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得之报:华夏因果观的确立
"以明失得之报"——报者,应也,答也,种瓜得瓜之谓也。行有失得,失得有报;易之终极功能,是把这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关联,昭示于民。
"报"的观念,深植于先秦文化。《诗·大雅·抑》:"投我以桃,报之以李。"人际之报也。《诗·卫风·氓》:"信誓旦旦,不思其反。"负信之有反也。《左传》中"背施无亲""失信不立""多行不义必自毙"诸语,皆是报之理在史事中的验证——庄公论共叔段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待之者,待其报之至也。而《易》把这种散见于诗史的报应直觉,提炼为一个普遍的法则系统:三百八十四爻,每爻皆是一个"行为——处境——后果"的公式。居其位、行其事者如此,则吉;如彼,则凶。吉凶不是神意的赏罚,而是行为在时位结构中的自然结果。《文言》释坤初六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积善积不善是"失得",余庆余殃是"报";其间的联结不假鬼神之手,而由"积"之理自致——履霜坚冰,驯致其道。这是华夏因果观的成熟形态:报在事理之中,不在事理之外。
此义须与占筮之原始形态对照,方见其革命性。原始的占卜,问的是神意:神许我否?吉凶取决于不可测的神鬼之心,人所能为者惟祭祀祈禳。而《易》之"明失得之报",把问题的重心从神意移到了人行:"失得"是人自己的失得,"报"是失得自身的展开。吉凶由行为而定,则趋吉避凶之道不在媚神而在修行。《左传》所载春秋贤者论筮,已明此义:《僖公十六年》叔兴对宋襄公曰"吉凶由人";《昭公十二年》南蒯将叛,筮得坤之比"黄裳元吉",以为大吉,子服惠伯正色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且夫《易》,不可以占险。"易不可以占险!——筮辞之吉,以德为条件;无其德而据其吉,占则不灵。这是春秋易学最光辉的命题,而其理论根据即是"明失得之报":报之所应者是实德实行,不是卦爻的字面;以险行而窃吉占,是欲欺蓍龟,蓍龟不可欺也。《荀子·大略》所记"善为《易》者不占",正是此路发展的极致:深明失得之报者,观德行即知吉凶,不复待蓍策——占的功能已完全内化为德的自觉。
孟子把这层意思推到性命之际:"祸福无不自己求之者。《诗》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太甲》曰:'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孟子·公孙丑上》)自求多福,自作孽不可活——失得之报,一归于自己。又曰:"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孟子·离娄上》)易之明报,正是要成就这个"反求诸己"的主体:民既明乎失得有报,则临事不复怨天尤人,而知敬慎其行。《论语》记夫子"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又记"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明报之教的人格结果,就是这个求诸己的君子。由是可知,"以明失得之报"绝非劝人以祸福相恐吓的低级教化;它是以事理之必然,唤醒行为之自任。恐吓使人怯,明报使人敬;怯者畏果而不敢为,敬者慎因而有所为有所不为——此其大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