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义
- 合宜当为的判断与实践
- 语源
- 古代礼制与正当之义
- 首出
- 《尚书》《左传》等早期文献
- 对举
- 义利、仁义
定义与语源
义是先秦儒家判断何者应当、何者合宜,并在利害冲突时坚持正当的德目。它既评价事情,也要求行动者在取舍中承担后果;不能只译作抽象正义,也不等于不计情势的固执。孔子常以义对举利,孟子把它与仁、礼、智并列,荀子则说明义须落实为礼法与分职。
“义”在先秦文献中早已出现,常用于合宜、正当和道义语境。古文字构形有多种解释,不能仅凭字形断定儒家义理。春秋战国间,义逐渐成为衡量君臣、朋友、辞受和战争的原则;《左传》《尚书》与《论语》《孟子》的用法也不完全相同。
经典文句中的展开
《论语·里仁》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重点不是君子没有利益,而是君子先问应当与否。同篇“见利思义”要求利益来到眼前时追问取得方式是否正当;“义之与比”则把义写成可亲近、可反复实践的选择。得到财货、职位或机会时,动念本身便要接受义的检验。
义也不是冷硬规则。孔子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义是所守,礼规定形式,谦逊调节表达,诚信使承诺完成。义若无礼可能伤人,无信也难兑现,故同时要求判断、分寸和履行。
孔孟荀异同
孔子从具体取舍说明义:不回避利,但反对把利当作唯一尺度;不鼓励空谈,而要求在见得、辞受、交友和为政中亲近义。仁与义在孔子处相互支撑,仁给义以关切人的方向,义防止私人好恶冒充仁爱。孔子少作人性本源的推论,较多要求君子在处境中辨明所当为。
孟子把义的发端安置在“羞恶之心”。见到卑劣、受辱或不正之事而感到羞耻、憎恶,是义的萌芽;但“端”并非完成,仍须扩充为辞受、进退和政治选择。孟子以“舍生而取义”说明在生命与正当冲突时,义可成为最高取舍;又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表明承诺和成例也要服从更高的合宜判断。
荀子不把义归结为自然情感的充分展开,而强调师法、礼义和长期积习。他把义与分、职、群治相连:群体资源和权责若没有义的裁断,欲望便会导致争乱。荀子所说的义更明显地具有制度与秩序维度,但仍要求君子以义自持。三家都反对唯利,差异在于孔子重情境实践,孟子突出羞恶之心,荀子着重礼法制作与社会分职。
义与仁礼利
仁、义、礼常被并称,却各有侧重。仁偏重爱人和成己,义偏重判断所当,礼把判断落实为亲疏、辞受、进退的节文。孟子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以心与路作譬:仁是关切的根据,义是行走其上的方向。二者若分离,仁可能流为偏私,义也可能失去体恤。
义利之辨不要求拒绝一切物质利益,而是追问利的取得与分配是否合义、是否损害百姓安生。荀子论富国强兵,也要求以礼义明分、以制度使利不至于相争。舍利取义是不可两全时不以私利压倒正当,并非否定合理养生与公共利益。
后世流变
汉代以后,义与仁、礼、智、信并列为常用德目,义利之辨又被用于解释君臣、财货与政治秩序。宋明儒者进一步把义联系到天理、性命和公私之辨。这些后世理论扩展了义的哲学范围,却不能倒推为孔孟荀已经共享的体系;在先秦语境中,义首先是面对具体利害时辨明并实行所当为。
经典文句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君子以应当与否理解事情,小人则容易只从利益出发。
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
义是根本,礼、谦逊与诚信使正当原则获得合宜形式并得以完成。
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对不正与卑劣的羞恶感是义的萌芽,还须扩充培养。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当生命与正当不可两全时,孟子以取义说明最高的道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