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 · 第 43 篇

明法

其 一

主道明臣术胜法治之要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所谓治国,是君主之道明确的结果;

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所谓乱国,是臣子之术胜过君主的结果。

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埶胜也。

尊君卑臣,不是计较亲疏,而是以势力来胜制。

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

百官识路,不是因为恩惠,而是因为刑罚必行。

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

所以君臣共道则乱,君主专授权力则失。国家有四种灭亡:令出而求得不出,叫做灭;

出而道留,谓之拥。

出而道被留阻,叫做拥;

下情求而不上通,谓之塞。

下情求达而不能上通,叫做塞;

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下情上达而道被阻止,叫做侵。

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所以灭、侵、塞、拥的产生,来自法度不立。

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

所以先王治国,不在法度之外妄行其意,不在法度之内行私惠。

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行动无不依法,是禁止过失、排除私情之法。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威令不两设,政事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轴伪;

所以有法度之制者,不可以机巧伪轴蒙蔽;

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有权衡之称者,不可以轻重欺骗;

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有寻丈之数者,不可以长短参差。

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

如今君主舍法以誉推进能,则臣下离上而结党于下;

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

以党派举荐官员,则民众务于交结而不求实用。

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

所以官员失去其治理,是因为君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

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比周以相为匿,是忘主𣦸交以进其誉,故交众者誉多。

如此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开公道而行私术,结党互相包庇,忘记君主、以死结交以进其誉;所以交结众多者誉声多。

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内外朋党,即便有大奸,其遮蔽君主之力也众多。

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所以忠臣死于非罪,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其罪,所起者非其功——如此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

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十次到私人门上,不一次到君主廷上;

百虑其家,不一图国。

百次图谋其家,不一次图谋国家;

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

属下虽众,不是为了尊君;

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百官虽具,不是为了任国——这叫做国无人。

国无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与家务于相益,不务尊君也。

国无人者,不是朝臣衰弱,而是家与家务于相互得益、不务尊君;

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小臣持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大臣务于相互高贵而不任国事;小臣持禄养交、不以官职为事——所以官员失去其能力。所以先王治国,使法来选择人,不自行举荐;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使法来量度功绩,不自行衡量。

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

所以能力可以隐匿而不能遮蔽,败绩可以失败而不能修饰;誉者不能进,诽者不能退——如此则君臣之间明白分别,明白分别则易于治理。

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君主虽不亲身躬下为之,而守法行之便可。

文化背景

《明法》篇是《管子》法家思想最为系统的论述之一,「主道明,臣术胜」的对立是全篇主旨;「国有四亡:灭、拥、塞、侵」四种政令壅塞的状态,是对科层制失灵的精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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