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一
主道明臣术胜法治之要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所谓治国,是君主之道明确的结果;
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所谓乱国,是臣子之术胜过君主的结果。
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埶胜也。
尊君卑臣,不是计较亲疏,而是以势力来胜制。
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
百官识路,不是因为恩惠,而是因为刑罚必行。
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
所以君臣共道则乱,君主专授权力则失。国家有四种灭亡:令出而求得不出,叫做灭;
出而道留,谓之拥。
出而道被留阻,叫做拥;
下情求而不上通,谓之塞。
下情求达而不能上通,叫做塞;
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下情上达而道被阻止,叫做侵。
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所以灭、侵、塞、拥的产生,来自法度不立。
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
所以先王治国,不在法度之外妄行其意,不在法度之内行私惠。
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行动无不依法,是禁止过失、排除私情之法。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威令不两设,政事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轴伪;
所以有法度之制者,不可以机巧伪轴蒙蔽;
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
有权衡之称者,不可以轻重欺骗;
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有寻丈之数者,不可以长短参差。
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
如今君主舍法以誉推进能,则臣下离上而结党于下;
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
以党派举荐官员,则民众务于交结而不求实用。
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
所以官员失去其治理,是因为君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
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比周以相为匿,是忘主𣦸交以进其誉,故交众者誉多。
如此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开公道而行私术,结党互相包庇,忘记君主、以死结交以进其誉;所以交结众多者誉声多。
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内外朋党,即便有大奸,其遮蔽君主之力也众多。
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所以忠臣死于非罪,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其罪,所起者非其功——如此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
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十次到私人门上,不一次到君主廷上;
百虑其家,不一图国。
百次图谋其家,不一次图谋国家;
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
属下虽众,不是为了尊君;
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百官虽具,不是为了任国——这叫做国无人。
国无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与家务于相益,不务尊君也。
国无人者,不是朝臣衰弱,而是家与家务于相互得益、不务尊君;
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小臣持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大臣务于相互高贵而不任国事;小臣持禄养交、不以官职为事——所以官员失去其能力。所以先王治国,使法来选择人,不自行举荐;
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使法来量度功绩,不自行衡量。
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
所以能力可以隐匿而不能遮蔽,败绩可以失败而不能修饰;誉者不能进,诽者不能退——如此则君臣之间明白分别,明白分别则易于治理。
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君主虽不亲身躬下为之,而守法行之便可。
《明法》篇是《管子》法家思想最为系统的论述之一,「主道明,臣术胜」的对立是全篇主旨;「国有四亡:灭、拥、塞、侵」四种政令壅塞的状态,是对科层制失灵的精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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