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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位之辨:《论语》"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章深解

本文深入解析《论语》孔子论臧文仲“窃位”章,通过详尽训诂与考论,探讨“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背后的政治伦理。结合《左传》《史记》等典籍,揭示权力合法性与举贤任能的命题,还原孔子对用人之道的深邃思考。

玄机编辑部 2026年5月7日 预计阅读 101 分钟 PDF Markdown
窃位之辨:《论语》"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章深解

第三编:义理阐发

第十一章:位与德——先秦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

此章之义理核心,在于"位"与"德"的关系。这是先秦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

先秦思想家对"位"有深刻的思考。位者,政治权力之载体也。一个人占据某个位置,就拥有了与该位置相应的权力。但权力的正当性从何而来?先秦思想家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从天命论的角度看,位来自天命。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封于天子,卿大夫受命于诸侯,这是一套自上而下的授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位的正当性来自于上级的授予,而最终来自于天命。但天命并非固定不变的——"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天命是会转移的。当一个统治者失德时,天命就会转移到有德之人身上。这就是"革命"(改变天命)的理论基础。殷周之际的政治变革,正是"天命靡常"这一理念的最生动注脚。周人取代殷人,正是因为殷纣失德而周文王、周武王有德。这一历史经验对先秦政治思想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它确立了一个原则:权力的正当性最终不在于血统或武力,而在于德行。

从德治论的角度看,位须与德相配。有德者居其位则名正言顺,无德者居其位则名不副实。孔子所谓"窃位",正是从德治论的角度来批评臧文仲:你的德行(至少在举贤方面)不配你的位子。

然而,孔子的"窃位"说又比简单的"德位相配"论更为深刻。孔子并非说臧文仲本人无德无才(事实上他承认臧文仲知柳下惠之贤,这本身就说明臧文仲有一定的识人之明),而是说他有一种特殊的"失德"——明知应该做的事而不做。这种失德,比纯粹的无能更严重,因为它涉及意志的选择和道德的故意违背。

此处须引入先秦思想中"德"的丰富内涵。"德"在先秦语境中,不仅仅是个人的品德修养,它还有"得"的含义——你从上天或从你的职位中所得到的、应当履行的使命和责任。《礼记·大学》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这个"明德"就不仅是个人修养意义上的美德,更是治国平天下意义上的政治使命。从这个角度理解"德位相配",意思就是:你获得了这个位子,就获得了与之相应的使命和责任(德),你必须履行这些使命和责任。不履行,就是"失德"——失去了你本应拥有的德。而"失德"的人占据着这个位子,就是"窃位"。

先秦关于"位"的讨论,还涉及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位是为谁而设?在孔子的思想中,答案是明确的:位是为天下百姓而设,不是为了居位者个人的荣耀或利益。居位者是天下之公器的受托人,不是所有者。你受托管理这份权力,就有义务把它用好——包括举荐贤能、使贤者各得其所。如果你不这样做,你就辜负了这份托付,你就是在偷窃——偷窃的不是别的,正是天下人应得的善治。

《易》之《系辞》曰:"圣人之大宝曰位。"位是圣人最大的宝物——不是因为位本身有什么价值,而是因为有了位,圣人才能实现治国安民的理想。位是工具,不是目的。位的价值在于它能让居位者做好事——举贤、利民、兴教化、致太平。如果一个人占据着位子却不做好事,那位子对他来说就不是"宝",而是"赃物"——窃来之物。

《易》又曰:"何以守位?曰仁。"用什么来守住自己的位置?用仁德。"仁"在孔子思想中有丰富的内涵,但其核心是"爱人"(《论语·颜渊》)。一个执政者以仁爱之心对待天下人,举贤才、利百姓、行善政,他的位子就是稳固的、正当的。反之,不行仁政,不举贤才,他的位子就是不稳固的、不正当的——即便暂时没有人来夺他的位子,在道义上他已经"窃"了这个位子。

这一理念在后来的儒学传统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更明确地表达了权力的公共性质。但这一理念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孔子的"窃位"说。

第十二章:举贤使能——儒家用人观的基石

此章涉及的第二个重要义理命题,是举贤使能的问题。

在孔子的政治思想中,举贤是执政者最重要的职责之一。《论语》中关于这一主题的论述甚多: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为政》)——把正直的人提拔上来,放在邪曲的人之上,百姓就会信服;把邪曲的人提拔上来,放在正直的人之上,百姓就不会信服。此章明确了用人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合法性和百姓的认同。

"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颜渊》)——举用正直之人,能使邪曲之人也变得正直。此章指出用人不仅有直接的效果(让对的人做事),还有间接的感化效果(带动风气的改变)。

"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子路》)——子路问政,孔子回答说:首先要建立好各级官署的制度,然后要宽恕小的过错,然后要举荐贤能的人才。在这里,"举贤才"被列为治国三要事之一。

樊迟问"何为知(智)",孔子答"知人"(《颜渊》)。在孔子看来,智慧的核心在于能识别人的贤愚善恶。而识别之后的下一步,就是举荐贤者、远离不肖者。知人而不能用人,那"知人"又有什么意义呢?

这些论述汇合在一起,构成了孔子用人观的完整图景:第一,举贤是执政者的首要责任;第二,用人是否公正是政治好坏的试金石;第三,能否识人用人是衡量执政者智慧的标准;第四,举用贤者不仅直接有利于政事,还能间接改善社会风气。

回到本章,臧文仲的过错就更加清晰了。他"知柳下惠之贤"——他具备了识人的能力;但他"不与立"——他没有把识人的能力转化为用人的行动。在孔子看来,这种知而不行的状态,比根本不知还要可恶,因为它意味着故意的渎职。

此处还须补充论及先秦时代"举"与"荐"之具体内涵。在当时的政治实践中,举贤并非仅仅是口头上的推荐,它涉及一套复杂的程序。执政者需要在适当的场合(如朝会、议政)向国君正式推荐某人,说明其才德和适任之处,有时还需要以自己的声誉为担保。这种举荐一旦被接受,被举荐者获得任命,举荐者就要为其表现负一定的连带责任。正因为举荐涉及风险和责任,一些执政者出于规避风险的心理而不愿举荐他人——万一被举荐的人出了问题,自己也要受牵连。但在孔子看来,这种因噎废食的心态恰恰是渎职的表现——你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你不举贤;你不举贤,所以你没有尽到你该尽的责任。你在其位,就应当承担在其位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再进一步思考:为什么孔子如此重视举贤?因为在孔子的政治理想中,政治的目的是"博施于民而能济众"(《雍也》),是让天下人都过上好日子。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最好的人来治理国家。一个贤能之人被闲置不用,就意味着天下少了一分善治的可能。而这笔账,要算在那些有权举荐却不举荐的人头上。

孔子弟子仲弓问政时,有一段对话尤为切要。仲弓曰:"焉知贤才而举之?"孔子曰:"举尔所知。尔所不知,人其舍诸?"(《子路》)仲弓的问题切中要害:我怎么知道谁是贤才而去举荐他呢?天下贤才那么多,我不可能都认识。孔子的回答非常精辟:你先举荐你知道的贤才,至于你不知道的,别人也会来举荐他们。这段对话有两层含义:第一,举贤不需要你认识天下所有的贤才,你只需要举荐你知道的——这就把"不知"这个借口给堵死了。第二,如果每个人都举荐自己知道的贤才,那么天下的贤才自然都能被发现和任用——这是一种分布式的选才机制。

将这段对话与本章对照,臧文仲的过错就更加无可辩驳:孔子只要求你"举尔所知"——举荐你知道的贤才。臧文仲确确实实"知"柳下惠之贤,但他就是不举。连"举尔所知"这个最基本的要求都做不到,还怎么当执政大夫?

这里还涉及一个重要的政治伦理问题:举贤与私利的冲突。臧文仲不举柳下惠,可能有多种原因(下详),但其中一个最可能的原因是:举荐一个比自己更贤能的人,可能威胁到自己的地位。这种担忧是人之常情,但在孔子看来,这恰恰是需要克服的私心。"克己复礼为仁"(《颜渊》),克服自己的私欲、回归到礼的公共规范上来,这才是仁。举贤要求执政者超越个人利益的考量,以天下之公器为公器,而非据为己有。臧文仲未能做到这一点,故曰"窃位"。

第十三章:臧文仲不举柳下惠之原因推论

孔子断言臧文仲"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但并未明言其不举之原因。后人据文献与情理推论,大致有以下几种可能:

其一,嫉贤妒能说。此说以为臧文仲自恃其智,不愿意让一个可能超越自己的人进入权力核心。柳下惠之贤是有目共睹的,如果被举荐到重要位置上,可能会动摇臧文仲在鲁国政坛的主导地位。这种解释虽然最为常见,但实际上缺乏直接的文献证据。从臧文仲的总体行事来看,他并非一个心胸特别狭窄的人。

其二,政见不合说。从《国语·鲁语》的记载来看,柳下惠对臧文仲的多项政策都提出了批评——祀爰居、废六关、妾织蒲等。两人在政策取向上有明显的分歧。臧文仲趋于务实灵活,展禽则恪守礼制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臧文仲不举荐一个总是跟自己唱反调的人,从政治运作的角度来说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孔子看来,政见不合不是不举贤的理由——恰恰相反,不同的声音对于政治的健康运行是必要的。

其三,维护家族利益说。臧氏与展氏虽同为鲁国公族之后,但分属不同的宗族。在春秋时期鲁国的政治格局中,世卿大族之间存在着激烈的权力竞争。举荐展氏之人可能被视为壮大竞争对手家族的势力。这种基于宗族利益的考量,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中是非常现实的。

其四,制度惯性说。春秋时期的用人制度以世卿世禄为主,即卿大夫的位子基本上是世袭的,由各大家族内部传承。在这种制度下,跨家族的举荐并不是常规操作。臧文仲不举柳下惠,可能部分是因为当时的制度本身就不鼓励这样做。但孔子之所以伟大,正在于他能超越既有制度的局限,提出更高的政治理想——用人应该唯贤是举,不论亲疏远近。

以上四种解释可能都有部分道理,但无论哪种原因,在孔子看来都不能成为不举贤的正当理由。孔子的批评所指向的,不是某个具体的原因,而是"知贤不举"这个行为本身。不管你出于什么原因不举荐贤者,结果都是一样的:贤者不得其位,天下因此受损。而这笔账,你作为有权举荐的人,逃不掉。

第十四章:贤者不遇——柳下惠的选择与孔子的态度

此章虽然主要是批评臧文仲,但也间接涉及了柳下惠面对不遇时的态度。这个问题在先秦儒学中有丰富的讨论。

柳下惠面对"不与立"的处境,选择了一条独特的道路:不去不怨,安于所在。如前所述,他做士师被三次罢免,有人劝他离开,他说"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他既不愿意委曲求全,也不愿意远走他乡。他选择留在鲁国,坚持自己的原则,哪怕为此付出被反复罢免的代价。

这种选择在先秦的处世哲学中占有独特的位置。与之对照的有几种不同的模式:

伯夷、叔齐模式——不满于时政,遁世隐居,宁死不食周粟。这是一种激烈的抗议方式,以自我牺牲来表达对政治的不满。

箕子模式——佯狂以避祸,在暴政下以装疯来保全自身。这是一种策略性的自保方式。

比干模式——直言进谏,不惜以死相争。这是一种壮烈的忠谏方式。

柳下惠的方式与以上都不同。他不遁世(不像伯夷),不佯狂(不像箕子),不以死相争(不像比干),而是平平淡淡地留在自己的位置上,做自己该做的事,说自己该说的话,不因得失而改变自己。这种方式看起来不那么戏剧化,但需要更大的内心力量——因为它要在日复一日的平凡中坚守原则,而没有殉道的壮烈来支撑。

若细论之,伯夷之清,失之太峻——他对世界的标准太高,以至于几乎没有人能达到他的要求,最终只能退出世界。比干之忠,失之太烈——他以生命为代价来表达抗议,虽然壮烈,但也意味着他放弃了继续在世间发挥作用的可能。而柳下惠之和,则是一种更为温润也更为持久的力量——他留在世间,与世间相处,不放弃也不放纵,不退缩也不激进。他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持续的、温和的批评和教化。

这让我们想到《论语·微子》中孔子对各种处世方式的评论。孔子评伯夷、叔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他们没有降低自己的志向,没有使自己受到屈辱。这是最高的评价。评柳下惠、少连曰"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其斯而已矣"——他们虽然降低了志向、承受了屈辱,但他们说的话合乎伦理,做的事经过深思。评虞仲、夷逸曰"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他们隐居而放言,能保持自身的清白,退隐合乎权变之道。

从这些评价可以看出,孔子对不同的处世方式有一个高低之分:伯夷式的不降志不辱身最高,柳下惠式的降志辱身但言行合道次之,虞仲式的隐居放言又次之。但孔子对柳下惠的评价并非贬低——"言中伦,行中虑"是很高的赞扬。他只是指出了柳下惠在客观上付出的代价(降志辱身),而非否定柳下惠的选择。

孟子把柳下惠的这种品质概括为"和"——圣之和者。这个"和"不是和稀泥、不是妥协,而是能在不理想的环境中保持自己的原则而不与世隔绝。用今天的话来说,柳下惠是一个能够"入世而不染"的人。他活在泥潭之中,却不被泥潭所沾污——这需要的不仅仅是道德的坚定,还需要心灵的从容和智慧的通达。

孔子对柳下惠的态度是高度肯定的。除了本章以"贤"相称之外,《论语·微子》还记载了孔子对各种隐逸之士的评论,其中对柳下惠、少连的评价是"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其斯而已矣"——他们虽然降低了自己的志向,遭受了屈辱,但他们的言论合乎伦理,行为经过深思熟虑。这个评价虽然不是最高的(最高的评价留给了伯夷、叔齐等人),但也是相当正面的。

值得注意的是,孔子本人的处世方式,与柳下惠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孔子也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论语·宪问》),也是在不理想的环境中坚持自己的理想。但孔子比柳下惠更积极——他不安于一个位置,而是周游列国,寻找能够实现自己政治理想的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说,孔子是在柳下惠式的坚持与伯夷式的激烈之间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孟子称孔子为"圣之时者"——能够根据时势做出最恰当选择的圣人,这正是孔子超越柳下惠之处。

然而,无论柳下惠自己如何选择面对不遇,这都不能减轻臧文仲的责任。柳下惠的高风亮节是他自己的修养,臧文仲的知贤不举是臧文仲自己的过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你不能因为柳下惠自己能处之泰然,就说臧文仲不举荐他没什么关系。贤者的豁达不能成为掌权者渎职的借口。

第十五章:正名与窃位——孔子政治哲学之一贯

要深入理解"窃位"之说,需要将其置于孔子政治哲学的整体框架中来考察。

孔子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正名"。《论语·子路》载,子路问孔子如果卫君用您执政,您将首先做什么?孔子答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正名"的核心思想是:名与实须相符。你叫什么名,你就应该做什么事。名是实的标准,实应当符合名的要求。当名与实发生背离时,政治秩序就出了问题。

"窃位"正是名实背离的一种表现。臧文仲名为执政大夫(名),但不尽执政大夫之责——举贤任能(实),这就是名实不符。他顶着"执政大夫"的名号,却没有做执政大夫该做的事,那这个名号就是虚的、偷来的——这就是"窃位"。

与"正名"密切相关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思想(《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一对词中,前者是名(身份),后者是实(行为)。做君主的要像个君主,做臣子的要像个臣子。这不是在描述现实(现实中很多君不君、臣不臣),而是在提出要求——每个人都应该按照自己的身份来行动。

将这一思想应用到臧文仲身上:你是执政大夫,你就应该像个执政大夫的样子——识人用人,举贤去不肖。你不这样做,你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执政大夫,你只是一个占据着执政大夫位子的人——窃位者。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窃位"说反映了孔子对政治权力本质的理解。在孔子看来,政治权力不是一种私有财产,而是一种公共责任。位是载体,责是内容。没有责任的位子是空壳,占据这个空壳的人就是窃位者。这一思想在后来的儒学传统中被不断发展和深化。

值得注意的是,孔子的"窃位"说与当时的世卿世禄制度形成了潜在的紧张关系。在世卿世禄制下,位是世袭的,你的父亲是卿大夫,你就是卿大夫,与你有没有德行、有没有能力无关。孔子的"窃位"说隐含着对这种制度的批评——仅凭血统和世袭来占据位子是不够的,你还必须尽到与这个位子相应的责任。如果你不尽责,你就是窃位者,不管你的血统有多高贵、你的世袭有多合法。

这一思想对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为后来的选贤与能、科举取士等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位子应该给有德有才的人,而不是仅仅给有背景的人。虽然从制度层面上这些变革要到很久以后才实现,但在思想层面上,孔子已经为之奠定了基础。

在此还须论及"窃位"与"尸位"之关系。后世有"尸位素餐"一语,意为占着位子不做事、白吃俸禄。"尸位"与"窃位"意义相近而又有别。"尸位"侧重于不作为——你在位子上但不做事;"窃位"则更进一步——你在位子上不做事,因此你占有这个位子的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尸位"是描述性的(你确实不做事),"窃位"是评价性的(你不做事所以你不配这个位子)。孔子用"窃"而不用"尸",正是要强调位与德、位与责之间不可分割的关联——你不是仅仅在浪费这个位子,你是在偷窃这个位子所代表的公共使命。

《诗经·魏风·伐檀》有"彼君子兮,不素餐兮"之句。所谓"不素餐",即不白吃饭,意指君子之在位者必有功德于民,方配享其俸禄。此诗之旨,与孔子"窃位"之论异曲同工。居位而不为民谋利者,其食也"素",其位也"窃"。

另须指出的是,孔子的"正名"思想并非仅仅是一种语言哲学或名实关系的讨论。它有着极为现实的政治关切。在孔子所处的春秋末叶,名实混乱已经到了极端严重的程度——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政治秩序严重失范。季氏以大夫而行天子之礼(八佾舞于庭),陪臣执国命,三桓分公室——种种僭越行为层出不穷。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孔子提出"正名",实际上是在呼吁恢复政治秩序:让每个人回到他应在的位置上,做他应做的事情。"窃位"之论,正是这一呼吁在用人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第十六章:知与行——窃位说的认识论维度

此章还涉及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知与行的关系。

"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知而不行,这是臧文仲的根本问题。孔子在这里提出了一个深刻的命题:知识如果不转化为行动,那知识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在孔子的思想中,知与行是统一的。真正的"知"不仅仅是认知层面的了解,更包括实践层面的落实。《论语》中有大量关于知行关系的论述: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为政》)——这里的"知"虽然主要指认知的诚实,但也暗含了知与行的统一:真正知道的人会按照知道的去做,所以真正的知本身就包含了行。一个人如果"知"某事为善而不行之,那他是否真的"知"?在孔子看来,答案可能是否定的——他只是表面上知道,而非真正地知道。真正的知,是融入了行动意志的知,是"知行合一"的知。

"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子罕》)——这里的"知"是一种实践性的智慧,不是纯粹的理论认识。真正的知者能在复杂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这本身就是知行合一的表现。"不惑"不仅是思想上的明晰,更是行动上的果断。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雍也》)——从知到好到乐,是一个从认知到情感再到实践的递进过程。仅仅"知道"是不够的,还要"喜好",最好是"乐在其中"。这说明孔子所追求的知,不是停留在头脑中的抽象知识,而是融入生命的实践智慧。

回到本章,臧文仲的问题正在于知而不行。他"知"柳下惠之贤,但他的"知"停留在了认知层面,没有转化为举荐的行动。在孔子看来,这种"知"不算真正的"知"——所以在另一章中,孔子才会反问"何如其知也"。你连识别了贤人都不去举荐,你算什么知?

此处需要进一步辨析"知"的不同层次。先秦思想中的"知"至少有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事实之知——知道某个事实。如臧文仲知道柳下惠是贤者。这是最基本的知。

第二层,理解之知——不仅知道事实,还理解其意义和价值。臧文仲不仅知道柳下惠是贤者,还理解贤者对于国家的价值。

第三层,判断之知——能据此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臧文仲应该知道举荐贤者是正确的行为。

第四层,实践之知——能将知识转化为行动。这是最高层次的知,也是臧文仲所欠缺的。

孔子对臧文仲的批评,正是在指出他的"知"停留在了前三个层次而没有达到第四个层次。他有事实之知(知道柳下惠贤),有理解之知(了解柳下惠的价值),可能也有判断之知(知道应该举荐贤者),但他缺乏实践之知——他没有把前三个层次的知识转化为举荐的实际行动。在孔子看来,缺少了实践层次的知,就不是完整的知。

这一思想在后来的儒学发展中被进一步深化。《中庸》云:"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学、问、思、辨、行——行是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没有行,前面的学问思辨都是空的。《大学》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也是一个从知到行的递进过程。知识的目的不在于知识本身,而在于通过知识来改善世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此处还可与孔子论"仁"之旨相参照。孔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述而》),仁并不遥远,你想行仁,仁就来了。关键在于意志的决断。同理,举贤也不困难,你想举就举了,关键在于你愿不愿意。臧文仲不是不能举柳下惠,而是不愿意——这正是孔子批评他的根本原因。知而不行,过在意志,不在能力。这种过错比能力不足更为严重,因为它涉及道德选择而非智力局限。

再者,"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这一表述本身还暗含着一个深层的伦理问题:知识是否带来义务?在孔子看来,答案是肯定的——你知道了柳下惠贤能,你就有义务去举荐他。知识不是中性的、无责任的——当你获得了某种知识,你就承担了与之相应的行动义务。一个不知道柳下惠贤能的人,他没有举荐柳下惠的义务(虽然他有发现贤才的义务);但一个已经知道柳下惠贤能的人,他就有了举荐的义务。知识越多,责任越大。这一思想虽然孔子没有明确表述,但从他的批评逻辑中可以清楚地推导出来。

第十七章:窃位与让贤——反思先秦禅让传统

孔子之"窃位"说,还可以与先秦的禅让传统做一对照。

上古传说中,尧舜之际实行禅让——尧传位于舜,舜传位于禹,不是基于血统而是基于德行。《论语·尧曰》载尧之命辞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这是一种以德传位的理想政治模式。

禅让的核心理念是:位应当归于有德者。如果在位者发现有比自己更贤能的人,就应该把位子让给他。这与"窃位"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禅让是主动让出位子给更贤能的人,窃位则是明知有更贤能的人却不让出位子。禅让是政治美德的最高表现,窃位则是政治道德的严重缺失。

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要求臧文仲禅让——他不是君主,他也不一定有把自己的位子让给柳下惠的权力。但孔子的批评所指向的精神方向与禅让传统是一致的:执政者应该以天下为公,以贤能为尚,不应该因为个人的利益而阻碍贤者上位。你可以不把自己的位子让出来,但你至少应该举荐贤者,让他们也有施展才华的平台。

这里有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让"与"举"的区别和联系。让是把自己的位子让给别人,举是给别人一个位子。让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举则不一定需要。从这个角度看,举贤其实比禅让容易得多——你不需要失去什么,你只需要做出一个举荐的行动。但即便如此,臧文仲连这个最低限度的要求都没有做到。如果我们以禅让的标准来衡量他,他的行为就更加不堪了。

孔子对禅让传统是高度推崇的。他赞美尧之"巍巍乎"(《泰伯》),赞美舜之"无为而治"(《卫灵公》),赞美泰伯之"三以天下让"(《泰伯》)。在孔子的政治理想中,最好的政治是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每个人都在最适合自己的位置上。而实现这一理想的前提,就是在位者能够识贤、举贤、让贤。

"泰伯,其可谓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让,民无得而称焉。"(《泰伯》)泰伯三次让天下而民间找不到语言来赞美他,孔子称之为"至德"——最高的品德。如果说泰伯让天下是"至德"的话,那么臧文仲不举贤才就可以说是"失德"了。两者之间的巨大反差,更加凸显了"窃位"之行的严重性。

《论语·尧曰》完整记录了尧禅让给舜时的命辞:"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尧在这段话中告诫舜:天命现在落在你身上了,你要诚实地把持中正之道。如果天下百姓陷入困穷,你的天禄就永远终结了。这段话有两层含义:第一,禅让的标准是天命和才德,不是血统和私情;第二,获得权力的人必须对天下百姓负责,否则就会失去权力。将这两层含义应用到本章的讨论中:臧文仲不举柳下惠,既违背了以才德选人的原则(第一层),也使鲁国百姓失去了一位可能造福他们的贤者(第二层)。

臧文仲之不举柳下惠,恰恰违背了这一理想。他不仅没有让贤(把自己的位子让出来),甚至连举贤(让柳下惠也有一个位子)都做不到。这就难怪孔子要批评他"窃位"了。

第十八章:公与私——窃位说的政治伦理学意涵

"窃位"之说还深刻地涉及了公与私的关系问题。

先秦思想家对公私之辨有深入的思考。《礼记·礼运》载孔子之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这是孔子对理想社会的描述——在大道施行的时代,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公),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家族的私产。在这样的社会中,选拔贤能的人来治理国家(选贤与能),人们之间讲究信用、追求和睦。

在这个理想图景中,"选贤与能"是"天下为公"的直接体现。如果用人唯亲不唯贤,那天下就不是公的而是私的——你把权力当成了自己家族的私产,只让自己信得过的人来分享,而不是让天下真正贤能的人来担当。

须注意"公"与"私"在先秦语境中的特定含义。"公"在最初的意义上与"公侯"之"公"有关,引申为公共的、共有的。"私"则与个人、家庭的小范围利益有关。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公私之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伦理命题。《韩非子》虽为法家之说,然其论公私之辨云"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亦可参照。儒家与法家对公私问题的关注角度虽然不同,但都认为居位者应当以公为先、以私为后。

臧文仲不举柳下惠,从公私之辨的角度来看,就是以私害公。无论他的动机是嫉贤妒能、维护家族利益还是其他什么原因,结果都是一样的:公共的利益(鲁国得到更好的治理)被私人的考量(无论是个人的还是家族的)所牺牲。

具体而言,"以私害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其一,个人层面。如果臧文仲是出于嫉贤妒能而不举柳下惠,那他就是把个人的虚荣心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害怕被比下去,所以不让更优秀的人上来。这是最低层次的以私害公。

其二,家族层面。如果臧文仲是出于维护臧氏家族利益而不举展氏之人,那他就是把家族的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只考虑自己家族的权力份额,不考虑国家是否能获得最好的人才。这是中间层次的以私害公。

其三,阶层层面。如果臧文仲是出于维护世卿世禄制度而不打破常规举荐非本系统的人才,那他就是把特定阶层的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维护既有的权力分配格局,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这是最深层次的以私害公,因为它不仅仅是个人或家族的私心,而是一种结构性的不公正。

无论是哪个层面的以私害公,在孔子看来都是不可接受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是孔子的政治理想。在这个理想中,一切以公共利益为准,个人利益、家族利益、阶层利益都必须服从公共利益。

《礼记》又云:"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这是对"天下为家"时代的描述——大道隐没之后,天下变成了某些家族的私产。人们只关心自己的亲人和后代,把财货和劳力都用在自己身上。权力在大人(贵族)之间世代传承,这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礼制。

臧文仲所处的春秋时代,正是"天下为家"的时代。世卿世禄、世代相承是当时的常态。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不举荐外姓之贤是"正常"的,举荐外姓之贤反而是"异常"的。但孔子之所以伟大,正在于他不满足于这种"正常",他以"天下为公"的更高标准来衡量现实的政治行为。从"天下为公"的标准来看,臧文仲不举柳下惠就不是一个可以被制度环境所原谅的行为,而是一种必须被批评的道德失败。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孔子的"天下为公"理想并非空想。它有深厚的历史根据——尧舜禅让的传统(无论这一传统在历史上的实际情况如何,它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在先秦是被广泛接受的)。它也有深刻的哲学根据——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能超越自私自利的本能,追求更高的公共善。孔子批评臧文仲"窃位",不是在用一个不切实际的标准来苛求古人,而是在用人之为人的根本要求来衡量居位者的行为。

在此意义上,"窃位"说不仅仅是对臧文仲个人的批评,更是对整个世卿世禄制度的隐含批评。当一个制度允许乃至鼓励人们知贤不举时,这个制度本身就有问题。孔子的矛头表面上指向臧文仲,实际上指向的是那个使臧文仲式的行为成为可能乃至合理的制度和文化。

第十九章:此章与《论语》全书之呼应

此章绝非孤立的一条论断,它与《论语》全书的思想体系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呼应。

第一,与"子路问政"章的呼应。子路问政,孔子答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子路》)。举贤才是治国的三大要务之一。臧文仲不举柳下惠,正是在这一要务上的失职。

第二,与"仲弓问政"章的呼应。仲弓为季氏宰,问政于孔子。孔子答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仲弓又问:"焉知贤才而举之?"孔子答:"举尔所知。尔所不知,人其舍诸?"(《子路》)孔子的意思是:你先举荐你知道的贤才,你不知道的,别人难道会埋没他们吗?这段对话直接呼应了本章:你"知"柳下惠之贤,你就应该"举"他。你不举你所知的贤才,那你在干什么?

第三,与"为政以德"章的呼应。"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以德行来治理国政,就像北极星一样,安居其位而众星环绕。真正的"居其所"不是赖在位子上不动,而是以德行来赢得众人的拥戴。居位而无德(不举贤即是无德的一种表现),就不是"居其所",而是"窃其位"。

第四,与"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章的呼应。"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泰伯》)反过来说,在其位则须谋其政。臧文仲在执政大夫之位,就有义务谋举贤之政。不谋,即是窃位。

第五,与论"知(智)"诸章的呼应。前文已述,孔子认为臧文仲的"知"是有问题的。"何如其知也"(《公冶长》)直接质疑其智慧。本章的"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则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这种伪智慧的本质——你能认识到贤才,但你不能善用贤才,这算什么智慧?

第六,与"遇与不遇"主题的呼应。《论语》中多次讨论到贤者与时世之间的关系。柳下惠的不遇,是这一主题的具体案例。而孔子的批评指出:贤者的不遇不全是时运使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位者的不作为。

以上诸章的呼应,说明"窃位"说不是孔子一时兴起的感慨,而是其一以贯之的政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十章:此章与先秦诸子之回响

孔子的"窃位"说,在先秦诸子的思想中引起了广泛的回响。

一、《孟子》中的回应。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举贤思想。《孟子·梁惠王下》载孟子与齐宣王的对话,孟子主张"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这是对举贤程序的具体化和制度化设计。孟子不仅继承了孔子"应该举贤"的价值判断,还进一步思考了"如何举贤"的操作问题。

孟子对柳下惠的评价已见前述,尊之为"圣之和者"。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讨论柳下惠时,着眼点主要在柳下惠的品格修养,而非臧文仲的失职。这说明在孟子的思考中,贤者自身的德行完善比外部环境是否配合更为重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孟子认为在位者没有举贤的责任——《孟子》中大量关于君主用人的讨论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二、《荀子》中的回应。荀子对用人问题有更为系统的论述。《荀子·王制》主张"尚贤使能,则民知方","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这是对世卿世禄制的明确否定和对选贤任能制的明确肯定。从这个角度看,荀子的主张是孔子"窃位"说的逻辑延伸——既然世袭而不举贤是"窃位",那就应该废除世袭制,代之以唯才是举的制度。

荀子对"举贤"的论述比孔子更为系统化和制度化。他不仅主张举贤,还详细讨论了如何识别贤才、如何考察贤才、如何安排贤才等具体问题。《荀子·君道》篇论君主用人之道云:"知贤之谓明,辅贤之谓能,勉之强之,其福必长。"能识别贤才是英明的表现,能辅助贤才是有能力的表现,勉励贤才、支持贤才,这样得来的福分一定长久。这段论述可以看作对"窃位"说的正面阐发——臧文仲"知贤"而不"辅贤",故失去了"明"和"能"的资格,其位也就成了"窃"来的。

荀子又论及人主用人之弊。《荀子·臣道》篇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臣子——谏争辅拂之臣、社稷之臣、圣臣等,也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君主对待臣子的方式。荀子指出,圣明的君主能做到"尚贤使能而等位不遗"——尊尚贤能之人并使他们各得其位,不遗漏任何一个人才。这与臧文仲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臧文仲明明知道柳下惠的才德,却将他"遗"在了不相称的低位上。

荀子又论"窃"之义,《荀子·大略》云:"口能言之,身能行之,国宝也。口不能言,身能行之,国器也。口能言之,身不能行之,国用也。口言善,身行恶,国妖也。"虽非直论"窃位",但其以言行合一为评判标准的思想,与孔子知行合一的要求一致。言善行恶者,即是另一种形式的"窃"——窃名。将此论与臧文仲相参照:臧文仲以知识渊博著称(口能言之),但在举贤方面却未能身体力行(身不能行之),按荀子的标准,他至多只是"国用"——可以咨询利用,但不是真正的国宝。一个能言而不能行的人,即使再博学,也不配居于最高的位置。

《荀子·富国》篇又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强调执政者的首要责任是让百姓富裕。而让百姓富裕的关键之一就是用对人——让贤能的人管理政事,政事才能处理得当,百姓才能受益。不举贤,不仅是对贤者的不公,更是对百姓的不负责。

三、《礼记》中的回应。《礼记·儒行》载孔子论儒者之行,有云:"儒有内称不辟亲,外举不辟怨。"意思是儒者在朝廷内推荐人才不回避自己的亲属,在朝廷外举荐人才不回避与自己有怨恨的人。这一条直接关联到举贤的问题——举贤应该唯贤是举,不应该因为私人的亲疏恩怨而有所偏废。臧文仲不举柳下惠,可能正是因为两人之间的政见不合(有"怨"),而违背了"外举不辟怨"的原则。

《礼记·王制》云:"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又云:"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这些条文描述了一套理想化的选官制度,其核心原则就是以贤能定官爵。虽然这些制度条文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先秦的实际做法值得商榷,但它们所体现的"唯贤是用"的理念,与孔子的"窃位"说是一脉相承的。

第二十一章:此章之于两汉经学之影响

此章在两汉经学中受到了高度重视,其影响深远而广泛。

汉代学者对《论语》的传习分为三个主要系统:《鲁论》《齐论》《古论》。《鲁论》为鲁人所传,凡二十篇;《齐论》为齐人所传,凡二十二篇,多《问王》《知道》二篇;《古论》出于孔子壁中,凡二十一篇,篇次与《鲁论》《齐论》有异。此章在三个系统中都有传承,文字上无重大异同,说明此章的文本在汉初已经相当稳定。

西汉末年,安昌侯张禹合《鲁论》《齐论》为一,号《张侯论》。东汉时,郑玄以《鲁论》为底本,参照《齐论》《古论》作注。何晏集汉魏诸家注而成《论语集解》。此章在这些注本中都有收录和讨论。

何晏《论语集解》引包咸注曰,窃位谓不推贤进士。包咸为东汉初年经学家,其注简洁明了,直指此章核心——窃位的实质就是不推荐贤能之士。这一训释与前文分析完全吻合:窃位不是说臧文仲的才能不配他的位子,而是说他不尽举贤之责、辜负了这个位子所承载的公共责任。包咸以"推贤进士"四字训释"窃位",言简意赅,抓住了要害。

汉代学者对此章的理解,大致延续了先秦儒学的基本取向,但也有一些新的发展。

第一,臧文仲的形象在汉代更加复杂化。《史记·鲁世家》《汉书·古今人表》等对臧文仲有所记载。《汉书·古今人表》将古今人物分为九品,臧文仲被列入中等偏上的品第,反映了汉人对他功过参半的评价。值得注意的是,班固编撰《古今人表》时,显然参考了孔子的评价——臧文仲虽然被时人谥为"文",但因孔子批评其"窃位",故不能列入最高品第。柳下惠则被列入较高品第,其在汉人心目中的地位明显高于臧文仲。这说明孔子的评价在汉代已经深刻影响了人们对这两个人物的判断。

司马迁在《史记》中对臧文仲的记载相对简略,但在涉及鲁国政治的篇章中,能感受到司马迁对鲁国世卿政治的复杂态度。司马迁本人经历了"李陵之祸",深知直言之难,对柳下惠"直道事人"的坚持当有深切的同情。

第二,举贤思想在汉代获得了制度化的支撑。汉代建立了察举制——由地方官吏向中央推荐人才的制度,设有孝廉、茂才等科目。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正是先秦儒学的"选贤与能"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汉代的察举制就是对孔子"窃位"批评的制度化回应——你不能再像臧文仲那样知贤不举了,因为举荐贤才现在是你的法定义务。

察举制要求郡国守相按定期向中央举荐人才。如果应当举荐而不举荐,则要受到处罚。汉武帝元光元年诏曰"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这意味着,不举荐孝廉就是不敬之罪,不考察廉能就说明你不胜任你的职位——"不胜任"一词,实际上就是"窃位"的制度化表述。你占着这个位子却不尽选才之责,你就不配这个位子。孔子对臧文仲的道德批评,在汉代变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

然而,制度化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汉代的察举制在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弊端——举荐沦为门路交换,权贵之家垄断察举名额,真正的贤才依然难以脱颖而出。民间有谚云"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讽刺察举制的名不副实。这种现象说明,"窃位"的问题并不能仅仅通过制度来解决——如果在位者的内心没有真正的举贤意识,再好的制度也会被架空。孔子的批评之所以历久弥新,正因为它指向的是人心的层面,而非制度的层面。

第三,汉代经学家在讨论此章时,往往将其与当时的政治现实联系起来。汉代同样存在着权臣嫉贤妒能、排斥异己的现象,因此此章的批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经学家通过阐释此章,既是在解经,也是在借古讽今。西汉的经学与政治关系密切,经学家通过对经典的解释来影响国家政策,"窃位"之论正是他们批评时政的有力武器。

刘向《说苑》《新序》中亦多次引及臧文仲与柳下惠之事,将其作为用人得失的典型案例来讨论。刘向生活在西汉末年,目睹了外戚专权、朝政日非的局面,他编撰《说苑》《新序》,大量引用古代故事来劝谏君主、警示权臣。臧文仲不举柳下惠的故事,在他笔下成为了一个关于用人失当的经典反面教材。刘向的引用说明,此章所讨论的问题——如何正确地使用权力、如何公正地选拔人才——在汉代依然是最核心的政治议题。

《韩诗外传》亦载柳下惠事迹甚详,发挥其贤德之行,用以规劝时人。韩婴为汉初经学家,传《诗》于燕赵之间。其书多引先秦故实以说诗义,柳下惠之事亦在其中。这说明柳下惠的形象在汉代经学中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道德典范,而臧文仲不举荐柳下惠的行为则成为反面教训。

第四,汉代对"窃位"概念的扩展运用。"窃位"一词在汉代的使用范围远超孔子原意,几乎成为批评一切不称职的在位者的通用语。汉代士人在上书言事中,常常引用"窃位"之论来批评那些尸位素餐的官吏。这说明孔子的这一概念已经超越了原来的特定语境,成为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治伦理术语。

汉代班固《白虎通》论及官制与选士,亦以举贤为官之首务,其论虽未直引此章,然精神一贯。《白虎通》为章帝时白虎观会议的记录,代表了东汉官方经学的立场。其中关于选士用人的讨论,充分体现了先秦以来"唯贤是举"的思想传统。由先秦至两汉,"居位者当举贤"的命题,从道德训诫发展为政治制度,从个人品评扩展为治国方略,其源头之一即在孔子此章之论。

第五,汉代的学术讨论还涉及一个有趣的问题:臧文仲之谥何以为"文"?如前所述,"文"是美谥之首,而孔子却批评他"窃位"。这种矛盾在汉代引起了讨论。一种解释是,谥号是对一个人一生功过的总评,臧文仲虽在用人方面有过错,但在其他方面(政治才干、外交能力等)仍有可称道之处,总体上足以当得起"文"这个谥号。另一种解释是,谥号反映的是当时人的评价,而当时人的评价不一定正确——正如臧文仲被认为是智者,但孔子认为他并不真正智慧。这种讨论本身就反映了汉代学者对评价标准的深入思考。

第二十二章:窃位说的普遍意义

最后,让我们从更高的层面来审视此章的普遍意义。

孔子批评臧文仲"窃位",表面上是在论一人一事,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一切权力都应当伴随相应的责任,当你拥有权力而不履行责任时,你对权力的占有就是不正当的。

这一命题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权力的公共性。权力不是私有财产,而是公共信托。你被赋予权力,是为了让你用这个权力来为公众服务,而不是为了让你享受权力带来的好处。当你只享受好处而不履行责任时,你就是在"窃取"——窃取的是公众赋予你的信任。

这一观念在先秦文献中有丰富的表达。《尚书·皋陶谟》载皋陶论政,强调"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天的意志实际上就是民的意志。《尚书·泰誓》更明确地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这些表述表明,在先秦的政治观念中,统治者的权力来源于上天和人民,因此必须为上天和人民服务。不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权力占有,就是对天命和民意的背叛。

第二,责任的不可推卸性。你居于某个位子上,就承担了与之相应的责任,这份责任不因任何理由而可以推卸。你不能说"我不知道"——如果你知道柳下惠贤能,你就没有"不知道"的借口。你不能说"制度不允许"——即使制度不完善,你也有义务在你权力范围内做正确的事。你不能说"这不关我的事"——你在其位,这就是你的事。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子产对郑国政治的一段论述,其中提到"国之不幸,大夫之忧也"——国家的不幸就是大夫的忧虑。这句话简洁地表达了权位与责任的不可分割关系:你既然是大夫,国家的治乱兴衰就是你的责任。你不能置身事外,不能推诿塞责,更不能知贤不举而坐视国家错失人才。

第三,知与行的统一要求。知道什么是对的而不去做,比不知道什么是对的更加不可原谅。道德要求的不仅仅是认知层面的正确,更是实践层面的落实。知善而不行善,等于不善。

《尚书·说命》有云:"知之非艰,行之惟艰。"知道不难,做到才难。这话说的是知易行难的普遍现象。但孔子的批评恰恰指出:正因为行难,所以更需要坚持。你不能因为行难就放弃行。尤其是当你身处高位、手握权力的时候,你比普通人更有条件去"行",你的不行就更加不可原谅。臧文仲知柳下惠之贤,他要举荐柳下惠并不困难——作为执政大夫,他一句话就可以改变柳下惠的处境。但他就是不说这句话。知之非艰,行之亦非艰——对他来说,行并不难,他只是不愿意。这种不愿意,才是"窃位"的真正根源。

第四,政治的目的论。政治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在孔子看来,是让天下人过上好日子。一切政治行为的评判标准,都应该以此为准。举贤有助于实现这个目标,所以举贤是善。知贤不举阻碍了这个目标的实现,所以知贤不举是恶。

《论语·尧曰》载尧命舜之辞:"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如果天下百姓困苦穷乏,天赐的禄位就要永远终结。这句话道出了政治权力的终极约束——权力的目的是为民谋福,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臧文仲不举柳下惠,使鲁国失去了一位可能大有作为的贤者,这在客观上损害了鲁国百姓的利益。虽然这种损害是间接的、不易量化的,但它是真实存在的。

第五,道德勇气的要求。举贤往往需要道德勇气——因为你举荐的人可能比你更优秀,可能在某些方面超越你,甚至可能在将来取代你。一个真正伟大的领导者,应当有胸襟接受这种可能性。《尚书·大禹谟》载舜帝之言"汝惟不矜,天下莫与汝争能;汝惟不伐,天下莫与汝争功"——你不自夸自大,天下就没有人跟你争能力的高下;你不自吹自擂,天下就没有人跟你争功绩的大小。这种谦虚和包容,是举贤的心理前提。臧文仲之不举柳下惠,或许正是因为缺乏这种胸襟——他害怕一个比自己更贤能的人站在自己旁边,害怕相形见绌,害怕失去独尊的地位。

这些命题虽然是两千五百多年前提出的,但其核心关切——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知识与行动的关系——至今仍然是人类政治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孔子以短短二十一个字,触及了这些问题的本质。这正是经典之所以为经典的原因——它讨论的是人类永恒面对的根本问题,而不是一时一地的特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