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一
冉有问三皇五帝不用五刑
冉有问于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孔子曰:「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凡民之为奸邪、窃盗、靡法、妄行者,生于不足,不足生于无度。无度,则小者偷惰,大者侈靡,各不知节。是以上有制度,则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则不犯。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而无陷刑之民。不孝者、生于不仁,不仁者、生于丧祭之礼也,明丧祭之礼,所以教仁爱也。能致仁爱,则服丧思慕。祭祀不解人子馈养之道。丧祭之礼明,则民孝矣。故虽有不孝之狱,而无陷刑之民。杀上者、生于不义。义所以别贵贱,明尊卑也。贵贱有别,尊卑有序,则民莫不尊上而敬长。朝聘之礼者,所以明义也。义必明,则民不犯。故虽有杀上之狱,而无陷民之刑。鬭变者、生于相陵;相陵者、生于长幼无序而遗敬让。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而崇敬让也。长幼必序,民怀敬让。故虽有变鬭之狱,而无陷刑之民。淫乱者、生于男女无别;男女无别,则夫妇失义。婚姻聘享者,所以别男女、明夫妇之义也。男女既别,夫妇既明,故虽有淫乱之狱,而无陷刑之民。此五者、刑罚之所从生,各有源焉。不豫塞其源,而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穽而陷之也。刑罚之源,生于嗜欲不节。夫礼度者,所以御民之嗜欲而明好恶,顺天道。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狱者,则饬制量之度;有犯不孝之狱者,则饬丧祭之礼;有犯杀上之狱者,则饬朝觐之礼;有犯鬭变之狱者,则饬乡饮酒之礼;有犯婬乱之狱者,则饬婚聘之礼。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虽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诬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谋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杀人者罪止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矣。」
冉有向孔子问道:「古代三皇、五帝不使用五刑,这是真的吗?」孔子说:「圣人设立防范,贵在让人不去违犯;制定五刑而不用,正是实现至善之治的办法。凡百姓中行奸邪、偷盗、蔑弃法度、妄加行事的,是因为匮乏不足,而不足是因为没有制度。没有制度,小的人就懒惰偷安,大的人就奢侈无度,各自不知节制。所以君上有制度,百姓就知道行止,百姓知道行止就不会违犯。所以虽有奸邪、盗贼、违法、妄行之狱案,却没有陷入刑罚的百姓。不孝者,是因为不仁;不仁,是因为丧祭之礼不明;明丧祭之礼,是用来教导仁爱的。能够致使仁爱,则服丧时思念悼慕。祭祀不懈怠,是人子馈养之道。丧祭之礼明了,则百姓就孝顺了。所以虽有不孝之狱,却没有陷刑的百姓。杀害君上者,是因为不义。义是用来区分贵贱、彰明尊卑的。贵贱有别,尊卑有序,则百姓无不尊上敬长。朝聘之礼,是用来彰明义的。义必须彰明,百姓就不会违犯。所以虽有杀上之狱,却没有陷刑的百姓。争斗变乱者,是因为相互凌犯;相互凌犯,是因为长幼无序、遗忘了敬让。乡饮酒之礼,是用来彰明长幼之序、崇尚敬让的。长幼必有序,百姓怀抱敬让。所以虽有变斗之狱,却没有陷刑的百姓。淫乱者,是因为男女无别;男女无别,则夫妇之义丧失。婚姻聘享之礼,是用来区分男女、彰明夫妇之义的。男女既已有别,夫妇之义既已分明,所以虽有淫乱之狱,却没有陷刑的百姓。这五者,是刑罚产生的根源,各有其源头。不预先堵塞其源头,而随意以刑法绳之,这就叫做为百姓设置陷阱来诱使他们陷入。刑罚的根源,产生于嗜欲不节。礼度,是用来制驭百姓的嗜欲、彰明好恶、顺应天道的。礼度既已陈明,五教完全修习,而百姓还有人未被教化,还必须彰明法典,以此加以巩固。凡有犯奸邪、违法、妄行之狱者,则整顿制量之度;有犯不孝之狱者,则整顿丧祭之礼;有犯杀上之狱者,则整顿朝觐之礼;有犯争斗变乱之狱者,则整顿乡饮酒之礼;有犯淫乱之狱者,则整顿婚聘之礼。三皇、五帝教化百姓,就是如此。虽然有五刑的运用,不也是可以的吗?」孔子说:「大罪有五类,而杀人是其中最轻者。违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诬蔑文武者罪及四世,违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谋害鬼神者罪及二世,亲手杀人者罪止其身。所以说:大罪有五,而杀人是其中最轻者。」
「五刑」指墨(刺字)、劓(割鼻)、剕(截足)、宫(宫刑)、大辟(死刑)。五礼(丧祭、朝聘、乡饮、婚聘等)与五刑一一对应,是儒家「礼治优于刑治」思想的系统阐发。
「五教」指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大罪五类」(逆天地、诬文武、逆人伦、谋鬼神、手杀人)体现了儒家对罪行轻重的独特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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