藏。人体之阳气亦当闭藏,不宜过度发散。御幸一次即阳气发散一次,故冬季当减少御幸频率,以保养阳气。
《管子·四时》云:
"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
又云:
"冬凋冬落,万物皆匿。赏罚不信,以丧其民。天地闭而不通。"
冬季天地闭塞,万物潜匿。人亦当效法天地之闭藏,减少耗散。御幸为耗散精气之大者,冬季十日一御,正合闭藏之道。
反之,若问:春夏之御幸频率如何?
从"冰泮杀止"之制推之,仲春冰泮之后,夫妇当止合房。然此"止"是否意味着完全禁止?抑或仅止新婚而不止已婚?
细审之,"冰泮杀止"之"杀止",当指逐渐减少并最终停止之意。此"杀止"针对的是新婚嫁娶之行为——即不再举行新的婚礼。至于已婚夫妇之日常御幸,恐不在此"杀止"之限。
然而,即便已婚夫妇,在仲春之后亦当有所节制。前引《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先雷三日,奋木铎以徇于路"之文,明确警告:雷将发声之后,当戒容止,否则"生子不备,必有凶灾"。此即对春夏御幸之郑重警告。
故先秦之御幸节度,实与季节密切相关:
- 秋冬(霜降至冰泮):婚嫁之时,御幸有节,十日一御。
- 仲春(冰泮、雷发声前后):当大减或暂止。
- 夏季:当节制,以养阳气。
此一套以季节为经的御幸节度体系,与以年龄为纬的御幸频率递减体系相交织,共同构成先秦房中节度之完整网络。
第五节 "十日一御"与"旬"之关系
先秦之历法,以十日为一旬。一旬之内,以天干计日:甲日、乙日、丙日……壬日、癸日。殷商之卜辞中,即以旬为基本时间单位。
《尚书·尧典》云:
"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
此言一岁三百六十六日。"旬"即十日。一岁约三十六旬有余。
"十日一御"即"一旬一御"。此以"旬"为御幸之周期,与先秦之日用时间单位完全吻合。
殷墟甲骨卜辞中,有大量以旬为单位的卜问记录。商王每逢旬末(癸日)或旬首(甲日),必卜问下一旬之吉凶。可见"旬"在商代已是极为重要之时间单位。
"十日一御"以旬为周期,或与殷商遗制有关。商人以天干计日,十日为一完整循环。在每一旬之中择一日行御幸之事,正合天干周行之理。
至于具体择哪一日行御幸,先秦或有讲究。某些日子为"刚日",某些为"柔日"。"刚日"属阳,"柔日"属阴。御幸当择何日?
《礼记·曲礼上》云:
"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
婚姻御幸属"内事",当以柔日行之。天干中之乙、丁、己、辛、癸为阴干,属柔日。十日之中有五个柔日,择其一而行御幸,恰为十日一御之具体操作方式。
此虽为推论,然于理有据,可供参考。
【中 编:天道哲理与阴阳消息】
第四章 天道运行与婚御之制
第一节 阴阳消长与婚姻之时
先秦哲学之核心范畴,莫过于阴阳。万物之生成变化,皆由阴阳之消长离合而来。婚姻御幸之制度,亦深植于阴阳哲学之土壤。
《易·系辞上》云:
"一阴一阳之谓道。"
又云:
"天地絪緼,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阴阳交合,万物化生。此为天道之大经。男女之合,正是人间之阴阳交合,与天地万物之化生同理同源。
然阴阳之交合,非无时无度。天地之阴阳有其固定之消长节律:春夏阳长阴消,秋冬阴长阳消。人间之阴阳交合(即婚姻御幸),亦当顺应此节律。
为何"霜降逆女"——为何要在阴气渐盛之秋冬行婚嫁?
这就涉及到对"阴阳相合"之深层理解。
关键在于:阴阳相合并非在阴阳最为均衡之时(如春分、秋分),而是在阴气最盛之时。
何以如此?
《易·坤·文言》云:
"坤至柔而动也刚,至静而德方。后得主而有常,含万物而化光。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
坤为阴、为地、为女。坤道至柔至静,然"动也刚"——阴极则阳生,静极则动生。阴气盛极之时,正是阳气将生之兆。
冬至为阴极阳生之节点——"一阳来复"。而霜降(约在九月下旬)至冬至(约在十一月),正是阴气走向极盛之过程。在此过程中行婚嫁,正是顺应"阴极阳生"之天道。
婚姻之本质,是阴(女)接纳阳(男),阴阳交合而化生新命。阴气盛极之时,正是阴最能接纳阳之时。犹如大地在冬季最为宁静深厚,最能孕育来年之生机。
《易·泰》卦辞云:
"泰,小往大来,吉亨。"
泰卦为地在上、天在下,阴阳交合之象。《彖传》释之曰:
"天地交而万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
天地交泰,万物通畅。泰卦之象,正合秋冬阴阳交合之理。
反之,《易·否》卦:
"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
否卦为天在上、地在下,阴阳不交之象。《彖传》释之曰:
"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
春夏之际,阳气上升、阴气下降,阴阳各行其道而不交——此即否卦之象。故春夏不宜行婚嫁,因天道阴阳不交也。
由此可见,"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深合《周易》阴阳交泰之理。
第二节 五行与婚嫁之时
先秦五行思想亦为婚姻时节之理论依据。
五行——金木水火土——各主一季:
- 春属木,主生发
- 夏属火,主长养
- 季夏(长夏)属土,主化育
- 秋属金,主收敛
- 冬属水,主闭藏
《尚书·洪范》云:
"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曰稼穑。润下作咸,炎上作苦,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穑作甘。"
婚姻御幸,从五行视角看,属"水"之范畴。
何以属水?
其一,水主闭藏。婚姻之合,男女闭于一室,阴阳相合于内,正是闭藏之象。
其二,水主生殖。《管子·水地》云:
"水者何也?万物之本原也,诸生之宗室也。"
又云:
"水者,地之血气,如筋脉之通流者也。故曰:水,具材也。"
水为万物之本原,为生命之宗室。人之生殖,精卵之合,亦离不开水之媒介。婚姻御幸以生育为首要目的,故属水。
其三,水之季节在冬。冬为水旺之时,行属水之事(婚姻御幸),正当其时。
《管子·幼官》云:
"六月教合,正矛矟。七月教治,修城郭。八月教行,毋斩。九月教战。十月发衣。十一月修宫室。十二月取民之力。"
此虽为军政之记载,然可见先秦对不同月份之事务安排有明确之规划。十一月"修宫室",十二月"取民之力"——冬季营缮宫室、整修居所,为新婚之备也。
秋属金,金主收敛。"霜降"即金气盛极之时。金生水——秋金收敛之极,冬水闭藏继之。"霜降逆女"正在金水相生之际,婚嫁承金之收敛而入水之闭藏,于五行相生之理甚合。
"冰泮"则在仲春,春属木,水生木——冬水蕴藏之力至春而发为木之生长。冰泮即水化为木所需之润泽。此时水之闭藏功能已尽,转而为木之生发服务。婚姻闭藏之事当止,农耕生发之事当兴。故"冰泮杀止",合于水木相生之理。
五行之相生相克,在此婚期制度中得到精妙之体现:
金(秋,收敛)→ 水(冬,闭藏/婚嫁)→ 木(春,生发/农耕)
此一流转,自然天成,非人力强为也。
第三节 天文星象与婚嫁之时
先秦之婚嫁时节,或亦与天文星象有关。
前已述及,《唐风·绸缪》中"三星在天"之"三星"即参星(参宿)。参星为冬季标志性星宿,其明亮出现于天穹之时,正当秋冬之际。先秦以参星在天为新婚之背景,暗示婚嫁之时。
除参星外,先秦婚嫁可能还与以下星象有关:
一、心宿(大火)
《诗经·豳风·七月》首句"七月流火","火"即心宿二(大火星,天蝎座α星)。"流火"即大火星西沉。七月(夏历,约当今之九月前后)大火星西沉,标志着暑热消退、秋凉将至。
大火星之观测,在上古中国有极为悠久之传统。《左传·襄公九年》云:
"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
阏伯为上古火正(管理大火星观测之官),可见对大火星之观测可追溯至陶唐氏(尧之时代)。
大火星西沉("流火")之后,天气转凉,再过月余即至霜降。故"七月流火"可视为婚嫁季节之先兆——大火星一西沉,人们便知婚嫁之时将至。
二、牵牛与织女
《诗经·小雅·大东》云:
"维天有汉,监亦有光。跂彼织女,终日七襄。虽则七襄,不成报章。睆彼牵牛,不以服箱。"
牵牛星与织女星隔银河相望。先秦之时,牵牛织女之故事或已有雏形(虽完整故事或成于后世,但星象之观测与联想当甚古远)。
牵牛星(河鼓二,天鹰座α星)与织女星(天琴座α星)在夏秋之际最为明亮,高悬于天穹。此二星之观测,或与婚姻之联想相关。
然须注意:先秦之牵牛织女意象与后世七夕之传说未必相同。在先秦,牵牛织女可能仅作为天文标记,用以指示时节——牵牛织女高悬于天,秋天到矣,婚嫁之时将至。
三、北斗
北斗七星在先秦天文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北斗之斗柄指向随月份而旋转,可用以判断时节。
《鹖冠子·环流》云:
"斗柄东指,天下皆春;斗柄南指,天下皆夏;斗柄西指,天下皆秋;斗柄北指,天下皆冬。"
斗柄西指为秋,北指为冬。"霜降"之时,斗柄指向西偏北,正当秋冬之交。以北斗判断婚嫁时节,或为上古天文官之职责之一。
第四节 物候与婚嫁之时
先秦之物候学极为发达。人们通过观察动植物之变化来判断时节,进而安排人事。婚嫁之时节亦与物候密切相关。
一、鸿雁
鸿雁在先秦婚礼中具有特殊之象征意义。《仪礼·士昏礼》规定:
"下达,纳采用雁。"
纳采为六礼之首,以雁为礼物。何以用雁?
《白虎通·嫁娶》(汉代,但可能保存先秦之说)释之:
一曰,雁为候鸟,随阴阳而南北迁徙,象征夫妇之随时顺化。
二曰,雁飞行有序,不失其行列,象征夫妇之长幼有序。
三曰,雁若失偶则不再配,象征夫妇之忠贞不贰。
从物候角度看,鸿雁南飞之时正在秋季。
《吕氏春秋·季秋纪》云:"鸿雁来宾。"
《礼记·月令》仲秋之月云:"鸿雁来。"
鸿雁南飞,恰在"霜降逆女"之时。以鸿雁为婚礼之贽,正合其南飞之物候。新妇随鸿雁南飞之时嫁入夫家,物候与人事相应,天然契合。
二、豺祭兽
《礼记·月令》季秋之月云:"豺乃祭兽。"
豺为猛兽,秋季捕获猎物后先将其陈列于地,犹如祭祀一般,然后才食之。此"豺祭兽"之物候,与婚礼亦有关联。
婚礼之前,须先纳采、问名等,如同"祭"一般郑重其事。然后方行亲迎,如同"食"一般完成最终之目的。豺祭兽之物候出现,暗示婚嫁之季节到来——当如豺之祭兽一般,先以礼敬之,后以诚迎之。
三、草木凋零
《诗经·小雅·四月》云:
"秋日凄凄,百卉具腓。乱离瘼矣,爰其适归?"
秋日凄清,百花零落。此虽非婚嫁之诗,然"适归"二字,在先秦常有"女子出嫁"之义("归"即嫁也)。百花零落之时,正是女子出嫁之时,此非偶然。
草木凋零,万物收藏。在视觉上,大地呈现出一种收敛、内聚之象。此象与婚姻之"二人合为一体"正相呼应。春夏草木繁茂、万物发散,视觉上呈开放、外散之象,与婚姻之内聚不合。
故物候之观察,不仅具有实用之指示时节功能,更具有象征之感应天道功能。先秦之人将物候与人事相对应,并非机械之模仿自然,而是深刻感悟天人之际的哲学实践。
第五节 日月合朔与御幸之道
"十日一御"之节度,或与日月之运行有关。
先秦历法以朔望月为基本单位。一个朔望月约二十九日半,故月有大小——大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日。
一月之中,重要之天文节点有:
- 朔日(初一):日月合朔,月不可见。
- 上弦(初七八):月半明半暗。
- 望日(十五十六):月圆。
- 下弦(二十二三):月又半明半暗。
- 晦日(二十九三十):月将隐。
十日一御,即一月约三次。此三次或分别对应朔后、望前、望后之三个时段,各取其一日行之。
《礼记·月令》对朔望之日多有政令规定。朔日天子听朝,望日天子省刑。朔望之日为政治与宗教之重要日期,或不宜行御幸之事。
若朔望不御,则一月三十日中除去两日(朔日与望日),余二十八日。分为三旬(约),每旬御一次,正为十日一御。
此虽为推算,然于理可通。先秦之一切制度皆以天文历法为根基,御幸之节度自不例外。
第五章 阴阳交感与生育哲学
第一节 先秦之种子哲学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制度背后,蕴含着先秦深刻之生育哲学——或称"种子之学"。
先秦之人对于生育优良后代极为重视。此非仅出于个人愿望,更是宗庙社稷之大计。
《左传·昭公元年》记载医和论疾之言:
"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故有五节。迟速本末以相及,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于是有烦手淫声,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听也。物亦如之。至于烦,乃舍也已。无以生疾。"
又云:
"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今君不节不时,能无及此乎?"
此段记载晋侯有疾,医和诊断后指出:疾病之因在于"不节不时"——御幸不节制、不合时宜。"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女子为阳性之物,在晦暗之时(即过多或不合时节地)与之合,则生内热惑蛊之疾。
医和之言揭示了先秦医学与御幸制度之密切关系。御幸必须有节(频率之节制)且合时(时节之配合),否则不仅有害于身体,且所生之子亦不健全。此即"先雷三日,奋木铎以徇于路"所警告的"生子不备,必有凶灾"之深层道理。
《左传·昭公元年》又载医和之论:
"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徵为五声,淫生六疾。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分为四时,序为五节,过则为灾。阴淫寒疾,阳淫热疾,风淫末疾,雨淫腹疾,晦淫惑疾,明淫心疾。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
此段将天地之六气与人体之疾病相对应。"晦淫惑疾"——"晦"气过度则生惑疾。而御幸不节("淫")属于"晦"之过度——在不当之时行阴暗之事——故生"内热惑蛊之疾"。
由此可见,先秦之御幸节度,不仅关乎养生,更关乎优生。合时合节之御幸,所生之子体质健全、禀赋优良;不时不节之御幸,所生之子"不备"(不健全),且父母亦遭疾病之害。
第二节 "生子不备"之忧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云:
"先雷三日,奋木铎以徇于路,曰:'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
此段记载极为重要。"不戒其容止"——不警惕、不节制自己的行为。"生子不备"——所生之子不完备、有缺陷。"必有凶灾"——必定有凶祸灾殃。
何以"雷将发声"之时不戒容止则"生子不备"?
先秦之人对此有深刻之理解。雷为阳气之极盛发动。仲春之月,阳气从地下升腾而出,积蓄已久之阳气骤然爆发为雷声。此时天地之间阴阳交争,气机紊乱。
若在此阴阳交争之际行御幸,则人体之精气亦随天地之气机而紊乱。精气紊乱,则所构之胎亦紊乱,故"生子不备"。
此理虽出于先秦之阴阳学说,非现代科学所能直接验证,然其背后蕴含之"人体与自然环境密切相关"的思想,在现代医学中亦有一定之印证。现代研究表明,气候变化、电磁环境等因素确实对人之生殖功能有所影响。先秦之人虽未有现代科学之工具与方法,但凭借长期之经验积累与敏锐之观察力,已初步认识到此一关系。
"必有凶灾"则不仅指"生子不备",或亦包括对父母之害。前引医和之言,"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即不合时节之御幸对父母身体之损害。
可见"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不仅是社会制度层面的婚期规定,更是生育哲学层面的优生设计。在霜降至冰泮之间行婚嫁御幸,避开仲春雷发声之时,可最大程度保证所生之子"完备"而非"不备"。
第三节 天地精气与受孕之关系
先秦之人认为,人之受孕不仅取决于男女精气之合,更取决于天地精气之配合。
《管子·内业》云:
"凡人之生也,天出其精,地出其形,合此以为人。"
天之精,即阳气、天气、精神层面之赋予。地之形,即阴质、地气、物质层面之赋予。天精与地形合和,方成一完整之人。
御幸受孕之时,若天地精气处于和谐之状态(如秋冬之闭藏),则天精地形易于合和,所生之子禀赋优良。若天地精气处于紊乱之状态(如仲春之雷动),则天精地形难以合和,所生之子或有缺陷。
《管子·内业》又云:
"精也者,气之精者也。气道乃生。生乃思,思乃知,知乃止矣。"
精为气之最精纯者。精之化生依赖于"气道"——气之通畅运行。当天地之气运行通畅(秋冬闭藏之时,气安定内聚),人之精气亦通畅凝聚,此时受孕最佳。当天地之气运行紊乱(仲春交争之时,气浮动外散),人之精气亦散乱不聚,此时受孕不宜。
《管子·水地》更进一步论述水与生殖之关系:
"人,水也。男女精气合而水流形。"
人之本质为水,男女精气相合犹如水之流动成形。冬季属水,水旺之时精气充盈,最宜受孕。此与"霜降逆女"之制相合。
第四节 先秦优生思想之体系
综合以上讨论,先秦之优生思想可概括为以下体系:
一、合时
婚嫁御幸当在合适之季节:秋冬为宜,春夏不宜。具体为霜降之后至冰泮之前。
二、合节
御幸之频率当有适当之节度:根据年龄、身份、季节等因素,确定合理频率。"十日一御"为其中一种标准。
三、合礼
婚嫁须循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礼仪之完备,不仅是社会规范之要求,更被认为对所生之子有影响。循礼而婚者,所生之子亦知礼;不循礼而合者(如"奔者"),所生之子或有缺陷。
《礼记·昏义》云: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婚礼之郑重,在于其关乎"继后世"之大事。"继后世"非仅指生育后代,更指生育优良之后代以延续宗族之血脉与精神。
四、合德
夫妇之合当在双方身心皆处于良好状态之时。
《礼记·内则》云:
"将御者,齐,沐浴,衣服。"
"齐"即斋,斋戒也。御幸之前须斋戒沐浴,整肃身心。此非仅为清洁,更为精神之凝聚。在斋戒状态下行御幸,精神集中、心气平和,所生之子禀赋优良。
此"合德"之要求,实为先秦优生思想之精华。它认为:受孕时父母之身心状态直接影响后代之品质。此一思想,在现代遗传学与表观遗传学中亦有所呼应。
五、合数
"十日一御"之"十日"并非随意之数,而是合于天道之数。前已论及十干、一旬之关系。此外,"十"在先秦数术中有"成数"之义。
《尚书·洪范》云:
"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天五生土。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
此段出自《易·系辞》而与《洪范》相关。天数五(1、3、5、7、9),地数五(2、4、6、8、10),合为十。十为天地之数之完整循环。"十日一御"以天地之完整循环为周期,使每一次御幸皆承天地之全数,所受之精气最为完整。
第六章 "杀止"之深义——先秦禁忌思想
第一节 "杀止"与季节禁忌
"冰泮杀止"之"杀止",不仅是婚嫁之止,更是一系列季节禁忌之体现。
先秦之月令思想中,每一季节都有当行之事与当禁之事。行当行之事,合于天道;禁当禁之事,亦合于天道。
《礼记·月令》每月皆有"禁令"。如孟春之月:
"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
仲春之月:
"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春季万物生长,故禁止一切杀伐破坏之行为。此为"生禁"——因为春天是生之时节,故禁止杀。
反之,秋冬为收杀之时节。
《月令》孟秋之月:
"用始行戮。"
季秋之月:
"乃趣狱刑,毋留有罪。"
秋季开始执行刑罚,冬季则更加严厉。此为"杀令"——因为秋冬是收杀之时节,故行杀。
婚嫁之"杀止"——在冰泮时收束并停止——恰与春季之"生禁"相配合。春天禁止杀伐,是因为春天当生不当杀。同理,春天停止婚嫁,是因为春天当散不当合(婚嫁为合聚之事,与春天发散之气相悖)。
可见"杀止"二字,并非简单地"停止",而是蕴含着深刻的季节禁忌思想。"杀"字在此既有"收束、减省"之义(渐次减少婚嫁活动),又暗合秋冬"杀气"之终结——冰泮之时,秋冬之杀气已尽,春天之生气方兴,故一切属于秋冬之事务(包括婚嫁)皆当"杀止"。
第二节 "冰泮"与"解冻"之象征
"冰泮"不仅是物理现象,更是哲学象征。
冰者,水之凝也。水在冬季凝结为冰,象征阴气之极盛、万物之闭藏。冰泮则冰融化为水,象征阳气之来复、万物之解放。
《易·解》卦辞云:
"解。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
解卦为雷水解——雷在水上,冰雪消融、万物解放之象。《彖传》释之曰: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解之时大矣哉!"
天地之冰解而雷雨兴起,百果草木皆破壳萌芽。此"解"之时,正当冰泮之际。
从"解"卦之象看,冰泮之时天地从闭藏转为发散,从收聚转为释放。一切属于闭藏、收聚之事务——包括婚嫁——在此时当随之"解"开、止息。
有趣的是,"解"卦又云"无所往,其来复,吉"——没有什么特别要做的事,安静回返即好。此正合冰泮之后的过渡期:旧事(婚嫁)已止,新事(农耕)尚未全面展开,此时当安静回返、调适身心,以迎接春忙之到来。
第三节 月令"行春令""行夏令""行秋令""行冬令"之错位后果
《礼记·月令》中反复警告:若在某一季节行了另一季节之政令,将会导致灾异。此即所谓"行某令"之错位后果。
如季秋之月:
"季秋行夏令,则其国大水,冬藏殃败,民多鼽嚏。行冬令,则国多盗贼,边竟不宁,土地分裂。行春令,则暖风来至,民气解惰,师兴不居。"
在季秋行了春令——"暖风来至,民气解惰"。此正可为反面印证"霜降逆女"之合理性。若在霜降之时行了春天之令(如春天之发散、奔放),则"民气解惰"——人民的精气松懈、懒惰,不利于婚嫁之郑重严肃。
又如孟春之月:
"孟春行秋令,则其民大疫。猋风暴雨总至,藜莠蓬蒿并兴。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雪霜大挚,首种不入。行夏令,则风雨不时,草木蚤落,国时有恐。"
在孟春行了秋令——"其民大疫"。若在春天仍行秋天之婚嫁之事,则有"大疫"之灾。此亦为"冰泮杀止"之反面印证:春天不止婚嫁,则违天道,招灾异。
此等"错位后果"之记载,虽带有天人感应之神秘色彩,然其内在逻辑并非全无道理。其核心理念为:人事当顺应天时,违之则乱。婚嫁有时、御幸有节,合于天时则吉,违于天时则凶。此为先秦月令思想之根本精神。
第七章 "霜降逆女"与宗法制度
第一节 婚姻与宗庙
先秦婚姻之首要目的,并非男女之情爱,而是宗庙之祭祀与宗族之延续。
《礼记·昏义》云: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上以事宗庙"——婚姻是为了使宗庙之祭祀得以延续。"下以继后世"——婚姻是为了使宗族之血脉得以传承。此两个目的,皆超越了个人层面,是宗族与国家层面的大事。
正因如此,婚嫁之时节绝不可随意。若在不合时宜之时节行婚嫁,违背天道,则所生之子不备、宗庙有绝嗣之虞、宗族有衰败之忧。此后果之严重,远非个人之事所能比拟。
"霜降逆女"之制度,正是在此宗法背景下被赋予了至高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它不仅是天道之要求,更是宗庙之需要、宗族之需要、国家之需要。
第二节 六礼与婚期之配合
先秦婚礼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之进行需要一定之时间,且各有其时节之讲究。
一、纳采
纳采为六礼之首,即男方遣媒人至女方家提亲,以雁为贽。
前已述及,雁为候鸟。纳采用雁,或当在鸿雁南飞之时——即仲秋至季秋之间。
《仪礼·士昏礼》云:
"昏礼,下达。纳采,用雁。"
"下达"者,谓男方之意已定,遣使往达女方。以雁为贽,既有象征之义,亦有时节之配合——在鸿雁南飞之时行纳采之礼,雁正当季,易于获得,且合时应景。
二、问名
问名为六礼之二,即男方询问女方之名字、生辰等信息,以便占卜吉凶。
问名之时,距纳采不远,或在同一次遣使中完成,或稍后数日另行之。时间大约在仲秋至季秋之间。
三、纳吉
纳吉为六礼之三,即男方将占卜结果告知女方——卜兆吉利,婚事可成。
纳吉须在占卜之后,时间约在季秋之间。
四、纳征
纳征为六礼之四,即男方向女方家送聘礼。此为实质性之定婚步骤。
纳征之时,约在季秋至孟冬之间。此时正当"霜降"前后,与"霜降逆女"之制相合。
五、请期
请期为六礼之五,即男方向女方请示成婚之日期。
请期之时,约在孟冬至仲冬之间。
六、亲迎
亲迎为六礼之末,即新郎亲自至女方家迎接新娘。此为婚礼之高潮。
亲迎之时,当在霜降之后至冰泮之前。此即"霜降逆女"之"逆"所指。
由六礼之时间序列可见:自纳采至亲迎,约需两至三个月。若纳采在仲秋,则亲迎约在仲冬至季冬之间,正合"霜降逆女"之时。若因故延迟,至仲春冰泮之前须完成亲迎,否则即逾限矣。
此一时间规划极为合理。秋季农事初毕,各家得暇,可从容进行六礼之各项仪式。入冬后天寒地冻、道路清闲(无农活可忙),正宜行亲迎之长途跋涉(新娘由本族往夫族,有时需远行)。至次年春季冰泮前,新妇已入夫家,安顿妥帖,可随夫家从事春耕之准备。
此一安排,使婚嫁之事完全嵌入一年之农事节律之中,不影响生产,又顺应天道,可谓天人合一之典范。
第三节 婚姻等级与婚期
先秦之婚姻有严格之等级差异。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各有不同之婚制。然"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时节规定,是否对所有等级一律适用?
从典籍记载来看,此时节规定对各等级大致适用,但具体执行或有差异。
一、天子之婚
天子之婚最为隆重,涉及两国邦交。天子娶于诸侯,须经复杂之外交程序。
然天子之婚在先秦典籍中记载甚少,难以确知其具体时节。从《春秋》之记载看,诸侯之婚多在秋冬,天子之婚或亦如此。
二、诸侯之婚
《春秋》中记载了大量诸侯婚嫁之事,从中可考察其时节。
《春秋·隐公二年》:"九月,纪裂繻来逆女。"——九月,秋也。
《春秋·桓公三年》:"秋,公子翚如齐逆女。"——秋。
《春秋·桓公八年》:"冬十月,雨雪。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冬十月。
《春秋·庄公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为次年嫁王姬做准备,在秋。
《春秋·庄公二十四年》:"夏,公如齐逆女。"——此为夏,似不合"霜降逆女"之制。
《庄公二十四年》之"夏逆女"为何?
《公羊传》对此有所讨论:
"何以书?亲迎也。何以不称夫人?非礼也。"
《穀梁传》亦有论:
"公如齐逆女。亲迎恒事也。"
然细审此事之背景:鲁庄公之婚事有特殊之政治因素(庄公之母文姜与齐襄公有不正当关系,庄公之婚多受齐国政治影响),故其婚期或有特殊安排,不循常制。
《春秋·僖公二十五年》秋八月之记事亦涉及婚嫁。
总体而言,《春秋》所记诸侯之婚嫁,绝大多数在秋冬之际,与"霜降逆女"之制基本吻合。偶有例外者(如庄公夏逆女),多有特殊之政治原因或非礼之批评。
三、卿大夫之婚
卿大夫之婚在先秦典籍中记载较少。然从《仪礼·士昏礼》可推知:士昏礼为最基本之婚礼规范,卿大夫之婚在此基础上加隆。其时节规定当与士同,即遵循"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
四、士之婚
《仪礼·士昏礼》为士之婚礼的完整规范。
《士昏礼》云:
"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使者玄端至。摈者出请事,入告。主人如宾服,迎于门外,再拜。宾不答拜。揖入,至于庙,揖。"
此段叙述纳采之仪式,未明言时节。然从"用雁"以及全篇之上下文推之,当在鸿雁南飞之秋冬之际。
《士昏礼》又述亲迎之仪:
"期,初昏,陈三鼎于寝门外东方,北面,北上。"
"期"者,约定之日也。"初昏"者,黄昏之初也。婚礼在黄昏举行。但何月之黄昏?《士昏礼》未明言。然从六礼之时间序列推之,亲迎当在冬季。
五、庶人之婚
庶人之婚无正式之礼典记载。然从《周礼·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之规定推之,庶人亦遵循秋冬婚嫁之大原则,至仲春则为最后之通融。
第四节 婚期与丧制之冲突
先秦之丧制极为严格。若遇父母之丧,子女须守丧三年(实际约二十五月),期间不得行婚嫁之事。
《礼记·杂记下》云:
"三年之丧,期而小祥,练衣。又期而大祥,素缟。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
若守丧期与婚嫁季节重叠,则须推迟婚事至丧满之后。此情况下,婚期可能超出"霜降至冰泮"之正常范围,须等到下一个秋冬方可成婚。
《春秋》中有多处记载因丧而推迟婚嫁之例。
《左传·文公二年》载:
"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
此虽非婚嫁之事,但反映出丧制对各项礼仪(包括婚嫁)之严格约束。
丧制与婚期之冲突,体现了先秦礼制内部之复杂性。当两种礼制发生冲突时,以何者为先?一般原则为:丧重于婚。即守丧之义务优先于婚嫁之需求。此反映出先秦之人对"孝"之极端重视——"百善孝为先"之精神在此得到体现。
【下 编:历史案例与先贤解读】
第八章 《春秋》《左传》中的婚嫁时节案例
第一节 合于"霜降逆女"之正面案例
《春秋》经传中记载了大量诸侯之婚嫁事件。通过对这些事件之时节分析,可以验证"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度在实际中的执行情况。
案例一:纪裂繻来逆女(隐公二年九月)
《春秋·隐公二年》:"九月,纪裂繻来逆女。"
《左传》释之曰:
"九月,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
纪国派遣卿大夫裂繻来鲁国迎娶鲁之女子(为纪侯夫人)。时在九月,正当仲秋之末、季秋之初,霜降前后。此合于"霜降逆女"之制。
且此事《春秋》特意记之,未加贬辞,说明此时节之婚嫁为合礼之举。
案例二:公子翚如齐逆女(桓公三年秋)
《春秋·桓公三年》:"秋,公子翚如齐逆女。"
鲁桓公遣公子翚往齐国迎娶新妇。时在秋季,合于"霜降逆女"之时。
《左传·桓公三年》释之曰:
"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
此处"修先君之好",言此婚为延续鲁齐两国之世好。经传未加贬辞,说明此秋季婚嫁为正常合礼之举。
案例三:祭公来逆王后于纪(桓公八年冬十月)
《春秋·桓公八年》:"冬十月,雨雪。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
周天子之婚,遣祭公至纪国迎逆王后。时在冬十月,正当"霜降"之后。此为天子之婚在冬季举行之明确案例,完全合于"霜降逆女"之制。
有趣的是,经文特记"冬十月,雨雪"——天已降雪,正是深秋入冬之时。在风雪之中迎逆王后,足见婚期之不可违、不可延。即便天气恶劣,亦当按时完成亲迎。此足证"霜降逆女"之制度具有强制性。
案例四:齐侯送姜氏于讙(桓公三年)
《左传·桓公三年》:
"齐侯送姜氏于讙,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
此段虽非直接论婚期,但详述了送女之礼制,反映出先秦婚嫁制度之严密。齐侯亲自送女至讙地,被批评为"非礼"。可见婚嫁之每一环节皆有严格规范,不可逾越。
第二节 违反婚期之负面案例
案例一:庄公夏如齐逆女(庄公二十四年夏)
《春秋·庄公二十四年》:"夏,公如齐逆女。"
鲁庄公于夏季亲自去齐国迎娶新妇。此事发生在夏季,明显违反"霜降逆女"之制。
《公羊传》对此评论甚严。此婚之不合时制,与鲁庄公之特殊处境有关。庄公之母文姜为齐襄公之妹,文姜与齐襄公有不伦之私情,庄公之父鲁桓公即因此被齐襄公所弑。庄公继位后,鲁齐关系复杂,其婚事受齐国之政治影响甚大,故婚期或被迫提前至夏季。
此案例说明:政治因素有时会迫使诸侯违反婚期之常制。然《春秋》记之不予褒扬,甚至暗含贬意,说明违反婚期之行为即便有政治原因,亦不被视为正当。
案例二:《左传》所记诸多不时之婚
《左传》中尚有一些婚嫁事件,其时节记载不甚明确,或似不在秋冬之正时。对此类案例,须逐一考辨。
有时经文所记之"某月"与实际行礼之时间并不完全对应。例如,经文可能记载的是"纳采"或"请期"之月份,而非"亲迎"之月份。纳采可在较早时候(如夏季),亲迎则仍在秋冬。
又有时,经文之月份采用不同之历法。先秦各国历法不一,有建子(以十一月为正月)、建丑(以十二月为正月)、建寅(以正月为正月)之别。同一事件在不同历法下记录之月份不同,须加换算。
例如,经文记"某年正月"之婚嫁,若该国建子,则"正月"即建寅历之十一月,正当冬季,合于"霜降逆女"之制。若不加换算而直接以建寅历之"正月"(孟春)视之,则似不合时制。
此等历法差异,是研究《春秋》婚嫁时节之重大陷阱,不可不察。
第三节 鲁国婚嫁之统计分析
综合《春秋》经传所记鲁国之婚嫁事件(包括鲁国嫁女与鲁国娶女),按时节统计如下:
- 春季(正月至三月):极少,仅个别特殊案例
- 夏季(四月至六月):极少,如庄公二十四年之例
- 秋季(七月至九月):较多,如隐公二年、桓公三年等
- 冬季(十月至十二月):最多,如桓公八年等
此统计结果与"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完全吻合。秋冬(尤其是自九月霜降至次年二月冰泮之间)为婚嫁之集中时段,春夏则极少行婚嫁之事。偶有春夏之婚者,多为特殊情况,且往往受到经传之批评。
第四节 其他诸侯国之婚嫁案例
《左传》所记不仅限于鲁国,亦涉及其他诸侯国之婚嫁。
一、晋国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晋公子重耳流亡至秦,秦穆公以女妻之:
"秦伯纳女五人,怀嬴与焉。"
此事之具体时节未明载,然重耳至秦在冬季(前文提及重耳流亡之路线与时间),其婚事或亦在冬季完成。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重耳返国即位为晋文公,时在春季。若其婚事在前一年冬季完成,则正合"霜降逆女"之制。
二、秦国
《左传·僖公十五年》载秦穆公之事:
"秋九月,晋侯饮赵盾酒。"
此段虽非直接论秦之婚嫁,但涉及秦晋之好。秦晋两国长期通婚,"秦晋之好"成为后世婚姻之代称。从《左传》所记秦晋通婚之案例来看,其婚嫁亦多在秋冬之际。
三、楚国
楚为南方大国,其制度与中原有所不同。然从《左传》所记楚国之婚嫁来看,亦大致遵循秋冬婚嫁之惯例。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秋,子元以车六百乘伐郑。"子元为楚文王之弟,曾试图娶文夫人(其嫂),此虽非正式之婚嫁,但其背景折射出楚国婚姻之某些面貌。
第五节 为何诸侯之婚多合时制?
诸侯之婚多合"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时制,其原因有三:
一、礼制之约束
诸侯国皆尊周礼(至少在名义上),婚嫁之制为周礼之重要组成部分。违反婚期即违反周礼,将受到舆论之批评与国际之非议。《春秋》之所以对婚嫁事件之时节如此在意,正因为婚期合礼与否是评判一国之政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外交之需要
诸侯之婚多为国际婚姻,涉及两国邦交。双方须在时节上达成共识,而"霜降逆女,冰泮杀止"正提供了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时间框架。在此框架内协商具体日期,远比毫无规范地自由选择来得高效且和谐。
三、实际之便利
前已论及,秋冬之际农事已毕,道路清闲(冬季河水结冰,某些渡口反而更易通行),粮食充裕,正宜举行盛大之婚礼。此实际之便利因素,使得诸侯之婚自然而然地集中在秋冬之际。
第九章 《国语》中的相关记载
第一节 《国语》论婚姻之时
《国语》为先秦重要典籍,记载了西周至春秋时期各国之言论与事迹。其中涉及婚姻时节之内容,可为"霜降逆女,冰泮杀止"提供重要之旁证。
《国语·周语上》载内史过之言:
"民性于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师教之,君食之。非父不生,非食不长,非教不知生之族也。故壹事之。唯其所在,则致死焉。"
此虽非直接论婚期,但揭示了先秦之人对"生"之重视。"父生之"——父之生育功能为人伦之根本。而生育之基础即婚姻,婚姻之基础即合时合礼。
《国语·鲁语上》载季文子之言:
"大夫问于季文子曰:'晋大夫叔向,欲室于申公巫臣之女,而其母不许,何也?'季文子曰:'……甚美必有甚恶……'"
此段讨论婚姻选择之问题,虽非论时节,但反映出先秦之人对婚姻之每一环节(包括选择对象、确定时节等)皆极为慎重。
第二节 《国语·晋语》中的婚姻案例
《国语·晋语四》记载了晋文公重耳之婚姻经历:
"秦伯归女五人。穆姬居长,怀嬴佐之。"
又云:
"公子重耳亡,遂自翟适齐,適曹,适宋,适郑,适楚,适秦。秦伯纳女五人。"
重耳之婚事虽受流亡之特殊情况影响,但秦伯"纳女"之行为仍当遵循一定之时节规范。从重耳在秦之时间推算,其婚事约在冬季前后。
《国语·晋语四》又载:
"及河,子犯授公子载璧。曰:'臣从君巡于天下,臣之罪甚多矣。臣犹知之,而况君乎!请由此亡。'公子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投其璧于河。"
此段描写重耳渡河返国之情景。渡河在春季(僖公二十四年春),距其在秦成婚约数月,正合冬季成婚、春季返国之时序。
第三节 《国语·周语》中的天道论述
《国语·周语上》载伯阳父论地震:
"伯阳父曰:'周将亡矣。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若过其序,民乱之也。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蒸,于是有地震。今三川实震,是阳失其所而镇阴也。阳失而在阴,川源必塞。源塞,国必亡。'"
伯阳父以阴阳之气论地震,其核心思想为"天地之气,不失其序"——天地之阴阳二气有其固定之运行秩序,不可错乱。此一思想,正是"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哲学基础。
婚嫁有时、御幸有节,正是"不失其序"之体现。若婚嫁不合时、御幸不合节,即是阴阳之序失乱,后果将如地震一般严重——"川源必塞,国必亡"。
此虽为比喻,然足见先秦之人对"阴阳之序"的重视程度。一切人事皆须顺应阴阳之序,婚嫁尤然。
第十章 《管子》中的婚姻与人口思想
第一节 《管子》论婚姻之政
《管子》为先秦法家与道家思想之综合体,其中关于婚姻与人口之论述极为丰富。
《管子·入国》云:
"凡国都皆有掌媒。丈夫无妻曰鳏,妇人无夫曰寡。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之谓合独。"
此段描述齐国之媒政。国都设"掌媒"之官,专门负责撮合鳏寡之人。使之"合和"——结为夫妇。"予田宅而家室之"——给予田地、住宅,使之成家。"三年然后事之"——三年后方征收其赋税。
此媒政之目的极为明确:增加人口。先秦之国力竞争,人口为首要因素。齐国管仲之改革,将增加人口作为国策之重点。
然《管子》之媒政是否遵循"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时节规定?从文中"合和之"的措辞看,其婚嫁可能较为灵活——对于鳏寡之特殊群体,或不严格拘泥于秋冬之时节限制。此与《周礼·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之权宜措施类似——对无夫家之旷男怨女给予特殊通融。
第二节 《管子》论人口与国力
《管子·权修》云: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
人口为国力之根本。人口不足则兵力不足,兵力不足则无以守城、守地。
又《管子·牧民》云:
"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仓廪实则知礼节"——仓库充实之后,人民才能讲究礼节。此言礼制(包括婚嫁之制)须以物质基础为前提。在丰年,婚嫁之制可严格执行;在凶年,或须有所变通。
《管子·五辅》云:
"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国之度,在饬四维。顺民之经,在明鬼神,祇山川,敬宗庙,恭祖旧。"
"恭祖旧"——恭敬祖先之制度。婚嫁之时节规定即"祖旧"之一,须恭敬遵行。
第三节 《管子·四时》与婚嫁之合
《管子·四时》云:
"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
此段将阴阳、四时、刑德统一为一个完整体系。"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刑罚与恩德(一切人事活动)若合于时节则生福,若违背时节则生祸。
婚嫁为"德"之一种——人伦之德。婚嫁合于时(秋冬)则生福——夫妇和谐、子嗣繁盛。婚嫁诡于时(春夏不当之时)则生祸——"生子不备,必有凶灾"。
《管子·四时》又云:
"秋者,阴气始下,故万物收。冬者,阴气毕下,故万物藏。"
秋冬阴气下降,万物收藏。婚嫁在秋冬行之,正合收藏之道。男女合为一体,如万物之收藏入室——此一比喻虽朴素,然甚贴切。
第四节 《管子·禁藏》与冬季之闭藏
《管子·禁藏》云:
"秋冬,天地收藏,万物入伏。当此之时,禁止不令民出入。有敢出者,刑之不赦。"
冬季天地收藏,人民当闭于室内,不得随意外出。此"闭藏"之政令,正与婚嫁之时节相配合。
人民闭于室内→有充裕之时间行婚嫁之事→新婚夫妇在冬季共处室内→阴阳交合、孕育新生命→来年春夏诞生新成员→国力增强。
此一逻辑链条,将自然之闭藏(冬季万物入伏)与人事之闭藏(冬季婚嫁御幸)完美地统一起来。先秦之政治家将天道与人道贯通,使婚嫁御幸不仅是个人之事,更是国家之政。
第十一章 《吕氏春秋》中的月令与婚御
第一节 《吕氏春秋·十二纪》之婚嫁相关记载
《吕氏春秋》为战国末期之综合性著作,其"十二纪"按月令体系编排,与《礼记·月令》多有重合,且保存了大量先秦之旧说。
一、仲秋纪
《吕氏春秋·仲秋纪》云:
"仲秋之月,日在角,昏牵牛中,旦觜觿中。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虫毛。其音商。律中南吕。其数九。其味辛。其臭腥。其祀门,祭先肝。盲风至,鸿雁来,玄鸟归。天子居总章大庙。乘戎路,驾白骆,载白旗,衣白衣,服白玉,食麻与犬,其器廉以深。"
仲秋之月,鸿雁来、玄鸟归。鸿雁自北方南飞,玄鸟(燕子)自南方返归——皆为候鸟之秋季迁徙。
"玄鸟归"尤其值得注意。《诗经·商颂·玄鸟》云: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玄鸟为商族之图腾与始祖神话之核心。玄鸟在仲春"至"(《月令》仲春"玄鸟至"),在仲秋"归"。玄鸟之来去,标志着婚嫁季节之始终:
- 仲春玄鸟至→冰泮杀止→婚嫁季节结束
- 仲秋玄鸟归→霜降将至→婚嫁季节即将开始
玄鸟之迁徙节律,恰与婚嫁季节之始终完美对应。此非偶然,或正是上古先民以候鸟之迁徙为婚嫁时节之天然标志。
二、季秋纪
《吕氏春秋·季秋纪》云:
"是月也,霜始降。百工休。乃命有司曰:'寒气总至,民力不堪,其皆入室。'上丁,命乐正入学习吹。"
"霜始降"——正当霜降之节。"百工休"——各种手工业停工。"民力不堪,其皆入室"——天气寒冷,人民体力不支,应当全部进入室内。
"其皆入室"——此四字极为关键。人民皆入室,正是举行婚嫁之时。新妇入室(嫁入夫家),夫妇闭室(共处一室),万物入室(闭藏过冬)。"入室"之令,与婚嫁之时完全同步。
三、孟冬纪
《吕氏春秋·孟冬纪》云:
"孟冬之月,日在尾,昏危中,旦七星中。其日壬癸。其帝颛顼。其神玄冥。其虫介。其音羽。律中应钟。其数六。其味咸。其臭朽。其祀行,祭先肾。水始冰。地始冻。雉入大水为蜃。虹藏不见。天子居玄堂左个。乘玄路,驾铁骊,载玄旗,衣黑衣,服玄玉,食黍与彘,其器闳以奄。"
孟冬之月,"水始冰,地始冻"。冰开始形成,地面开始封冻。此正是婚嫁之盛时——霜已降、冰将成,新婚之家在冰雪之中燃起温暖之炉火。
"虹藏不见"——彩虹消失不见。先秦之人认为虹为阴阳交错之气所成,虹藏不见表示阴阳不再交争而各安其位。此时阴气完全占据主导,阳气深藏不出。在阴气最纯粹之时行婚嫁,正合"阴至纯则阳将生"之理。
四、仲冬纪
《吕氏春秋·仲冬纪》云:
"仲冬之月,日在斗,昏东壁中,旦轸中。其日壬癸。……冰益壮,地始坼。鹖旦不鸣,虎始交。天子居玄堂太庙。……"
仲冬之月,"冰益壮"——冰层加厚。"虎始交"——虎开始交配。
"虎始交"极为有趣。虎为百兽之王,其交配在仲冬——阴气最盛之时。先秦之人或以虎之交配时节为人之婚嫁时节之旁证:百兽之王尚在仲冬交配,人之婚嫁亦当在此时也。
当然,此推论须审慎。动物之交配时节各有不同,不可一概而论。然先秦之人确有以动物之行为比附人事之传统(如以鸿雁之忠贞比婚姻之忠贞),故"虎始交"或为婚嫁时节之又一物候旁证。
五、季冬纪
《吕氏春秋·季冬纪》云:
"季冬之月,日在婺女,昏娄中,旦氐中。其日壬癸。……雁北乡。鹊始巢。雉雊。鸡乳。天子居玄堂右个。……"
季冬之月(约当十二月),"雁北乡"——鸿雁开始北飞。"鹊始巢"——喜鹊开始筑巢。"雉雊"——野鸡开始鸣叫。"鸡乳"——鸡开始孵卵。
此月之物候,皆呈"阳气初动"之兆。雁北飞、鹊筑巢、雉鸣叫、鸡孵卵——万物感受到深藏之阳气开始萌动,纷纷为新一年之繁殖做准备。
婚嫁之家亦然。在季冬之前完成婚礼的新婚夫妇,此时已安居夫家数月,阳气初动之际,正宜孕育新生命。此与"十日一御"之节度相配合:在霜降至冬至之间,夫妇以十日一御之节度行房,保存精气、积蓄阳气。至季冬"一阳来复"之时,精气充沛、阳气初动,受孕之条件最为理想。
六、孟春纪
《吕氏春秋·孟春纪》云:
"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其日甲乙。其帝太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太蔟。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候雁北。天子居青阳左个。……"
孟春之月,"东风解冻"——冰泮之始。"蛰虫始振"——蛰伏之虫开始活动。万物从闭藏走向苏醒。
"候雁北"——鸿雁继续北飞。鸿雁北飞之过程,从季冬之"雁北乡"(开始北飞)至孟春之"候雁北"(等候鸿雁北飞),标志着婚嫁季节之尾声。
七、仲春纪
《吕氏春秋·仲春纪》云:
"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旦建星中。其日甲乙。……始雨水。桃始华。仓庚鸣。鹰化为鸠。天子居青阳太庙。……是月也,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后妃帅九嫔御。……先雷三日,奋木铎以徇于路,曰:'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
仲春之月,冰已泮、桃始华、仓庚(黄鹂)鸣、玄鸟至。此时婚嫁当"杀止"。
"先雷三日,奋木铎以徇于路"——雷将发声前三天,敲响木铎沿路警告。此即"冰泮杀止"之最后通牒:不仅婚嫁要止,连已婚夫妇之御幸亦当大加节制。
第二节 《吕氏春秋》之月令思想总论
《吕氏春秋·十二纪》之月令思想,可概括为:
天道有序,人事当随。四时有节,百政当合。
婚嫁御幸之制度,即此思想在人伦领域之具体体现。
《吕氏春秋·圜道》云:
"天道圜,地道方,圣王法之。……日夜一周,圜道也。月躔二十八宿,轸与角属,圜道也。精行四时,一上一下各与遇,圜道也。"
天道运行如环无端,日月星辰周而复始。人之婚嫁御幸亦当如环无端地配合天道之运行:秋冬婚嫁,春夏止息,年年如此,代代如此,循环不已。
此"圜道"之思想,使先秦之婚嫁制度不仅是一次性的规定,而是永恒的法则——只要天道仍在运行,只要四时仍在更替,"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制即当永远遵行。
第十二章 先秦诸子之相关论述
第一节 孔子论婚姻之礼
孔子为先秦礼学之集大成者。虽然《论语》中直接论婚嫁时节之语不多,但孔子之思想渗透于《礼记》等后学所编纂之经典中,可间接窥知其观点。
《论语·学而》云: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婚嫁之礼,贵在"和"——合于天道之和、人伦之和、阴阳之和。"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即"和"之体现——合乎天时之和。
《论语·为政》云: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以德为政,犹如北极星居于中央而众星环绕。婚嫁之制度亦当以"德"为核心——合时、合节、合礼即"德",违时、失节、废礼即"不德"。
《论语·八佾》云: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
礼须以仁为内涵。婚嫁之时节规定,其表面为礼制之外在规范,其内涵则为"仁"——爱人之心。合时而婚,所生之子健全,此为爱子之仁;合节而御,父母身心健康,此为养生之仁。
《论语·颜渊》载孔子言:
"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克己复礼"——克制自己之欲望而回归于礼。在婚嫁御幸之事上,"克己"即节制御幸之欲望,"复礼"即遵循"十日一御"等礼制规范。做到"克己复礼",则夫妇之间充满仁爱,家庭和谐,此即"天下归仁"之起点。
第二节 老子论阴阳与婚御
《老子》虽不直接论婚嫁制度,然其阴阳哲学与"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思想有深层之关联。
《老子·第四十二章》云: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万物背负阴气而怀抱阳气,阴阳二气冲和而成和谐。
婚姻御幸即阴阳冲和之具体行为。"负阴而抱阳"——女(阴)与男(阳)相合。"冲气以为和"——二者之气相冲而和,化生新命。
"霜降逆女"在阴气盛极之时行阴阳之合,正合"负阴而抱阳"之象——以阴为基础(冬季阴盛),怀抱阳气于其中(男子之阳气),阴阳冲和而化生。
《老子·第十六章》云: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
"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回归根本即是静,静即是回归生命之本源。冬季万物归根、闭藏、宁静,正是"归根"之时。婚嫁在此时行之,夫妇回归家庭之根本——"室",在宁静中孕育新生命。
"不知常,妄作凶"——不知道自然之常理而妄加行动,将招致凶祸。若不知婚嫁之"常"(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常制)而妄行(在不合时宜之时节婚嫁),则"凶"(生子不备、有灾)。
《老子·第七十六章》云:
"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坚强。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
柔弱者生,坚强者死。冬季之冰雪看似坚硬(坚强),实则内藏柔软之水(柔弱),待春暖冰泮,坚冰化为柔水,万物由此而生。
婚嫁在冰冻之冬季行之,新婚之家如冰中之水——外表冰封,内部温暖柔软。待来年春天冰泮,新生命如春水般涌出,此即"柔弱者生之徒"之妙义。
第三节 庄子论天人之际
《庄子》之哲学对于理解"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亦有启发。
《庄子·齐物论》云:
"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
天地与我一体,万物与我为一。人之婚嫁御幸,并非与天地万物无关之孤立行为,而是天地万物运行之一部分。秋冬万物闭藏,人亦闭藏(婚嫁入室);春夏万物发散,人亦发散(外出农耕)。人与天地万物同体共运,不可分离。
《庄子·养生主》云: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
又云:
"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
"缘督以为经"——顺着中道作为常法。"保身"、"全生"、"养亲"、"尽年"——保全身体、维护生命、奉养亲人、享尽天年。
"十日一御"即"缘督以为经"之具体实践。不纵欲(大充),不绝欲(大摄),取其中道——十日一御。由此可以"保身"(不因纵欲而伤身)、"全生"(不因绝欲而郁结)、"养亲"(生育优良后代以养亲)、"尽年"(节制以长寿)。
《庄子·天道》云:
"天道运而无所积,故万物成。帝道运而无所积,故天下归。圣道运而无所积,故海内服。"
天道运行不停,不积滞于某一处。人之婚嫁御幸亦当如此——"运而无所积"。不在某一时节过度集中(如冬季纵欲),不在某一时节完全空白(如夏季绝欲),而是像天道一样运行有节、张弛有度。"十日一御"即此"运而无所积"之落实。
第四节 荀子论礼与天人
荀子为先秦礼学之大家,其思想与"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制度有深度之关联。
《荀子·天论》云: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天道运行有其不变之常规。以治道应之则吉,以乱道应之则凶。婚嫁御幸若合于天道之常(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则吉。若违于天道之常,则凶。
荀子又云:
"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
天不因人厌恶寒冷就废除冬天。同理,婚嫁之制不因人之欲望而随意更改。霜降才可逆女,冰泮即须杀止——此为天道之常,不因人之好恶而改变。
《荀子·礼论》云:
"礼者,人道之极也。"
又云: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此段为荀子礼论之核心。礼起于人之欲望——人有欲(包括男女之欲),欲而不加节制则生争乱。先王制礼以节制欲望,使欲望与资源("物")相持而长。
"十日一御"即先王制礼以节制男女之欲的具体措施。人有御幸之欲——若不加节制,则纵欲伤身、损精败气。先王制"十日一御"之礼,使御幸之欲得到满足("养人之欲")而不至于过度("使欲必不穷乎物")。十日一次,既满足了人之基本需求,又不至于耗竭精气。"两者相持而长"——欲望与精气两者互相持衡、共同增长。此正是荀子礼论之精义在房中节度上的体现。
《荀子·王制》云:
"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
"冬藏"——冬季闭藏。婚嫁御幸在冬季行之,正是"冬藏"之人事对应。春耕夏耘秋收——此三季忙于农事,无暇婚嫁。冬藏——此季闭于室内,正宜婚嫁。四时各有其事,婚嫁在冬,合于"王制"。
第五节 墨子论人口
墨子虽主张"节葬"、"非乐",看似与礼制对立,然在人口问题上,墨子与儒家有相似之关切。
《墨子·节用上》云:
"凡天下群百工……皆使人各从事其所能。曰:凡其为此物也,非以行于天下也,则各处其所有余,以御其所不足。"
墨子主张物尽其用、人尽其能。在人口问题上,墨子亦主张早婚多育。
《墨子·节用上》又云:
"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也。'此圣王之法也。圣王既没,于民次也。其欲蚤处家者,有所二十年处家。其欲晚处家者,有所四十年处家。以其蚤与晚相践,后圣王之法十年。若纯三年而字,子生可以二三年矣。此不惟使民蚤处家,而可以倍与?"
墨子主张男二十、女十五即须成婚。"蚤处家"——尽早成家。目的是增加人口。"若纯三年而字"——若每三年生育一子。"可以倍与"——人口可以成倍增长。
墨子之关注点在人口之增长,而非婚嫁之时节。然其"蚤处家"之主张,或意味着墨子对婚嫁时节之限制持较为灵活之态度——只要能增加人口,婚嫁之时节或可适当变通。
此与儒家之严格时节规定形成对比。儒家重质(优生),故严格规定婚嫁时节以确保后代品质。墨家重量(人口数量),故主张早婚多育,时节规定或较宽松。
然须指出:墨子并未明确反对"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其"蚤处家"之主张,或仍在此时节框架内——即尽早在二十岁(男)或十五岁(女)的那个秋冬完成婚嫁,而非在任意时节成婚。
第十三章 先秦养生思想与"十日一御"
第一节 先秦养生之学总论
先秦之养生思想极为丰富,涉及饮食、起居、导引、房中等多方面。"十日一御"作为房中节度之一环,深植于先秦养生之学的土壤之中。
《管子·内业》为先秦养生思想之重要文献:
"凡人之生也,必以其欢。忧则失纪,怒则失端,忧悲喜怒,道乃无处。爱欲静之,遇乱正之。勿引勿推,福将自归。彼道自来,可借与谋,可静与居。"
此段言养生之道在于保持精神之平静。"爱欲静之"——当有欲望(包括御幸之欲)时,以平静之心对待之。"勿引勿推"——不刻意追求,亦不强行抑制。"福将自归"——顺其自然,福气自来。
"十日一御"正是"爱欲静之,勿引勿推"之具体实践。不频繁御幸("勿引"),亦不绝欲不御("勿推"),十日一次,恰到好处。
《管子·内业》又云:
"精存自生,其外安荣。内藏以为泉原,浩然和平,以为气渊。渊之不涸,四体乃固。泉之不竭,九窍遂通。"
"精存自生"——精气保存则生命力自然充沛。"内藏以为泉原"——精气内藏,成为生命之泉源。"渊之不涸"——此泉源不枯竭。"四体乃固"——四肢因此强健。
此段明确指出:精气之保存为养生之根本。御幸之事消耗精气,故须有节制。"十日一御"使精气之消耗被控制在最低限度——每十日消耗一次,其余九日用于恢复与积蓄——从而使精气之"泉原"不至枯竭。
第二节 精气学说与御幸节度
先秦之精气学说为御幸节度之理论基础。
"精"在先秦有多重含义:
一曰,天地之精华,万物之本原。 二曰,人体之生殖之精。 三曰,精神、精力。
此三义实为一体。天地之精华化生万物(含人),人体之精气维系生命,精神精力为精气之外在表现。
《管子·心术上》云:
"天之在我者德也,地之在我者气也。德流气薄而生者也。"
天赋予人以德(精神层面),地赋予人以气(物质层面)。德流气薄(德与气相互激荡),生命因此而生。
御幸时男女精气相合,正是"德流气薄"之微观体现。男之精(天精,德)与女之气(地气,形)相合,化生新命。然此"德流气薄"之过程消耗双方之精气,故须有节制。
精气之恢复需要时间。先秦之人或通过经验观察认识到:十日为精气恢复之合理周期。每十日消耗一次精气,在下一个十日内精气可完全恢复,不至于累积性的亏损。
若御幸过频(如三日一御或日日御),则精气之消耗超过恢复之速度,久之精亏体衰。若御幸过疏(如月余一御或更长),则精气虽不消耗,但亦可能因"不流"而"滞"——犹如水不流动则腐。
《管子·水地》云:
"水,集于玉而九德出焉。"
又云:
"水者,万物之准也。"
水须流动方能保持清洁与活力。精气亦须适度"流动"(即适度御幸)方能保持活力。十日一御——使精气每十日"流动"一次——既不过频以致枯竭,亦不过疏以致停滞。此为"中和"之道。
第三节 饮食与御幸之配合
先秦养生之学将饮食与御幸视为同等重要之两大领域。二者皆关乎精气之补充与消耗。
《管子·内业》云:
"凡食之道,大充伤而形不臧,大摄骨枯而血沍。充摄之间,此谓和成。"
饮食与御幸有惊人之相似性:
- 饮食"大充"(过饱)→形体受损。御幸"大充"(过频)→精气耗损。
- 饮食"大摄"(过饥)→骨枯血凝。御幸"大摄"(过疏或绝欲)→气滞血瘀。
- 饮食"充摄之间"→"和成"。御幸"充摄之间"→"和成"。
"十日一御"即御幸之"充摄之间"——恰到好处的平衡点。
又须考虑饮食与御幸之相互影响。御幸消耗精气,须以饮食补充之。在御幸之前后,饮食当有所讲究。
《礼记·内则》云:
"将御者,齐,沐浴,衣服。"
"齐"(斋)包含饮食之节制——斋戒期间不饮酒、不食葱蒜等刺激性食物,以使精神清明、精气凝聚。
又《月令》各月皆规定了应时之饮食。如秋季食麻与犬,冬季食黍与彘(猪)。此等应时饮食,不仅关乎养生,亦与御幸之节度相配合。
秋冬之饮食以温补为主(犬、彘皆属温性),可补充御幸所消耗之阳气。春夏之饮食以清淡为主,不宜温补——因春夏阳气外散,温补反致上火。此亦为春夏当减少御幸之旁证:春夏饮食清淡,不足以补充御幸之消耗,故当节御。
第四节 起居与御幸之配合
先秦养生之学对起居(作息)亦有详细之规定,与御幸节度密切相关。
《礼记·月令》各月皆有起居之指导。如孟冬:
"是月也,以立冬。先立冬三日,大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冬,盛德在水。'天子乃齐。立冬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冬于北郊。"
冬季起居之要在于"早卧晚起"。
《素问·四气调神大论》虽成书年代有争议,然其思想或源于先秦。其中云:
"冬三月,此谓闭藏。水冰地坼,无扰乎阳。早卧晚起,必待日光。使志若伏若匿,若有私意,若已有得。去寒就温,无泄皮肤,使气亟夺。此冬气之应,养藏之道也。逆之则伤肾,春为痿厥,奉生者少。"
"早卧晚起"——冬季当早睡晚起。"无扰乎阳"——不要扰动体内之阳气。"使志若伏若匿"——精神当如伏藏、隐匿一般。
此起居之规定,与"十日一御"之节度完全配合。冬季当"闭藏"——早卧晚起、精神伏匿,不扰动阳气。御幸为扰动阳气之大者,故冬季须大加节制——十日一御而已。
"逆之则伤肾"——若违反冬季闭藏之道(如冬季过度御幸),则伤肾。"春为痿厥"——到了春天会出现肢体痿软无力之症。"奉生者少"——供给春天生发之力量(精气)不足。
此段虽或非原始先秦文献,但其思想与先秦养生之学一脉相承,可为"十日一御"之冬季节度提供医学层面之解释。
第十四章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制度整合
第一节 三句合一之内在逻辑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三句虽各有侧重,然合而观之,构成一个完整而紧密之制度体系:
第一句"霜降逆女"——定婚嫁之始。霜降之后,方可举行婚礼、迎娶新妇。此为时间之下限。
第二句"冰泮杀止"——定婚嫁之终。冰泮之后,婚嫁之事逐渐收束并最终停止。此为时间之上限。
第三句"十日一御"——定御幸之节。在婚嫁季节(霜降至冰泮)之内,夫妇御幸之频率以十日一次为度。此为频率之标准。
三句合一,形成一个时间跨度约四至五个月(自九月下旬至次年二月中旬)的婚嫁御幸窗口期,并在此窗口期内以十日为周期安排御幸之事。
此制度之精妙在于:
一、有始有终。不是无限期地允许婚嫁,而是有明确之起止时间。此使婚嫁之事不至于影响全年之农事与政事。
二、有节有度。不是在婚嫁季节内无度纵欲,而是以"十日一御"为节度。此使精气之消耗在可恢复之范围内。
三、顺天应时。始于霜降(秋金收敛之极),止于冰泮(春木生发之始),合于天道阴阳消长之节律。
四、兼顾多方。既满足了人口繁衍之国家需求,又照顾了养生保健之个人需要;既遵循了天道运行之自然法则,又体现了礼制教化之社会功能。
第二节 此制度之执行与监督
先秦之制度,非仅纸面之规定,而有实际之执行与监督机构。
一、媒氏之监督
《周礼·地官·媒氏》所述之媒氏,即为婚嫁制度之执行与监督者。
"媒氏掌万民之判。"
"判"者,分也,配也——将男女配对。媒氏掌管全国人民之婚配。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男女自出生取名之日起,其年月日与名字皆登记在册。此一登记制度,使媒氏能够掌握全国适婚人口之信息,以便在霜降至冰泮之间安排婚配。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规定男三十岁前须娶妻,女二十岁前须出嫁。若届龄未婚,媒氏将出面撮合。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仲春之月为婚配之最后通融。"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若无正当理由而不遵从婚配之命令的,要处以罚款。此表明婚嫁之事具有强制性,并非可行可不行之选择。
二、里宰与乡官之监督
《周礼·地官·里宰》:
"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
里宰为基层行政官员,掌管一里之人口、牲畜、兵器等。婚嫁之事亦在其管辖范围内。里宰负责核实婚嫁当事人之身份、年龄,确保婚嫁在合适之时节(霜降至冰泮之间)进行。
三、史官之记录
《春秋》之记载婚嫁事件,即史官对婚嫁制度执行情况之记录与监督。凡合礼之婚嫁,《春秋》平实记之;凡不合礼者,则以特殊笔法批评之。此种"书法"构成了一种社会性的舆论监督机制。
第三节 此制度之可能例外
任何制度都有例外。"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亦非绝对不可变通。
可能之例外情况包括:
一、丧后之婚
前已论及,守丧期满后之婚嫁,若恰不在霜降至冰泮之间,或可适当变通。然最稳妥之做法仍是等待下一个秋冬。
二、政治婚姻之紧急需要
如鲁庄公之夏季逆女,即因齐鲁政治关系之紧迫需要而不得不在夏季成婚。然此类例外受到经传之批评,说明其非正常之举。
三、军事状态下之变通
战争时期,诸侯可能因军事需要而调整婚嫁时节。如急需联姻以结盟,则可能提前或延后婚期。然此类变通亦当有限度,不可随意废弃时制。
四、天灾异变下之变通
如遇重大天灾(大旱、大水、地震等),国家可能宣布暂停或提前婚嫁。然此等变通极为罕见,且须有正式之政令。
总之,例外虽有,然"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大原则在先秦始终被视为不可轻废之常制。例外之所以被称为例外,正因为常制之所以为常制。
第十五章 两汉经师之解读
第一节 两汉经师对婚期之讨论
两汉经师继承先秦之学术传统,对"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进行了系统之整理与讨论。
《白虎通·嫁娶》云:
"嫁娶必以春何?春者,天地交通,万物始生,阴阳交接之时也。"
此说似与"霜降逆女"相矛盾。然须知《白虎通》乃东汉班固编纂白虎观会议之记录,会议中对婚期有不同之意见。"嫁娶必以春"或为会议中一种意见,并非定论。
实际上,同一《白虎通·嫁娶》又引《诗经》"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以证婚嫁当在冬季冰未泮之前。此两种说法之矛盾,反映出汉代学者对先秦婚期制度之理解存在分歧。
分歧之关键在于:"嫁娶必以春"指的是何种"嫁娶"?若指"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之权宜措施,则与"霜降逆女"不矛盾。若指正式之婚礼,则与"霜降逆女"矛盾。
汉代今文经学与古文经学在此问题上或有不同之立场。今文经学家重《公羊传》《穀梁传》,或倾向于"春嫁"之说。古文经学家重《左传》《周礼》,或倾向于"秋冬嫁"之说。然二者之分歧或非根本性的,而是对"正婚"与"权变"之区分标准不同。
第二节 郑玄之解读
郑玄为东汉末年之经学大师,遍注群经,对先秦婚制之解读最为系统。
郑玄注《周礼·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云:
"中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
郑玄认为仲春为成婚之正时——"阴阳交,以成昏礼"。此说与"霜降逆女"看似矛盾。
然郑玄注《诗·匏有苦叶》"士如归妻,迨冰未泮"又云:
"冰未泮之时,士当归妻也。"
此又承认冰未泮之前为娶妻之时。
如何调和郑玄自身之矛盾?
可能之解释:郑玄认为婚礼之不同环节分属不同时期。六礼中之纳采、问名等前期准备在秋冬进行(合于"霜降逆女"),而最终之亲迎可延至仲春(合于"中春令会")。此一解释使"霜降逆女"与"中春令会"并行不悖。
第三节 两汉对"十日一御"之讨论
两汉经师对御幸节度之讨论,见于各种经注与纬书之中。
《礼记·内则》"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郑玄注云:
"五日一御,所以重继嗣也。"
郑玄解释"五日之御"为重视继嗣之需要。若对妾为五日一御,则对正妻之御幸频率或有不同——可能更高或更低,视具体情况而定。
至于"十日一御"之说,汉儒可能将其理解为在特定条件下(如年龄较大、季节为冬季等)之御幸节度。
两汉纬书中或有更详细之御幸节度记载,然纬书多佚,今已难以全面稽考。
【终 编:综论与反思】
第十六章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的思想史地位
第一节 此制度在先秦礼制中的地位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并非先秦礼制中之枝节规定,而是处于核心地位之制度纲领。
先秦礼制之体系,可大致分为五大范畴:
一曰吉礼——祭祀之礼 二曰凶礼——丧葬之礼 三曰军礼——征伐之礼 四曰宾礼——朝聘之礼 五曰嘉礼——婚冠之礼
婚礼属嘉礼之首,为五礼之中最关乎人伦根本者。而婚礼之时节规定,又为婚礼制度之根基——时节不合,则一切婚礼仪式皆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故"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为婚礼制度之根基,"十日一御"为婚后夫妇之常规,三者合一,构成了先秦婚姻御幸制度之总纲。此总纲之重要性,不亚于六礼之任何一项。
第二节 此制度的天人合一思想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是先秦天人合一思想之典范体现。
所谓"天人合一",非谓天与人为同一事物,亦非谓天之意志决定人之行为。先秦之天人合一,乃谓天道运行有其固有之节律,人之行事当顺应此节律而为之。天道提供框架,人道在框架内发挥主体性。
此制度中:
- 天道提供了四时之节律(霜降、冰泮、旬等时间节点)。
- 人道在此节律中安排婚嫁御幸之人事。
- 天道与人道相互配合,共同实现阴阳和谐、人口繁衍、社会秩序之目标。
此即《易·文言》所云:
"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
"与四时合其序"——与四时之秩序相合。"霜降逆女,冰泮杀止"正是人事"与四时合其序"之具体表现。
第三节 此制度的生命哲学
从更深层看,"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不仅是一套制度规范,更是一种生命哲学。
此哲学之核心为:生命之诞生不是偶然的生物事件,而是天地阴阳精气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之凝聚与化生。
为使此凝聚与化生达到最优之状态,先秦之人设计了这一套精密的时间与节度系统:
- 选择最佳之季节(秋冬,阴气盛极之时)
- 选择最佳之频率(十日一次,精气充盈之时)
- 配合最佳之身心状态(斋戒沐浴,精神凝聚之时)
当此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男女精气之合达到最佳状态,所化生之新命亦达到最佳品质。
此生命哲学之伟大在于:它将生育视为一件至为郑重、至为神圣之事——不是随时随地、任意而为之事,而是需要天时、人事、身心三者共同配合之大事。此一态度,体现了先秦之人对生命之深切敬畏。
第四节 此制度与后世之影响
虽然本文限定于先秦与两汉之范围,不涉两汉以后,但可以指出:此制度所蕴含之天人合一思想、优生思想、养生思想,在两汉之内即已产生深远之影响。
两汉之皇室婚礼、民间婚俗、医学养生、房中之学等,皆或多或少地受到"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影响。此制度虽或不再被严格执行(尤其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时对婚嫁之约束减弱),然其背后之思想——顺应天时、节制有度、敬畏生命——则始终作为文化之底层逻辑而存在。
第十七章 未尽之问与深入之思
第一节 "霜降"是否为精确之节气
"霜降"在先秦是否已作为精确之节气名称?抑或仅为"霜开始降落"之描述?
二十四节气之完整定名,学界一般认为至迟在西汉《太初历》中已完备。然其核心概念在先秦已有。《吕氏春秋·季秋纪》"霜始降"之"霜降",即与二十四节气中之"霜降"概念一致。
先秦之人或未必使用"霜降"二字作为固定之节气名称,但对"霜开始降落"这一物候现象极为关注,并以之作为婚嫁季节开始之标志。"霜降逆女"中之"霜降",或即此物候描述之简称,而非精确之节气术语。
然无论如何,"霜降"所指之时节——约在九月下旬至十月初旬——在先秦已有明确之认知。其作为婚嫁之始,有充分之天文、物候、农事依据。
第二节 "冰泮"之精确时间
"冰泮"即冰融化,其精确时间因地域而异。中国幅员辽阔,南方与北方之冰泮时间相差甚大。
先秦之礼制主要以中原(周都及周围地区)为标准。中原地区之冰泮,大约在仲春二月前后(今之三月中旬前后)。此时气温回升,河冰消融,春水泛滥。
然边远地区之冰泮时间或有不同。北方之冰泮可能晚至三月甚至四月,南方之冰泮可能早至正月甚至更早。
先秦各国是否根据本国之实际冰泮时间来调整婚嫁之终止日期?抑或统一以中原之标准为准?
此问在先秦典籍中未见明确之讨论。从实际操作看,各国或以本国之实际物候为准——当本国之冰开始消融时,即为婚嫁终止之时。此一推测虽无直接文献证据,然于情理甚通。
第三节 "十日一御"是否为普遍之标准
"十日一御"是否适用于所有人?抑或仅为特定人群(如某一年龄段、某一身份等级)之标准?
从前文之分析看,"十日一御"最可能是五十岁以上之士大夫在秋冬季节之御幸节度。对于更年轻之人,频率或可稍高(如五日一御);对于更年老之人,频率或须更低(如二十日一御甚至更长)。
然此推论缺乏先秦典籍之直接文献支持。先秦典籍中关于不同年龄之御幸频率的系统性记载,目前未见完整之文本。"十日一御"或为先秦御幸节度之一种标准,但未必是唯一之标准。
第四节 此制度在不同地域之差异
先秦中国,诸侯国分布于不同之地理区域,气候物候差异甚大。"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度是否在所有诸侯国统一执行?
从《春秋》经传之记载看,鲁、齐、晋、卫等中原诸国之婚嫁时节大致合于秋冬之制。然楚、吴、越等南方诸国之婚嫁时节是否相同?
南方气候温暖,霜降之日晚于中原,冰泮之日早于中原(甚至某些地区冬季无冰)。若严格以"霜降"与"冰泮"为标准,南方之婚嫁季节将比中原短得多——甚至在某些无冰之地区,"冰泮杀止"失去了其物候标志之功能。
楚国有"不服周"之传统,其礼制或与中原有较大差异。楚之婚嫁是否遵循"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从现有文献看,难以确论。
然可推测:南方诸国或以本地之物候标志(如某种植物之开花、某种鸟之迁徙等)替代"霜降"与"冰泮",来划定本地之婚嫁季节。其基本原则——秋冬婚嫁、春夏止息——或与中原相同,但具体之起止时间可能因地制宜。
第五节 此制度的实际执行率
任何制度都有理想与现实之差距。"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在先秦之实际执行率如何?
从《春秋》经传来看,诸侯之婚嫁大致合于秋冬之制,说明至少在贵族阶层,此制度之执行率较高。然庶民阶层之情况则难以确知。
先秦社会之庶民(农民、手工业者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严格遵循"十日一御"等节度?恐怕难以做到。庶民生活艰苦,缺乏系统之礼制教育,其婚嫁御幸之行为或更多受到自然本能与地方习俗之影响,而非严格按照礼制规范行事。
然从另一角度看,"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时节规定与农时高度吻合,庶民在客观上也倾向于在秋冬之间成婚——因为此时农事已毕、有暇操办婚事。故此制度虽或非庶民所刻意遵循,然庶民之实际行为或与之自然暗合。
第六节 此制度与女性之地位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制度中,女性之角色为何?
从表面看,此制度似乎完全以男性为主体——"逆女"(迎娶女子)、"御"(男子"御"女子)——女性处于被动之地位。
然深入分析,情况或非如此简单。
首先,"逆"字虽以男方为主语(男方来迎娶),但婚礼之成立须女方同意。先秦之婚礼虽由父母包办,但女方之意愿(尤其是女方父母之意愿)不可忽视。
其次,"御"字虽以男性为主语,但御幸之节度(如"十日一御")实际上也保护了女性之身心健康。若无节度,女性可能被迫频繁承受御幸之苦。"十日一御"之规定,使女性获得了合理之休息期。
再次,《礼记·月令》仲春之月之"先雷三日,奋木铎以徇于路"之警告,其出发点之一即为保护孕妇与胎儿——"生子不备,必有凶灾"。此显示出先秦制度对女性生育安全之关切。
《礼记·内则》更有多处对女性权益之保障性规定:
"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
此规定保障了年长之妾的御幸权利——即便年老,只要未满五十,仍有被御幸之权利。此虽从现代视角看可能有争议,但在先秦语境中,被御幸意味着被关注、被宠爱,是一种地位之体现。
总之,"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制度虽以男性为表述主体,但其内在逻辑中包含了对女性的一定保护与关切。当然,此保护与关切是在宗法父权制之大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与现代之性别平等观念等量齐观。
第十八章 余论:从十二字看先秦文明之精神
第一节 十二字中的秩序之美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十二字,三句四字,句式整齐,节奏分明。此十二字本身即体现了先秦之人对秩序之追求。
先秦文明之核心精神之一,即为"秩序"。天有天之秩序(日月星辰之运行),地有地之秩序(山川草木之生长),人有人之秩序(礼义廉耻之规范)。三才之秩序相互辉映,共同构成一个完整而和谐之宇宙。
"霜降逆女"——天之秩序(霜降之节气)决定人之秩序(婚嫁之始)。
"冰泮杀止"——地之秩序(冰之消融)决定人之秩序(婚嫁之终)。
"十日一御"——天之数(十干之旬)决定人之节(御幸之频)。
天地之秩序贯穿于人事之中,使人之婚嫁御幸不再是无序之本能行为,而成为有序之礼制行为。此种以天地之秩序规范人事之理念,正是先秦文明最为根本之精神特征。
第二节 十二字中的中和之道
"中和"为先秦哲学之核心范畴。
《礼记·中庸》云: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十日一御"即"发而中节"之体现——御幸之欲("发")以十日为节度而行之("中节")。不纵不抑,恰到好处,此即"和"。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亦为"中节"之体现——婚嫁之事("发")以霜降为始、冰泮为终("中节")。不过早不过晚,恰在天时之中,此即"和"。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当中和之道得到充分实现时,天地各安其位,万物各得其育。婚嫁御幸之制度若能达到"中和",则天地之间阴阳和谐,万物(尤其是人)之生育繁衍达到最佳状态。
此即先秦之人设计此制度之终极目标:通过"中和"之婚嫁御幸,实现天地万物之大和谐。
第三节 十二字中的敬畏之心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制度背后,蕴含着先秦之人对天道、对生命、对人伦的深切敬畏。
对天道之敬畏:不敢违天时而行婚嫁。天有四时之序,人当顺从之。"霜降"方可逆女,"冰泮"即须杀止——此非人之自由选择,而是天道之命令。人在天道面前,须怀敬畏之心,谨守天时之规定。
对生命之敬畏:不敢随意创造新生命。新生命之诞生须在最佳之条件下进行——合时、合节、合德。此非出于繁琐之形式主义,而是出于对生命神圣性之深刻认识。每一个新生命都值得以最郑重之方式迎接,故须以最严格之制度保障其诞生之条件。
对人伦之敬畏:不敢废弃礼制而纵欲。夫妇之合虽为天性,然天性须以礼制节之。"十日一御"——此非压抑人性,而是提升人性。以礼制节欲,使人之行为从动物本能提升为文明行为。
此三重敬畏,构成了先秦文明之精神底色。"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虽仅十二字,却浓缩了先秦之人敬天、惜命、重礼之全部精神。
第四节 十二字的永恒价值
最后,虽然本文不涉两汉以后之内容,但可以在先秦与两汉之范围内指出:此十二字所蕴含之思想价值,在其所处之时代即已被视为具有永恒性。
《易·系辞下》云:
"天地之大德曰生。"
天地之最伟大的德行就是"生"——创造生命、养育生命。"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全部目的,归根结底即为服务于此"大德"——使生命之创造在最佳条件下进行,使人类之繁衍在最和谐之环境中延续。
只要"天地之大德"不变——只要天地仍在创造与养育生命——此十二字所蕴含之思想即具有永恒之价值。顺应天时以行婚嫁、节制有度以行御幸、敬畏生命以育后代——此等原则超越了时代之限制,成为人类文明之普遍智慧。
【附 论】
附论一:先秦历法与婚期之换算
先秦各国历法不一,为研究婚期带来困难。此处略述先秦历法之基本情况,以供参考。
一、殷历:以十二月为岁首(或说以十一月为岁首),殷墟甲骨卜辞中有大量历法资料。殷人以干支纪日,十日为旬。
二、周历:建子,以十一月(冬至所在之月)为正月。《春秋》经文即用周历。故《春秋》所记之"正月"实为夏历之十一月,"九月"实为夏历之七月。研究《春秋》婚嫁之时节时,须注意此一历法差异。
但亦有学者认为鲁国实际使用夏历而《春秋》以周历纪年,故经文中之月份或须加以辨析。
三、夏历(建寅):以正月(立春前后之月)为岁首。此即后世通行之农历。《吕氏春秋·十二纪》及《礼记·月令》所用或即夏历(或接近夏历)。
在本文之讨论中,一般以夏历为准:九月约当阳历十月至十一月之间,即霜降前后;二月约当阳历三月至四月之间,即冰泮前后。此一时间段落约为四至五个月,即婚嫁之窗口期。
附论二:先秦婚嫁之禁忌日
除"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大时节规定外,先秦或尚有更细致之禁忌日规定——即在婚嫁季节内,某些特定之日子不宜行婚礼或御幸。
可能之禁忌日包括:
一、朔日与望日。朔日(初一)日月合朔,天无月光,阴气极盛。望日(十五)月圆,阴气极满。此两日阴气特殊,或不宜行御幸。
二、月忌日。每月之特定日子(如三日、七日等)在先秦或有禁忌之传统,源自上古之"不吉日"观念。
三、节气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等重要节气之日,天地阴阳之气正在转换,气机不稳,或不宜行御幸。
四、斋戒之日。天子、诸侯在重大祭祀之前须斋戒数日至十余日。斋戒期间禁止御幸。
此等禁忌日之存在,使实际可行御幸之日数进一步减少,从而使"十日一御"之频率更显合理——在扣除禁忌日之后,每十日能找到一个合适之日子行御幸,已属不易。
附论三:上古"合姓"之遗迹
有学者认为,"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度或保留了上古"合姓"(大规模集体婚配)之遗迹。
在文明之极早期,人类或曾有在特定季节集体举行婚配仪式之传统——类似于动物之"交配季"。此种集体婚配在特定之月份集中进行,其余月份则不婚不配。
随着文明之发展,此种集体婚配逐渐演变为个体婚姻,但其时节之限制(秋冬婚嫁、春夏不嫁)被保留下来,成为礼制之一部分。
此推论虽缺乏直接之文献证据,然从"中春之月令会男女,奔者不禁"之规定中,尚可窥见此上古集体婚配之遗痕。"奔者不禁"——允许男女不经正式婚礼而自由结合——此正是上古自由婚配之残余。
《周礼·地官·媒氏》之"令会男女",其"令"字表明此为官方之命令——官方命令男女在仲春集体会合。此"令会"之制度,极可能源自更为远古之集体婚配传统。
若此推论成立,则"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度之历史渊源,可追溯至文明之最早期——甚至追溯至人类尚未完全脱离动物性之远古时代。
【总 结】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十二字,看似简短,实则蕴含了先秦文明在天文历法、阴阳哲学、五行学说、礼制规范、养生之学、优生思想、宗法制度、政治治理等诸多领域之深厚积累。
从天文看,此制度以霜降、冰泮、旬等天文历法节点为框架,使婚嫁御幸与日月星辰之运行同步。
从哲学看,此制度体现了阴阳交泰、五行相生、天人合一、中和之道等先秦核心哲学理念。
从礼制看,此制度与六礼之婚礼仪式、月令之政令系统、宗法之继嗣要求等密切配合,构成先秦礼制之有机整体。
从养生看,此制度以精气学说为理论基础,以"充摄之间"的中和之道为操作原则,为先秦养生之学之重要组成部分。
从优生看,此制度通过合时、合节、合德之三重要求,力图保障每一个新生命在最佳条件下诞生,体现了先秦之人对生命品质之高度关切。
从政治看,此制度服务于人口繁衍与国力增强之国家战略目标,是先秦政治家治国理政之重要工具。
综上,"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并非孤立之条文,而是先秦文明精神之浓缩表达。研究此十二字,即是研究先秦文明之精髓。
通过本文之深入钻研,吾人或可更深刻地理解先秦先贤之智慧——他们以天道为师,以礼制为器,以敬畏为心,构建了一套既顺应自然又规范人事的完整制度体系。此体系之精密与深刻,值得后人反复研读、深入体味。
玄机编辑部
谨撰于研究之余
【全文完】
本文所引先秦典籍包括:《周易》《尚书》《诗经》《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左传》《公羊传》《穀梁传》《论语》《老子》《庄子》《荀子》《墨子》《管子》《吕氏春秋》《国语》《鹖冠子》《尔雅》等。所引两汉文献包括《白虎通》及郑玄经注等。严格遵循"不出现两汉之后信息"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