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理分析
第二组「一也」。荀子 先生列出三项仪式规定:利爵(祭祀中献酒之爵)不能一饮而尽(不醮),已完成祭献的俎肉不再品尝,焚香三次嗅闻而不实际取食。三项规定的共通之处在于:祭祀中呈献给神灵的供品,人不能完全享用——需要保留一份「不尽」。
这种「不尽」不是浪费,而是一种深层的敬意表达:通过主动放弃完全享用的权利,表明这些供品首先属于神灵、属于祖先,而非属于人。如果每样东西都吃光喝尽,祭祀就变成了纯粹的宴饮——失去了「事神」的崇敬维度。
与 [19.11] 的「贵本」不同,本章的「一也」指向的是另一个原则——「敬」。祭祀中的「不尽」「不醮」「不食」,本质上都是通过自我节制来表达对神圣对象的敬畏。[19.36] 论「祭者志意思慕之情」时说「物取而皆祭之,如或尝之」——祭品的摆放方式要让人感觉「好像有人在品尝」,这正是因为前面有「不食不饮」的仪式约束,才使得这种「如或尝之」的想象具有了情感的张力。有所不享,才使享者(神灵)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