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春之朝,君自听朝,论爵赏校官,终五日。
孟春之朝,君主亲自听政,议论爵位奖赏、校核百官,历时五日。
季冬之夕,君自听朝,论罚罪刑杀,亦终五日。
季冬之夕,君主亲自听政,议论惩罚罪行、刑杀,也历时五日。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
正月朔日,百官在朝,君主颁布命令、在全国布行宪法,五乡之师和五属大夫都从太史处领受宪法。
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
大朝会之日,五乡之师和五属大夫都在君主面前亲身温习宪法。
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
太史颁布宪法后,将宪籍存入太府。
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
五乡之师退朝,随即在乡官处传达至乡属及游宗,大家都领受宪法。
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
宪法颁布后,再传达命令,然后才敢回去休息;
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
宪法未布、命令未达,不敢回去休息;
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
擅自回去,叫做留令,罪当处死不赦。
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
五属大夫都乘驾马车上朝,退朝后不敢回去休息,要立即出发前往各都邑。
遂于庙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晏之时,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
到达各都邑之日,在宗庙召集属吏,大家都领受宪法。宪法颁布后,随即派遣使者传达命令,以布宪当日的早晚时刻为准,宪法既布,使者随即出发,然后才敢回去休息;
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
宪法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回去休息;
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
擅自回去,叫做留令,罪当处死不赦。
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宪法颁布后,有不执行宪法者,叫做不从令,罪当处死不赦。
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
核查宪法与太府之籍不符者,多出则叫专制,不足则叫亏令,罪当处死不赦。
首宪既布,然后可以布宪。
首宪颁布之后,才可以颁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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