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法·下贼上兮逆不顺

《毕法赋》第十三法。四课下克上、卑犯尊,名分颠倒,主以下犯上、悖逆生乱。

12 次浏览 2026年5月29日 bifa-013

第13法·下贼上兮逆不顺

原文

下贼上兮逆不顺,以卑凌尊乱纪纲。

出处

《大六壬毕法赋》第十三法(《六壬大全·毕法集览》)。

白话解

四课下神克上神,以卑犯尊、以下凌上,名分颠倒、纲纪紊乱,谓之「下贼上,逆不顺」。占争讼则被告、居下位者反胜,然终属悖逆之象;占人事则下属犯上、奴欺主、晚辈不逊。元首之课虽取下贼上为用而主光明,然此法专指逆乱之弊,须辨课体吉凶而断。

适用占事

  • 上下犯逆:下属抗命、晚辈违训、家奴不驯。
  • 争讼反复:下位者强争,虽一时得逞终难久安。
  • 谋逆夺权:以下图上之事,名不正而行险。

引擎判定

对应 keAnalysis.xiaKeShang 非空(存在下克上之课);须结合 keTi 辨元首(吉)与单纯逆克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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