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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位之辨:《论语》"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章深解

本文深入解析《论语》孔子论臧文仲“窃位”章,通过详尽训诂与考论,探讨“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背后的政治伦理。结合《左传》《史记》等典籍,揭示权力合法性与举贤任能的命题,还原孔子对用人之道的深邃思考。

玄机编辑部 2026年5月7日 预计阅读 101 分钟 PDF Markdown
窃位之辨:《论语》"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章深解

第三章:"窃位"详训

"窃位"二字,为此章之纲领,亦为孔子论臧文仲之核心判断,须详加训释。

"窃"之本义为偷盗。《说文解字》云:"窃,盗自中出曰窃。"段注以为窃有隐秘偷取之意。引申之,凡非其所当有而据有之,皆可谓之窃。"窃"字用于政治领域,先秦典籍中已有成例。如《荀子·大略》所论,不当其位而处之,不胜其任而任之,皆有窃据之意。

"位"指官位、爵位。先秦之"位",有其特定的政治含义。位者,所以定上下、分尊卑、序朝班也。天子有天子之位,诸侯有诸侯之位,卿大夫有卿大夫之位,士有士之位。位与德、位与能之间的关系,是先秦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窃位"合而言之,即窃据其官位——占着这个位置却不配占有它,犹今语所谓"占着茅坑不拉屎",虽粗俗却颇得其意。然须注意,孔子所谓"窃位",其指向并非臧文仲本人之才德不足以当其位(事实上臧文仲才智过人,详见后文),而是指他在位而不尽举贤之责,知贤不举,使贤者沉沦,此乃"窃位"之实质所在。

此处有一关键的解释学问题:窃位究竟是说臧文仲自己窃了位,还是说他使柳下惠不得其位?两说似皆可通。然细绎文义,"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是"窃位"之理由,则"窃位"之指控,主要针对的是臧文仲作为执政者的失职——你知道柳下惠贤能却不举荐他,你这个位子就是白占的。这里的逻辑是:居位之正当性,来自于你是否尽了居位者应尽的责任;举贤任能是执政者的首要职责;你不尽此责,则你的位子就是"窃"来的。

这一理解与孔子的整体政治思想完全吻合。孔子论政,极重"正名",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意思是居其位者须尽其位之实——做君主的要像个君主的样子,做臣子的要像个臣子的样子。你名为执政大夫,实则不行执政大夫之事(举贤),则名实不副,此即窃位。

进一步言之,"窃"字之选用,极为精妙。先秦典籍中,描述权力的不正当占有,有多种用字:篡、夺、窃、僭、盗等,各有侧重。"篡"者,以臣代君,如《春秋》书齐无知弑君自立。"夺"者,以力取之,如大夫强占他人之邑。"僭"者,越等犯分,如大夫用天子之礼乐。"盗"者,公然劫取。而"窃"则有暗中窃取、表面合法而实质不当之意味。孔子用"窃"而不用"篡"、"夺"等字,正是因为臧文仲获得其位的程序是合法的——他是鲁国公族之后,世卿之家,正当地继承了执政之位。他的问题不在于如何获得权力,而在于获得权力之后如何使用权力。你合法地获得了权力,却不合理地使用权力——不尽举贤之责,这就是"窃"。这种批评比"篡"、"夺"更为深刻,因为它指出了即便程序正当的权力也可能是实质不正当的。

又须注意"窃"与"夺"之别。"夺位"是以强力攫取不属于自己的位子,如田氏代齐、三家分晋,这是公然的僭越。"窃位"则更为隐蔽——你并非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这个位子,你甚至可能是合法地、正当地坐在这个位子上,但你没有尽到这个位子所要求的职责,你就是在偷偷地、不知不觉地辜负了这个位子。臧文仲以鲁国公族之后、世卿之家、合法的途径居于执政之位,没有人质疑他获得位子的程序正当性,但孔子质疑的是他在位而不举贤的实质正当性。这种批评,比指控"夺位"更为深刻,因为它触及了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问题。

此处还可参照《诗经》中的相关用法以加深理解。《诗经·小雅·正月》云:"彼求我则,如不我得;执我仇仇,亦不我力。"又《小雅·十月之交》讽刺幽王时政治之混乱,抨击在位者之不称职,其精神与孔子"窃位"之论相通。《诗经》中多有讽刺尸位素餐者的篇章,所谓"彼其之子,不称其服",意思是那些人名不副实,穿着与其身份相应的服饰,却做不了与其身份相应的事情。这种批评传统,正是孔子"窃位"说的文化土壤。

再者,"窃位"之"位"字亦须深论。先秦之"位",不仅仅是一个职务或头衔,它承载着一整套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期待。《周礼》虽然其成书年代有争议,但它所描述的那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政治理想,确实反映了先秦儒家对"位"的理解。每一个"位"都有其特定的职掌,居位者必须履行这些职掌,否则就是对"位"的亵渎。臧文仲之位为鲁国执政大夫,其首要职掌之一便是为国选材、举荐贤能。他不履行这一职掌,就等于虚占了这个位子,故曰"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