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憧憧往来:《系辞下传》第五章通释——从感通之道到修身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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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惩而大诫:噬嗑初九与迁善之机

(一)屦校灭趾:刑之至轻者

「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

本节引噬嗑初九。噬嗑震下离上,颐中有物之象。《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利用狱。」口中有物梗之,上下颚不能合,必噬而嗑之(咬而合之)而后通——天下之情伪有以间之,则用刑狱以去其梗,故噬嗑之卦义为用狱。六爻之中,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中四爻为用刑之人。初九「屦校灭趾」:校者,木械也;屦校,以械着足,如着屦然;灭趾者,械掩没其趾。械足之刑,刑之至轻者也,故爻辞断曰「无咎」。《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械其足,使不得行——不行者,不得复行于恶途也。

值得留意的是本节行文之体例:前十节中,唯此节与下文「善不积」节,「子曰」在前而「易曰」在后。孔子先泛论小人之情性,而后引爻辞为证。这种倒装,使义理为主而爻辞为案,正见此两节所论——善恶之积——是全章人事论中最具普遍性的一层。

(二)小人之情:四「不」字的深察

「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此四句是先秦文献中对常人道德心理最冷静的观察之一。君子以不仁为耻,以不义为畏;耻与畏发于内,故不待劝惩而自向于善。小人则不然:不仁,彼不以为耻;不义,彼不以为畏——内无所发,则必待外有所加。何以劝之?利。何以惩之?威。不见利则不劝,不威则不惩。

这一观察,与《论语》所记若合符节。《为政》:「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明言刑政之治,民免而无耻——可见孔子深知常民之情,正是「不耻不仁」。然则圣人之意,岂遂弃此不耻不畏之人于教化之外乎?非也。德礼为本,而刑罚为辅;于不耻不仁者,刑罚正是接引之具。《尚书·康诰》周公告康叔曰:「敬明乃罚。」又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眚者过误,终者故犯——罚之轻重,不视罪之大小,而视其心之误与故、其行之偶与常。《康诰》又言「刑罚世轻世重」,皆见先王用刑,非以快怒,乃以启其自新之路。噬嗑初九之义,正承此周初明德慎罚之传统。

「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此语最可玩味。刑者,人之所畏恶也,孔子乃谓之「福」。其为福也有说:小人内无耻畏之根,若初恶不惩,彼将以为恶可为也,再为之,三为之,驯至于大恶而刑戮随之——彼时之刑,乃真祸矣。今于其初犯,即以至轻之刑械其足,使之痛而知戒:所惩者小(灭趾而已),所诫者大(终身不敢复为)。以一时之小痛,免终身之大戮,非福而何?故「无咎」二字,不是说初九无罪,而是说因此小惩而得免于大咎。

此中有屈伸之理在。小惩者,屈也;因惩而戒、终得保身,伸也。天下之祸福常相倚伏:初犯而即受惩者,若不幸而实幸;初犯而幸免者,若幸而实不幸。《老子》曰:「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正可移评此爻。又曰:「夫唯病病,是以不病。圣人不病,以其病病,是以不病。」病病者,以病为病而知戒也;小人不能自病其病,则赖刑罚使之痛而病之——小惩之教,是替不能自省者设的省察之机。

(三)惩与教:先秦刑罚思想中的这一爻

先秦论刑,大要有二义:一曰刑期于无刑,二曰惩其始而防其渐。《尚书·大禹谟》相传有「刑期于无刑」之言,《吕刑》则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刑之设,正所以教德;刑之用,期于不用。噬嗑初九之「屦校灭趾」,正是「以刑弼教」的最小单元:一械之加,胜于日后斧钺之诛。

《荀子》于此发挥最详。《劝学》曰「物类之起,必有所始;荣辱之来,必象其德」,《天论》曰「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皆言祸福之来必有其渐、必由其道。《荀子·富国》又言:「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赏罚之极致在不用,而其始则不可不用——用之于微,正所以不用之于著。荀子言性恶而重师法之化、礼义之道,其视刑罚,亦如医之用药:药非养生之正味,而于已病者为不可无;小惩非成德之正途,而于不耻不仁者为莫大之福。

抑又有进者。此节明言「小人」,而君子读之,岂无与焉?君子虽不待刑惩,然过失之来,安可谓无?其闻过而喜、见不善而内自讼,正是君子之「自惩」。《论语·学而》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三省者,日日以小惩自加也。下文复初九「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正是君子自为「小惩大诫」之极致——不待校之灭趾,而心之明察已械其恶于未形。是则此节表面言刑罚小人,深处仍是修身之学:外惩者,小人之福;自惩者,君子之德。一爻而两面,圣人之言所以为约而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