霜降逆女:先秦婚御之制的礼制、天道与节度探微
本文深度解读“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十二字,溯源《周礼》《礼记》等先秦典籍,剖析其背后蕴含的婚姻时间限制、阴阳哲理、农政考量及房中节度,旨在还原先秦礼制思想体系的核心。

【中 编:天道哲理与阴阳消息】
第四章 天道运行与婚御之制
第一节 阴阳消长与婚姻之时
先秦哲学之核心范畴,莫过于阴阳。万物之生成变化,皆由阴阳之消长离合而来。婚姻御幸之制度,亦深植于阴阳哲学之土壤。
《易·系辞上》云:
"一阴一阳之谓道。"
又云:
"天地絪緼,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阴阳交合,万物化生。此为天道之大经。男女之合,正是人间之阴阳交合,与天地万物之化生同理同源。
然阴阳之交合,非无时无度。天地之阴阳有其固定之消长节律:春夏阳长阴消,秋冬阴长阳消。人间之阴阳交合(即婚姻御幸),亦当顺应此节律。
为何"霜降逆女"——为何要在阴气渐盛之秋冬行婚嫁?
这就涉及到对"阴阳相合"之深层理解。
关键在于:阴阳相合并非在阴阳最为均衡之时(如春分、秋分),而是在阴气最盛之时。
何以如此?
《易·坤·文言》云:
"坤至柔而动也刚,至静而德方。后得主而有常,含万物而化光。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
坤为阴、为地、为女。坤道至柔至静,然"动也刚"——阴极则阳生,静极则动生。阴气盛极之时,正是阳气将生之兆。
冬至为阴极阳生之节点——"一阳来复"。而霜降(约在九月下旬)至冬至(约在十一月),正是阴气走向极盛之过程。在此过程中行婚嫁,正是顺应"阴极阳生"之天道。
婚姻之本质,是阴(女)接纳阳(男),阴阳交合而化生新命。阴气盛极之时,正是阴最能接纳阳之时。犹如大地在冬季最为宁静深厚,最能孕育来年之生机。
《易·泰》卦辞云:
"泰,小往大来,吉亨。"
泰卦为地在上、天在下,阴阳交合之象。《彖传》释之曰:
"天地交而万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
天地交泰,万物通畅。泰卦之象,正合秋冬阴阳交合之理。
反之,《易·否》卦:
"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
否卦为天在上、地在下,阴阳不交之象。《彖传》释之曰:
"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
春夏之际,阳气上升、阴气下降,阴阳各行其道而不交——此即否卦之象。故春夏不宜行婚嫁,因天道阴阳不交也。
由此可见,"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深合《周易》阴阳交泰之理。
第二节 五行与婚嫁之时
先秦五行思想亦为婚姻时节之理论依据。
五行——金木水火土——各主一季:
- 春属木,主生发
- 夏属火,主长养
- 季夏(长夏)属土,主化育
- 秋属金,主收敛
- 冬属水,主闭藏
《尚书·洪范》云:
"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曰稼穑。润下作咸,炎上作苦,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穑作甘。"
婚姻御幸,从五行视角看,属"水"之范畴。
何以属水?
其一,水主闭藏。婚姻之合,男女闭于一室,阴阳相合于内,正是闭藏之象。
其二,水主生殖。《管子·水地》云:
"水者何也?万物之本原也,诸生之宗室也。"
又云:
"水者,地之血气,如筋脉之通流者也。故曰:水,具材也。"
水为万物之本原,为生命之宗室。人之生殖,精卵之合,亦离不开水之媒介。婚姻御幸以生育为首要目的,故属水。
其三,水之季节在冬。冬为水旺之时,行属水之事(婚姻御幸),正当其时。
《管子·幼官》云:
"六月教合,正矛矟。七月教治,修城郭。八月教行,毋斩。九月教战。十月发衣。十一月修宫室。十二月取民之力。"
此虽为军政之记载,然可见先秦对不同月份之事务安排有明确之规划。十一月"修宫室",十二月"取民之力"——冬季营缮宫室、整修居所,为新婚之备也。
秋属金,金主收敛。"霜降"即金气盛极之时。金生水——秋金收敛之极,冬水闭藏继之。"霜降逆女"正在金水相生之际,婚嫁承金之收敛而入水之闭藏,于五行相生之理甚合。
"冰泮"则在仲春,春属木,水生木——冬水蕴藏之力至春而发为木之生长。冰泮即水化为木所需之润泽。此时水之闭藏功能已尽,转而为木之生发服务。婚姻闭藏之事当止,农耕生发之事当兴。故"冰泮杀止",合于水木相生之理。
五行之相生相克,在此婚期制度中得到精妙之体现:
金(秋,收敛)→ 水(冬,闭藏/婚嫁)→ 木(春,生发/农耕)
此一流转,自然天成,非人力强为也。
第三节 天文星象与婚嫁之时
先秦之婚嫁时节,或亦与天文星象有关。
前已述及,《唐风·绸缪》中"三星在天"之"三星"即参星(参宿)。参星为冬季标志性星宿,其明亮出现于天穹之时,正当秋冬之际。先秦以参星在天为新婚之背景,暗示婚嫁之时。
除参星外,先秦婚嫁可能还与以下星象有关:
一、心宿(大火)
《诗经·豳风·七月》首句"七月流火","火"即心宿二(大火星,天蝎座α星)。"流火"即大火星西沉。七月(夏历,约当今之九月前后)大火星西沉,标志着暑热消退、秋凉将至。
大火星之观测,在上古中国有极为悠久之传统。《左传·襄公九年》云:
"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祀大火。"
阏伯为上古火正(管理大火星观测之官),可见对大火星之观测可追溯至陶唐氏(尧之时代)。
大火星西沉("流火")之后,天气转凉,再过月余即至霜降。故"七月流火"可视为婚嫁季节之先兆——大火星一西沉,人们便知婚嫁之时将至。
二、牵牛与织女
《诗经·小雅·大东》云:
"维天有汉,监亦有光。跂彼织女,终日七襄。虽则七襄,不成报章。睆彼牵牛,不以服箱。"
牵牛星与织女星隔银河相望。先秦之时,牵牛织女之故事或已有雏形(虽完整故事或成于后世,但星象之观测与联想当甚古远)。
牵牛星(河鼓二,天鹰座α星)与织女星(天琴座α星)在夏秋之际最为明亮,高悬于天穹。此二星之观测,或与婚姻之联想相关。
然须注意:先秦之牵牛织女意象与后世七夕之传说未必相同。在先秦,牵牛织女可能仅作为天文标记,用以指示时节——牵牛织女高悬于天,秋天到矣,婚嫁之时将至。
三、北斗
北斗七星在先秦天文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北斗之斗柄指向随月份而旋转,可用以判断时节。
《鹖冠子·环流》云:
"斗柄东指,天下皆春;斗柄南指,天下皆夏;斗柄西指,天下皆秋;斗柄北指,天下皆冬。"
斗柄西指为秋,北指为冬。"霜降"之时,斗柄指向西偏北,正当秋冬之交。以北斗判断婚嫁时节,或为上古天文官之职责之一。
第四节 物候与婚嫁之时
先秦之物候学极为发达。人们通过观察动植物之变化来判断时节,进而安排人事。婚嫁之时节亦与物候密切相关。
一、鸿雁
鸿雁在先秦婚礼中具有特殊之象征意义。《仪礼·士昏礼》规定:
"下达,纳采用雁。"
纳采为六礼之首,以雁为礼物。何以用雁?
《白虎通·嫁娶》(汉代,但可能保存先秦之说)释之:
一曰,雁为候鸟,随阴阳而南北迁徙,象征夫妇之随时顺化。
二曰,雁飞行有序,不失其行列,象征夫妇之长幼有序。
三曰,雁若失偶则不再配,象征夫妇之忠贞不贰。
从物候角度看,鸿雁南飞之时正在秋季。
《吕氏春秋·季秋纪》云:"鸿雁来宾。"
《礼记·月令》仲秋之月云:"鸿雁来。"
鸿雁南飞,恰在"霜降逆女"之时。以鸿雁为婚礼之贽,正合其南飞之物候。新妇随鸿雁南飞之时嫁入夫家,物候与人事相应,天然契合。
二、豺祭兽
《礼记·月令》季秋之月云:"豺乃祭兽。"
豺为猛兽,秋季捕获猎物后先将其陈列于地,犹如祭祀一般,然后才食之。此"豺祭兽"之物候,与婚礼亦有关联。
婚礼之前,须先纳采、问名等,如同"祭"一般郑重其事。然后方行亲迎,如同"食"一般完成最终之目的。豺祭兽之物候出现,暗示婚嫁之季节到来——当如豺之祭兽一般,先以礼敬之,后以诚迎之。
三、草木凋零
《诗经·小雅·四月》云:
"秋日凄凄,百卉具腓。乱离瘼矣,爰其适归?"
秋日凄清,百花零落。此虽非婚嫁之诗,然"适归"二字,在先秦常有"女子出嫁"之义("归"即嫁也)。百花零落之时,正是女子出嫁之时,此非偶然。
草木凋零,万物收藏。在视觉上,大地呈现出一种收敛、内聚之象。此象与婚姻之"二人合为一体"正相呼应。春夏草木繁茂、万物发散,视觉上呈开放、外散之象,与婚姻之内聚不合。
故物候之观察,不仅具有实用之指示时节功能,更具有象征之感应天道功能。先秦之人将物候与人事相对应,并非机械之模仿自然,而是深刻感悟天人之际的哲学实践。
第五节 日月合朔与御幸之道
"十日一御"之节度,或与日月之运行有关。
先秦历法以朔望月为基本单位。一个朔望月约二十九日半,故月有大小——大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日。
一月之中,重要之天文节点有:
- 朔日(初一):日月合朔,月不可见。
- 上弦(初七八):月半明半暗。
- 望日(十五十六):月圆。
- 下弦(二十二三):月又半明半暗。
- 晦日(二十九三十):月将隐。
十日一御,即一月约三次。此三次或分别对应朔后、望前、望后之三个时段,各取其一日行之。
《礼记·月令》对朔望之日多有政令规定。朔日天子听朝,望日天子省刑。朔望之日为政治与宗教之重要日期,或不宜行御幸之事。
若朔望不御,则一月三十日中除去两日(朔日与望日),余二十八日。分为三旬(约),每旬御一次,正为十日一御。
此虽为推算,然于理可通。先秦之一切制度皆以天文历法为根基,御幸之节度自不例外。
第五章 阴阳交感与生育哲学
第一节 先秦之种子哲学
"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十日一御"之制度背后,蕴含着先秦深刻之生育哲学——或称"种子之学"。
先秦之人对于生育优良后代极为重视。此非仅出于个人愿望,更是宗庙社稷之大计。
《左传·昭公元年》记载医和论疾之言:
"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故有五节。迟速本末以相及,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于是有烦手淫声,慆堙心耳,乃忘平和。君子弗听也。物亦如之。至于烦,乃舍也已。无以生疾。"
又云:
"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今君不节不时,能无及此乎?"
此段记载晋侯有疾,医和诊断后指出:疾病之因在于"不节不时"——御幸不节制、不合时宜。"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女子为阳性之物,在晦暗之时(即过多或不合时节地)与之合,则生内热惑蛊之疾。
医和之言揭示了先秦医学与御幸制度之密切关系。御幸必须有节(频率之节制)且合时(时节之配合),否则不仅有害于身体,且所生之子亦不健全。此即"先雷三日,奋木铎以徇于路"所警告的"生子不备,必有凶灾"之深层道理。
《左传·昭公元年》又载医和之论:
"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徵为五声,淫生六疾。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分为四时,序为五节,过则为灾。阴淫寒疾,阳淫热疾,风淫末疾,雨淫腹疾,晦淫惑疾,明淫心疾。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
此段将天地之六气与人体之疾病相对应。"晦淫惑疾"——"晦"气过度则生惑疾。而御幸不节("淫")属于"晦"之过度——在不当之时行阴暗之事——故生"内热惑蛊之疾"。
由此可见,先秦之御幸节度,不仅关乎养生,更关乎优生。合时合节之御幸,所生之子体质健全、禀赋优良;不时不节之御幸,所生之子"不备"(不健全),且父母亦遭疾病之害。
第二节 "生子不备"之忧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云:
"先雷三日,奋木铎以徇于路,曰:'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
此段记载极为重要。"不戒其容止"——不警惕、不节制自己的行为。"生子不备"——所生之子不完备、有缺陷。"必有凶灾"——必定有凶祸灾殃。
何以"雷将发声"之时不戒容止则"生子不备"?
先秦之人对此有深刻之理解。雷为阳气之极盛发动。仲春之月,阳气从地下升腾而出,积蓄已久之阳气骤然爆发为雷声。此时天地之间阴阳交争,气机紊乱。
若在此阴阳交争之际行御幸,则人体之精气亦随天地之气机而紊乱。精气紊乱,则所构之胎亦紊乱,故"生子不备"。
此理虽出于先秦之阴阳学说,非现代科学所能直接验证,然其背后蕴含之"人体与自然环境密切相关"的思想,在现代医学中亦有一定之印证。现代研究表明,气候变化、电磁环境等因素确实对人之生殖功能有所影响。先秦之人虽未有现代科学之工具与方法,但凭借长期之经验积累与敏锐之观察力,已初步认识到此一关系。
"必有凶灾"则不仅指"生子不备",或亦包括对父母之害。前引医和之言,"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即不合时节之御幸对父母身体之损害。
可见"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不仅是社会制度层面的婚期规定,更是生育哲学层面的优生设计。在霜降至冰泮之间行婚嫁御幸,避开仲春雷发声之时,可最大程度保证所生之子"完备"而非"不备"。
第三节 天地精气与受孕之关系
先秦之人认为,人之受孕不仅取决于男女精气之合,更取决于天地精气之配合。
《管子·内业》云:
"凡人之生也,天出其精,地出其形,合此以为人。"
天之精,即阳气、天气、精神层面之赋予。地之形,即阴质、地气、物质层面之赋予。天精与地形合和,方成一完整之人。
御幸受孕之时,若天地精气处于和谐之状态(如秋冬之闭藏),则天精地形易于合和,所生之子禀赋优良。若天地精气处于紊乱之状态(如仲春之雷动),则天精地形难以合和,所生之子或有缺陷。
《管子·内业》又云:
"精也者,气之精者也。气道乃生。生乃思,思乃知,知乃止矣。"
精为气之最精纯者。精之化生依赖于"气道"——气之通畅运行。当天地之气运行通畅(秋冬闭藏之时,气安定内聚),人之精气亦通畅凝聚,此时受孕最佳。当天地之气运行紊乱(仲春交争之时,气浮动外散),人之精气亦散乱不聚,此时受孕不宜。
《管子·水地》更进一步论述水与生殖之关系:
"人,水也。男女精气合而水流形。"
人之本质为水,男女精气相合犹如水之流动成形。冬季属水,水旺之时精气充盈,最宜受孕。此与"霜降逆女"之制相合。
第四节 先秦优生思想之体系
综合以上讨论,先秦之优生思想可概括为以下体系:
一、合时
婚嫁御幸当在合适之季节:秋冬为宜,春夏不宜。具体为霜降之后至冰泮之前。
二、合节
御幸之频率当有适当之节度:根据年龄、身份、季节等因素,确定合理频率。"十日一御"为其中一种标准。
三、合礼
婚嫁须循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礼仪之完备,不仅是社会规范之要求,更被认为对所生之子有影响。循礼而婚者,所生之子亦知礼;不循礼而合者(如"奔者"),所生之子或有缺陷。
《礼记·昏义》云: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婚礼之郑重,在于其关乎"继后世"之大事。"继后世"非仅指生育后代,更指生育优良之后代以延续宗族之血脉与精神。
四、合德
夫妇之合当在双方身心皆处于良好状态之时。
《礼记·内则》云:
"将御者,齐,沐浴,衣服。"
"齐"即斋,斋戒也。御幸之前须斋戒沐浴,整肃身心。此非仅为清洁,更为精神之凝聚。在斋戒状态下行御幸,精神集中、心气平和,所生之子禀赋优良。
此"合德"之要求,实为先秦优生思想之精华。它认为:受孕时父母之身心状态直接影响后代之品质。此一思想,在现代遗传学与表观遗传学中亦有所呼应。
五、合数
"十日一御"之"十日"并非随意之数,而是合于天道之数。前已论及十干、一旬之关系。此外,"十"在先秦数术中有"成数"之义。
《尚书·洪范》云:
"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天五生土。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
此段出自《易·系辞》而与《洪范》相关。天数五(1、3、5、7、9),地数五(2、4、6、8、10),合为十。十为天地之数之完整循环。"十日一御"以天地之完整循环为周期,使每一次御幸皆承天地之全数,所受之精气最为完整。
第六章 "杀止"之深义——先秦禁忌思想
第一节 "杀止"与季节禁忌
"冰泮杀止"之"杀止",不仅是婚嫁之止,更是一系列季节禁忌之体现。
先秦之月令思想中,每一季节都有当行之事与当禁之事。行当行之事,合于天道;禁当禁之事,亦合于天道。
《礼记·月令》每月皆有"禁令"。如孟春之月:
"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
仲春之月:
"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春季万物生长,故禁止一切杀伐破坏之行为。此为"生禁"——因为春天是生之时节,故禁止杀。
反之,秋冬为收杀之时节。
《月令》孟秋之月:
"用始行戮。"
季秋之月:
"乃趣狱刑,毋留有罪。"
秋季开始执行刑罚,冬季则更加严厉。此为"杀令"——因为秋冬是收杀之时节,故行杀。
婚嫁之"杀止"——在冰泮时收束并停止——恰与春季之"生禁"相配合。春天禁止杀伐,是因为春天当生不当杀。同理,春天停止婚嫁,是因为春天当散不当合(婚嫁为合聚之事,与春天发散之气相悖)。
可见"杀止"二字,并非简单地"停止",而是蕴含着深刻的季节禁忌思想。"杀"字在此既有"收束、减省"之义(渐次减少婚嫁活动),又暗合秋冬"杀气"之终结——冰泮之时,秋冬之杀气已尽,春天之生气方兴,故一切属于秋冬之事务(包括婚嫁)皆当"杀止"。
第二节 "冰泮"与"解冻"之象征
"冰泮"不仅是物理现象,更是哲学象征。
冰者,水之凝也。水在冬季凝结为冰,象征阴气之极盛、万物之闭藏。冰泮则冰融化为水,象征阳气之来复、万物之解放。
《易·解》卦辞云:
"解。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
解卦为雷水解——雷在水上,冰雪消融、万物解放之象。《彖传》释之曰: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解之时大矣哉!"
天地之冰解而雷雨兴起,百果草木皆破壳萌芽。此"解"之时,正当冰泮之际。
从"解"卦之象看,冰泮之时天地从闭藏转为发散,从收聚转为释放。一切属于闭藏、收聚之事务——包括婚嫁——在此时当随之"解"开、止息。
有趣的是,"解"卦又云"无所往,其来复,吉"——没有什么特别要做的事,安静回返即好。此正合冰泮之后的过渡期:旧事(婚嫁)已止,新事(农耕)尚未全面展开,此时当安静回返、调适身心,以迎接春忙之到来。
第三节 月令"行春令""行夏令""行秋令""行冬令"之错位后果
《礼记·月令》中反复警告:若在某一季节行了另一季节之政令,将会导致灾异。此即所谓"行某令"之错位后果。
如季秋之月:
"季秋行夏令,则其国大水,冬藏殃败,民多鼽嚏。行冬令,则国多盗贼,边竟不宁,土地分裂。行春令,则暖风来至,民气解惰,师兴不居。"
在季秋行了春令——"暖风来至,民气解惰"。此正可为反面印证"霜降逆女"之合理性。若在霜降之时行了春天之令(如春天之发散、奔放),则"民气解惰"——人民的精气松懈、懒惰,不利于婚嫁之郑重严肃。
又如孟春之月:
"孟春行秋令,则其民大疫。猋风暴雨总至,藜莠蓬蒿并兴。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雪霜大挚,首种不入。行夏令,则风雨不时,草木蚤落,国时有恐。"
在孟春行了秋令——"其民大疫"。若在春天仍行秋天之婚嫁之事,则有"大疫"之灾。此亦为"冰泮杀止"之反面印证:春天不止婚嫁,则违天道,招灾异。
此等"错位后果"之记载,虽带有天人感应之神秘色彩,然其内在逻辑并非全无道理。其核心理念为:人事当顺应天时,违之则乱。婚嫁有时、御幸有节,合于天时则吉,违于天时则凶。此为先秦月令思想之根本精神。
第七章 "霜降逆女"与宗法制度
第一节 婚姻与宗庙
先秦婚姻之首要目的,并非男女之情爱,而是宗庙之祭祀与宗族之延续。
《礼记·昏义》云:
"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上以事宗庙"——婚姻是为了使宗庙之祭祀得以延续。"下以继后世"——婚姻是为了使宗族之血脉得以传承。此两个目的,皆超越了个人层面,是宗族与国家层面的大事。
正因如此,婚嫁之时节绝不可随意。若在不合时宜之时节行婚嫁,违背天道,则所生之子不备、宗庙有绝嗣之虞、宗族有衰败之忧。此后果之严重,远非个人之事所能比拟。
"霜降逆女"之制度,正是在此宗法背景下被赋予了至高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它不仅是天道之要求,更是宗庙之需要、宗族之需要、国家之需要。
第二节 六礼与婚期之配合
先秦婚礼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之进行需要一定之时间,且各有其时节之讲究。
一、纳采
纳采为六礼之首,即男方遣媒人至女方家提亲,以雁为贽。
前已述及,雁为候鸟。纳采用雁,或当在鸿雁南飞之时——即仲秋至季秋之间。
《仪礼·士昏礼》云:
"昏礼,下达。纳采,用雁。"
"下达"者,谓男方之意已定,遣使往达女方。以雁为贽,既有象征之义,亦有时节之配合——在鸿雁南飞之时行纳采之礼,雁正当季,易于获得,且合时应景。
二、问名
问名为六礼之二,即男方询问女方之名字、生辰等信息,以便占卜吉凶。
问名之时,距纳采不远,或在同一次遣使中完成,或稍后数日另行之。时间大约在仲秋至季秋之间。
三、纳吉
纳吉为六礼之三,即男方将占卜结果告知女方——卜兆吉利,婚事可成。
纳吉须在占卜之后,时间约在季秋之间。
四、纳征
纳征为六礼之四,即男方向女方家送聘礼。此为实质性之定婚步骤。
纳征之时,约在季秋至孟冬之间。此时正当"霜降"前后,与"霜降逆女"之制相合。
五、请期
请期为六礼之五,即男方向女方请示成婚之日期。
请期之时,约在孟冬至仲冬之间。
六、亲迎
亲迎为六礼之末,即新郎亲自至女方家迎接新娘。此为婚礼之高潮。
亲迎之时,当在霜降之后至冰泮之前。此即"霜降逆女"之"逆"所指。
由六礼之时间序列可见:自纳采至亲迎,约需两至三个月。若纳采在仲秋,则亲迎约在仲冬至季冬之间,正合"霜降逆女"之时。若因故延迟,至仲春冰泮之前须完成亲迎,否则即逾限矣。
此一时间规划极为合理。秋季农事初毕,各家得暇,可从容进行六礼之各项仪式。入冬后天寒地冻、道路清闲(无农活可忙),正宜行亲迎之长途跋涉(新娘由本族往夫族,有时需远行)。至次年春季冰泮前,新妇已入夫家,安顿妥帖,可随夫家从事春耕之准备。
此一安排,使婚嫁之事完全嵌入一年之农事节律之中,不影响生产,又顺应天道,可谓天人合一之典范。
第三节 婚姻等级与婚期
先秦之婚姻有严格之等级差异。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各有不同之婚制。然"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时节规定,是否对所有等级一律适用?
从典籍记载来看,此时节规定对各等级大致适用,但具体执行或有差异。
一、天子之婚
天子之婚最为隆重,涉及两国邦交。天子娶于诸侯,须经复杂之外交程序。
然天子之婚在先秦典籍中记载甚少,难以确知其具体时节。从《春秋》之记载看,诸侯之婚多在秋冬,天子之婚或亦如此。
二、诸侯之婚
《春秋》中记载了大量诸侯婚嫁之事,从中可考察其时节。
《春秋·隐公二年》:"九月,纪裂繻来逆女。"——九月,秋也。
《春秋·桓公三年》:"秋,公子翚如齐逆女。"——秋。
《春秋·桓公八年》:"冬十月,雨雪。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冬十月。
《春秋·庄公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为次年嫁王姬做准备,在秋。
《春秋·庄公二十四年》:"夏,公如齐逆女。"——此为夏,似不合"霜降逆女"之制。
《庄公二十四年》之"夏逆女"为何?
《公羊传》对此有所讨论:
"何以书?亲迎也。何以不称夫人?非礼也。"
《穀梁传》亦有论:
"公如齐逆女。亲迎恒事也。"
然细审此事之背景:鲁庄公之婚事有特殊之政治因素(庄公之母文姜与齐襄公有不正当关系,庄公之婚多受齐国政治影响),故其婚期或有特殊安排,不循常制。
《春秋·僖公二十五年》秋八月之记事亦涉及婚嫁。
总体而言,《春秋》所记诸侯之婚嫁,绝大多数在秋冬之际,与"霜降逆女"之制基本吻合。偶有例外者(如庄公夏逆女),多有特殊之政治原因或非礼之批评。
三、卿大夫之婚
卿大夫之婚在先秦典籍中记载较少。然从《仪礼·士昏礼》可推知:士昏礼为最基本之婚礼规范,卿大夫之婚在此基础上加隆。其时节规定当与士同,即遵循"霜降逆女,冰泮杀止"之制。
四、士之婚
《仪礼·士昏礼》为士之婚礼的完整规范。
《士昏礼》云:
"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使者玄端至。摈者出请事,入告。主人如宾服,迎于门外,再拜。宾不答拜。揖入,至于庙,揖。"
此段叙述纳采之仪式,未明言时节。然从"用雁"以及全篇之上下文推之,当在鸿雁南飞之秋冬之际。
《士昏礼》又述亲迎之仪:
"期,初昏,陈三鼎于寝门外东方,北面,北上。"
"期"者,约定之日也。"初昏"者,黄昏之初也。婚礼在黄昏举行。但何月之黄昏?《士昏礼》未明言。然从六礼之时间序列推之,亲迎当在冬季。
五、庶人之婚
庶人之婚无正式之礼典记载。然从《周礼·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之规定推之,庶人亦遵循秋冬婚嫁之大原则,至仲春则为最后之通融。
第四节 婚期与丧制之冲突
先秦之丧制极为严格。若遇父母之丧,子女须守丧三年(实际约二十五月),期间不得行婚嫁之事。
《礼记·杂记下》云:
"三年之丧,期而小祥,练衣。又期而大祥,素缟。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
若守丧期与婚嫁季节重叠,则须推迟婚事至丧满之后。此情况下,婚期可能超出"霜降至冰泮"之正常范围,须等到下一个秋冬方可成婚。
《春秋》中有多处记载因丧而推迟婚嫁之例。
《左传·文公二年》载:
"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
此虽非婚嫁之事,但反映出丧制对各项礼仪(包括婚嫁)之严格约束。
丧制与婚期之冲突,体现了先秦礼制内部之复杂性。当两种礼制发生冲突时,以何者为先?一般原则为:丧重于婚。即守丧之义务优先于婚嫁之需求。此反映出先秦之人对"孝"之极端重视——"百善孝为先"之精神在此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