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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 #正名 #先秦诸子 #名实关系 #政治哲学

名以成世,世以名立——荀子先生《正名》"后王之成名"与"散名之在人者"深度解读

深度解读荀子《正名》篇,剖析“后王之成名”与“散名”的哲学内涵。文章探讨先秦时期“名”对社会秩序、政治制度与认识论的决定性作用,对比诸子百家之异同,揭示荀子如何通过正名确立治世根基,是理解先秦思想经脉的深度佳作。

玄机编辑部 2026年4月27日 预计阅读 105 分钟 PDF Markdown
名以成世,世以名立——荀子先生《正名》"后王之成名"与"散名之在人者"深度解读

第六章 事与行:正利与正义

一、事:正利而为

"正利而为谓之事。"

这个定义看似简单,实则蕴含丰富。"正利"——以正当的利益为目标。"而为"——在此目标指导下行动。这就是"事"。

"事"是人的日常活动的总称。但荀子先生特别用"正利"来界定"事"的内涵,说明不是所有的活动都算"事"。只有以正当利益为目标的活动,才算"事"。

这里的关键词是"正"。什么是"正利"?如何判断一种利益是"正"的?

荀子先生在《荀子·荣辱》中给出了提示:

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

又在《荀子·王霸》中说:

国者,天下之利用也;人主者,天下之利势也。得道以持之,则大安也,大荣也,积美之源也。不得道以持之,则大危也,大累也,有之不如无之。

"正利"就是合于道、合于义的利益。为自身的合理需求而努力,为家庭的生计而操劳,为国家的治理而奔走——这些都是"正利而为"。但为不正当的私欲而损害他人、为短期的好处而牺牲长远的利益——这些就不是"正利",因而也不算"事"。

为什么荀子先生要将"利"与"正"联系在一起?

因为在先秦思想中,"利"本身是中性的,甚至是正面的。《周易·乾卦·文言传》曰:

利者,义之和也。

"利是义的和谐体现"——利与义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正当的利益本身就是义的表现。

孔子先生也并不一概反对利。《论语·里仁》曰: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孔子先生反对的不是追求富贵(利),而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追求富贵。"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如果不是通过正道获得的,即使得到了也不接受。这与荀子先生"正利而为谓之事"的精神完全一致。

二、行:正义而为

"正义而为谓之行。"

"行"比"事"高一个层次。"事"是以正当的利益为目标,"行"是以义为目标。"事"关乎利,"行"关乎义。

这种区分非常精妙。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的活动都是"事"——为了合理的利益而行动(种田为了吃饱,做工为了养家,经商为了获利)。但在某些时刻,人需要超越利的考量,纯粹以义为准则来行动——即使这种行动没有利,甚至需要牺牲利。这种纯粹以义为准则的行动,就是"行"。

《论语·宪问》载:

子路问成人。子曰:"若臧武仲之知,公绑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曰:"今之成人者何必然?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

"见利思义"——看到利益就想到义。这正是从"事"(正利而为)到"行"(正义而为)的转化。不是说不要利,而是说在利面前,首先要考虑的是义。

孟子先生将这种区分推到了极致。《孟子·梁惠王上》记载: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

孟子先生在这里并不是说利完全不重要,而是说如果上下都只追求利而不讲义,国家就会陷入危险。这与荀子先生区分"事"和"行"的思路是一致的:日常的"事"可以以利为目标(只要是"正利"),但人的最高追求——"行"——应当以义为准则。

三、事与行的上古原型

从上古传说来看,"事"与"行"的区分可以追溯到更为久远的时代。

"事"的原型或许可以在后稷的传说中找到。《诗经·大雅·生民》详细记述了后稷教民稼穑的故事:

诞后稷之穑,有相之道。茀厥丰草,种之黄茂。实方实苞,实种实褎。实发实秀,实坚实好。实颖实栗,即有邰家室。

后稷教人民种植庄稼——这是最典型的"正利而为",是"事"的原型。他的行为直接目的是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正当的利益),方法是通过辛勤的农业劳动。

"行"的原型则可以在禹的传说中找到。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这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事实上他牺牲了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天下苍生的福祉(义)。《尚书·益稷》载禹先生之言:

予思日孜孜。

"日孜孜"——每天勤勤恳恳。大禹治水的动力不是私利,而是对天下的责任。这就是"正义而为"的典范。

《左传·文公十八年》载:

舜臣尧,举八恺,使主后土,以揆百事,莫不时序,地平天成。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内平外成。

"揆百事"——处理各种政务(事)。"布五教于四方"——推广五种伦理教化(行)。"事"是政务层面的,"行"是道德层面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四、为什么要区分事与行

我们要追问:荀子先生为什么要将"事"与"行"区分为两个概念?将它们合并为一个概念不行吗?

不行。因为如果不做这种区分,就会产生两种极端:

一种极端是纯粹功利主义——一切行为都以利益为目标,没有义的考量。这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沦为纯粹的利益交换,丧失道德的维度。

另一种极端是纯粹道德主义——一切行为都以义为目标,排斥利的考量。这会导致脱离实际,使道德成为空洞的说教。

荀子先生通过区分"事"和"行",避免了这两种极端。"事"承认利的合理性(但必须是"正利"),"行"坚持义的至上性("正义而为")。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人的活动。

《周易·坤卦·文言传》曰:

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

"直"是内心的正直,"方"是行为的方正。"敬以直内"——以敬的态度保持内心的正直。"义以方外"——以义的标准规范外在的行为。内外兼修,才能成就完整的德性。

荀子先生的"事"与"行"的区分,正是这种内外兼修思想在行为层面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