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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 #臧文仲 #柳下惠 #政治伦理 #训诂

窃位之辨:《论语》"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章深解

本文深入解析《论语》孔子论臧文仲“窃位”章,通过详尽训诂与考论,探讨“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背后的政治伦理。结合《左传》《史记》等典籍,揭示权力合法性与举贤任能的命题,还原孔子对用人之道的深邃思考。

玄机编辑部 2026年5月7日 预计阅读 101 分钟 PDF Markdown
窃位之辨:《论语》"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章深解

第五章:"不与立"辨析

"不与立"三字,历来训释纷歧,为此章训诂之最大难点。

先明"与"字之训。"与"在此有两种可能的读法和意义:

其一,读为"yǔ",动词,义为"给予"、"赐予"、"使得"。若从此训,则"不与立"意为"不给他立(于朝廷)",即不让他在朝廷中站得住脚、不给他一个官位。

其二,读为"yù",介词,义为"跟"、"同"。若从此训,则"不与立"意为"不跟他一起立(于朝)",即不让他并列于朝廷之上。

两说之区别,实际上并不大。核心意思都是:臧文仲不举荐柳下惠,不让柳下惠获得应有的位置。前者强调臧文仲未予柳下惠以立身之位,后者强调臧文仲不愿与柳下惠并立于朝。然若细究之,后一种理解暗含了臧文仲出于嫉贤妒能之心的推测——他不愿意让一个比自己贤能的人站在自己旁边,所以有意压制。前一种理解则相对中性,仅指不举荐。

"立"之训亦须辨明。"立"在先秦政治语境中,有特定含义。"立于朝"即在朝廷中有一席之地,引申为入仕、任官。《左传》中多有"立"字用于此义者。如"立之"即任用之、给予官位。故"不与立"之"立",当训为任用、给予官职,使其立身于朝廷之上。

综合以上分析,"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的完整意思是:明明知道柳下惠是个贤能之人,却不举荐他、不让他得到应有的官位。

此处有一微妙之处须指出:"而"字的转折语气至关重要。"知……而不……",这个句式表达的是一种明知故犯的状态——你知道他贤能,按道理你就应该举荐他,可你偏偏不这样做。这个"而"字,把臧文仲的行为从无心之失升格为有意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