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屦校灭趾:刑之至轻者
「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
本节引噬嗑初九。噬嗑震下离上,颐中有物之象。《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利用狱。」口中有物梗之,上下颚不能合,必噬而嗑之(咬而合之)而后通——天下之情伪有以间之,则用刑狱以去其梗,故噬嗑之卦义为用狱。六爻之中,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中四爻为用刑之人。初九「屦校灭趾」:校者,木械也;屦校,以械着足,如着屦然;灭趾者,械掩没其趾。械足之刑,刑之至轻者也,故爻辞断曰「无咎」。《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械其足,使不得行——不行者,不得复行于恶途也。
值得留意的是本节行文之体例:前十节中,唯此节与下文「善不积」节,「子曰」在前而「易曰」在后。孔子先泛论小人之情性,而后引爻辞为证。这种倒装,使义理为主而爻辞为案,正见此两节所论——善恶之积——是全章人事论中最具普遍性的一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