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位之辨:《论语》"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章深解
本文深入解析《论语》孔子论臧文仲“窃位”章,通过详尽训诂与考论,探讨“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背后的政治伦理。结合《左传》《史记》等典籍,揭示权力合法性与举贤任能的命题,还原孔子对用人之道的深邃思考。

第二十章:此章与先秦诸子之回响
孔子的"窃位"说,在先秦诸子的思想中引起了广泛的回响。
一、《孟子》中的回应。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举贤思想。《孟子·梁惠王下》载孟子与齐宣王的对话,孟子主张"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这是对举贤程序的具体化和制度化设计。孟子不仅继承了孔子"应该举贤"的价值判断,还进一步思考了"如何举贤"的操作问题。
孟子对柳下惠的评价已见前述,尊之为"圣之和者"。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讨论柳下惠时,着眼点主要在柳下惠的品格修养,而非臧文仲的失职。这说明在孟子的思考中,贤者自身的德行完善比外部环境是否配合更为重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孟子认为在位者没有举贤的责任——《孟子》中大量关于君主用人的讨论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二、《荀子》中的回应。荀子对用人问题有更为系统的论述。《荀子·王制》主张"尚贤使能,则民知方","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这是对世卿世禄制的明确否定和对选贤任能制的明确肯定。从这个角度看,荀子的主张是孔子"窃位"说的逻辑延伸——既然世袭而不举贤是"窃位",那就应该废除世袭制,代之以唯才是举的制度。
荀子对"举贤"的论述比孔子更为系统化和制度化。他不仅主张举贤,还详细讨论了如何识别贤才、如何考察贤才、如何安排贤才等具体问题。《荀子·君道》篇论君主用人之道云:"知贤之谓明,辅贤之谓能,勉之强之,其福必长。"能识别贤才是英明的表现,能辅助贤才是有能力的表现,勉励贤才、支持贤才,这样得来的福分一定长久。这段论述可以看作对"窃位"说的正面阐发——臧文仲"知贤"而不"辅贤",故失去了"明"和"能"的资格,其位也就成了"窃"来的。
荀子又论及人主用人之弊。《荀子·臣道》篇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臣子——谏争辅拂之臣、社稷之臣、圣臣等,也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君主对待臣子的方式。荀子指出,圣明的君主能做到"尚贤使能而等位不遗"——尊尚贤能之人并使他们各得其位,不遗漏任何一个人才。这与臧文仲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臧文仲明明知道柳下惠的才德,却将他"遗"在了不相称的低位上。
荀子又论"窃"之义,《荀子·大略》云:"口能言之,身能行之,国宝也。口不能言,身能行之,国器也。口能言之,身不能行之,国用也。口言善,身行恶,国妖也。"虽非直论"窃位",但其以言行合一为评判标准的思想,与孔子知行合一的要求一致。言善行恶者,即是另一种形式的"窃"——窃名。将此论与臧文仲相参照:臧文仲以知识渊博著称(口能言之),但在举贤方面却未能身体力行(身不能行之),按荀子的标准,他至多只是"国用"——可以咨询利用,但不是真正的国宝。一个能言而不能行的人,即使再博学,也不配居于最高的位置。
《荀子·富国》篇又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强调执政者的首要责任是让百姓富裕。而让百姓富裕的关键之一就是用对人——让贤能的人管理政事,政事才能处理得当,百姓才能受益。不举贤,不仅是对贤者的不公,更是对百姓的不负责。
三、《礼记》中的回应。《礼记·儒行》载孔子论儒者之行,有云:"儒有内称不辟亲,外举不辟怨。"意思是儒者在朝廷内推荐人才不回避自己的亲属,在朝廷外举荐人才不回避与自己有怨恨的人。这一条直接关联到举贤的问题——举贤应该唯贤是举,不应该因为私人的亲疏恩怨而有所偏废。臧文仲不举柳下惠,可能正是因为两人之间的政见不合(有"怨"),而违背了"外举不辟怨"的原则。
《礼记·王制》云:"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又云:"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这些条文描述了一套理想化的选官制度,其核心原则就是以贤能定官爵。虽然这些制度条文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先秦的实际做法值得商榷,但它们所体现的"唯贤是用"的理念,与孔子的"窃位"说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