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噬嗑卦第 21 卦

噬嗑卦

第 21 卦 · 火雷噬嗑

卦辞

亨。利用狱。

"亨。利用狱":亨通。利于审理诉讼案件。噬嗑的意思是"咬合"——口中有物,必须咬碎才能合拢。下卦震(雷)上卦离(火),雷电交作,象征刑罚的威严与光明。卦象如同张开的嘴巴中间有一个障碍物(九四),必须咬掉它才能合拢,比喻用刑法来清除社会中的障碍。

彖辞

解释卦辞之义
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颐中有物,曰噬嗑":口中(颐)有东西阻碍,这就叫噬嗑。"噬嗑而亨":咬合之后就亨通。"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刚柔分明,行动而又光明,雷与电合在一起而彰显。"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六五柔爻得到中位而上行,虽然阴居阳位不完全恰当,但利于审理案件——因为以柔中之德行刑,不会过于严苛。

大象

君子应效之象
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噬嗑卦下震(雷)上离(火/电),雷电交作。"雷电,噬嗑":雷声和闪电同时出现,这就是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先王观此卦象,以此来明确刑罚、整饬法律。雷是威严(震慑),电是光明(照察),刑罚既要有威慑力,又要明察秋毫——这就是法治的两个要素。

爻辞

六爻之辞与小象
初九
屦校灭趾,无咎。
屦校灭趾,不行也。

"屦校灭趾,不行也":脚上戴着刑具遮没了脚趾,使其不能行走。初九处于噬嗑之始,罪行轻微。"屦校灭趾,无咎":"校"是木制刑具(枷锁),"屦校"是戴在脚上的刑具,"灭趾"是遮盖了脚趾。初犯轻罪,施以小惩(脚镣),使其不能再犯,没有过失。小惩大诫,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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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噬肤灭鼻,无咎。
噬肤灭鼻,乘刚也。

"噬肤灭鼻,乘刚也":咬到了皮肤甚至没了鼻子(深深咬入),是因为骑在刚爻之上。六二居中。"噬肤灭鼻,无咎":咬进柔软的皮肤,深到鼻子都被遮没,没有过失。"肤"是柔软的肉,比喻案件容易处理。六二以柔中之德处理案件,虽然手段深入("灭鼻"),但因为案情明确、处理得当,所以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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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
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遇毒,位不当也。

"遇毒,位不当也":遇到了毒害,是因为位置不恰当。六三不中不正。"噬腊肉,遇毒":咬干腊肉,遇到了有毒的部分。"腊肉"是风干的硬肉,比喻陈年旧案或棘手的案件。"遇毒"说明在处理过程中遇到了麻烦。"小吝,无咎":虽有小的遗憾,但没有大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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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
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利艰贞吉,未光也。

"利艰贞吉,未光也":利于在艰难中守正则吉,但尚未光大。九四是卦中唯一的阳爻在中间,正是需要被"咬掉"的障碍。"噬干胏":咬带骨头的干肉——最硬最难咬的部分。"得金矢":获得了金属箭矢(比喻刚正的证据或工具)。"利艰贞,吉":利于在艰难中坚持正道,吉利。处理最棘手的案件需要坚韧不拔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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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贞厉无咎,得当也。

"贞厉无咎,得当也":守正虽有危险但无过失,是因为处置得当。六五居君位,是最高审判者。"噬干肉,得黄金":咬干肉,得到黄金。"干肉"比"干胏"稍软,"黄金"是中正之德的象征(黄为中色,金为刚正)。"贞厉,无咎":守正有危险,但无过失。六五以柔中之德居尊位执法,虽然不轻松,但能做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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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九
何校灭耳,凶。
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何校灭耳,聪不明也":头上戴着枷锁遮没了耳朵,是因为听不进忠告。上九处于噬嗑之极。"何校灭耳,凶":"何"通"荷"(背负),头上戴着沉重的枷锁,遮没了耳朵,凶。这是罪大恶极的惩罚——与初九的"屦校灭趾"对比,初犯用脚镣(小惩),终犯用枷锁(重罚)。"聪不明":耳朵被遮住,听不到也听不进任何劝告,最终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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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卦

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

"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嗑是合。事物不可以草率地结合就算了,所以接下来是贲卦(文饰)。从噬嗑到贲的逻辑:法律解决了障碍之后,还需要文明礼仪来修饰完善。

杂卦

噬嗑,食也。

"噬嗑,食也":噬嗑的本质是进食(咬合吞咽)。用牙齿咬碎障碍物,如同进食时咀嚼食物。

深度详解

5,816 字

噬嗑一卦,居《周易》上经第二十一之位,下震上离,雷电交作之象。其卦辞至简,止"亨。利用狱"五字,然其义理深厚,关乎刑罚之兴、政教之本,乃六十四卦中言"治狱明刑"最为切要者。欲明此卦,须先究"噬嗑"二字之训,次审雷电相合之象,再申卦辞彖象之旨,终落于明罚敕法、去间致亨之用。

卦名训诂:噬、嗑与"颐中有物"

"噬嗑"二字,皆从口,皆主咀嚼吞咽之事。《说文·口部》:".噬,啖也,喙也。"啖即啖食,喙即口喙,故"噬"者,以齿啮物而食之谓也。又《说文》:"嗑,多言也,从口盍声。"此为"嗑"之本训,然《杂卦传》明云"噬嗑,食也",《彖传》亦释"噬嗑而亨"出于"颐中有物",则此处"嗑"非取"多言"之义,而当从"合"训。《序卦传》正作此解:".嗑者,合也。"盍者,合也,覆也,《说文》"盍,覆也",从大从血,覆盖之象;嗑从盍得声,故引申有"合"义。上下两唇相合,齿牙相切,以啮断其间之物,是为"噬嗑"。一字主啮断,一字主合拢,合而言之,则啮合咬断之全程备矣。

何以知噬嗑必关乎"颐中有物"?观其卦画:初九、上九两阳在上下之极,如上下之颐辅、唇齿之框郭;中间六二、六三、六五三爻为阴而虚,独九四一阳横亘其中,如口中含有一物,梗塞其间。《彖传》曰"颐中有物,曰噬嗑",正指此九四之刚为口中之"物"。颐卦(䷚,第二十七卦)上下两阳而中四阴皆虚,象张口待食、空颐无物;噬嗑则于颐之虚中横置一阳,遂成口含异物、必啮之而后快之势。物在口中而不去,则上下不得合;必动齿啮之、断之、吞之,而后唇齿乃合、颐口乃通——此即"噬嗑"得名之根本,亦即下文"亨"之所由来。

故噬嗑之"合",非平易之合,而是排除梗阻、啮断间隔而后达成之合。凡天下之事,有间则不通,有梗则不合;去其间梗,则通而合矣。卦名既立此义,则一卦之纲领已昭然:以刚断之力,除中间之梗,使壅者通、隔者合。

上下二体与八经卦取象:雷电相合而章

噬嗑下卦为震,上卦为离。震为雷,为动,为长男;离为火,为电,为日,为明,为中女。《说卦传》:".震,动也""离,丽也";又"万物出乎震,震东方也""离也者,明也,万物皆相见"。下震主动,上离主明,是为"动而明"之卦德。

《大象传》不曰"雷火"而曰"雷电",何也?离在天为日、为火,而其用于天象与雷相俪者,则为电。雷震于下,电耀于上,雷动而电随,电照而雷威,二者本相须而成威。《彖传》曰"雷电合而章",章者,彰明、文采昭著之谓,《说文》"章,乐竟为一章",引申为彰显文章之义。雷电相合,则声光并作,威与明俱彰。以之喻刑狱,则震之动象用刑之威猛果决,离之明象察狱之明照无遗:用刑而无明,则失之暴;明察而无威,则失之弱。噬嗑独得震离之合,故威明相济,恰为治狱之全德。

再以纳甲、卦气之象佐之。震于八宫为震宫之首,离为离宫之首,皆八纯卦之主,今合震离之半体而成噬嗑,恰取一动一明、一阳刚一文明之两端。震雷主春,发生鼓动;离火主夏,光明炎上。雷电交作,多在仲夏雷雨之时,正天地威怒、肃杀与生长并行之候,以应"明罚敕法"之时令,亦自有其卦气之征。

卦德卦才:刚柔分,动而明,柔得中而上行

《彖传》释噬嗑之所以"亨",凡数语,须逐句剖之。

其一,"刚柔分"。噬嗑六爻,初九、九四、上九为刚(阳),六二、六三、六五为柔(阴),三刚三柔,相间而处,分布匀停。刚柔各得其半,界划分明,无偏胜杂糅之患,故曰"刚柔分"。刑狱之事,最贵分明:罪与非罪、轻与重、曲与直,皆须界限判然,不容含混。"刚柔分"者,正合断狱必先辨别黑白、不使淆乱之理。此其一义。

其二,"动而明"。下震动,上离明,前已申之。治狱之道,动以行其威,明以照其情;先察其情而后施其罚,故动必本于明,明乃成其动。震动在内,离明在外,内蕴果决之志,外发明察之照,所以能去间而致亨。

其三,"雷电合而章"。雷电相须,威明并著,已如前说,此申"动而明"之效验。

其四,"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此指六五一爻。六五以阴柔之质居上卦之中位,得"中"之美;又自下而升居尊位之侧(五为君位),是为"上行"。汉易言升降、卦变者,每以噬嗑之爻取诸他卦升降而来,谓某柔上行而居五,遂成此明罚之主。然六五以阴居阳,于爻位为"不当位"(阳位而柔居之)。寻常论卦,不当位每为不善;独于"用狱"则不然。何也?治狱之主,贵在得中而不可过亢。若以阳刚之君居五而当位,则失之严酷峻急;今以柔居五,处尊而能虚中、能下察、能与众明相照,刚断之事委于九四、初上之刚,而己以柔中统之,宽猛相济,故"虽不当位"而正"利用狱"。此《彖传》之微旨,亦噬嗑全卦之枢机所在:刑非以逞威为能,而以得中为贵。

合而观之,噬嗑之亨,根于四端:刚柔分故明辨,动而明故威察,雷电章故并著,柔中上行故得用狱之宜。四者具,则"颐中有物"之梗可去,而天下之间隔通矣。

卦辞训释:亨,利用狱

卦辞曰:"亨。利用狱。"

先释"亨"。亨者,通也,《说文》"亨"与"享"、"烹"古本一字,从高省,象宗庙祭享之形,引申为通达、亨通。先秦两汉之"亨",于卦辞中多训为"通",谓事理通畅、无所壅滞。噬嗑之亨,非泛言通泰,而专指"去间则通"之亨:口中有物则上下不合而塞,啮断其物则上下相合而通;天下有间梗之奸宄、有壅隔之刑狱未理,则政教不通,去之断之,则通而亨矣。故《彖传》径曰"噬嗑而亨"——必先噬嗑,乃得其亨;亨之所自,正由噬嗑去间而来。此与他卦"元亨"之泛言大通者,命意有别。

次释"利用狱"。"用狱"者,治狱、断狱、施用刑狱之谓也。狱,《说文》"确也,从㹜从言,二犬所以守也",本指争讼相守之事,引申为讼狱、刑狱、囹圄。"利用狱",谓此卦之时,利于施用刑狱以治奸去恶。何以噬嗑独宜用狱?盖天下之奸恶,犹颐中之梗物,间于善类之中,使上下不通、和气不洽;非以刑断之,则不能去。震之威、离之明,正治狱之具;以威明并施,啮断奸梗,使良善得安、政教得通,故"利用狱"。

值得注意者,卦辞言"利用狱"而不言"利用刑",二者有别。"刑"主施罚于身,"狱"兼讼争、审断、囚系之全程。"用狱"涵盖察情、辨曲直、定罪、施罚之整个治狱过程,正与"动而明"之卦德相应:明以察狱之情,动以断狱之罚。是以噬嗑非徒言用刑之猛,而尤重审断之明,此先王制狱之深意也。

又,卦辞唯"亨"而不及"元、利贞"之全。乾之"元亨利贞"四德皆备,噬嗑独举"亨"一字者,盖此卦之用专于去间治狱一事,非如乾坤之统体大全;其德专一,故其辞简切。亨者,明其去间则通之效;利用狱者,指其施用之方。辞简而旨明,正先秦古经质实之体。

《大象传》:明罚敕法

《大象传》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此一卦义理之归宿,亦全卦最切于政教人事者。

"明罚"者,明示刑罚之轻重等差,使民知所避就。罚之不明,则民无所措手足,或畏其不测而怨,或玩其无章而轻;唯明之,乃使罪刑相当、众心信服。此取离明之象:离为明,故曰"明罚"。

"敕法"者,整饬、修明法令之谓。敕,《说文》作"勅","诫也",整饬告诫之义;法者,刑法、法度。"敕法"谓修立法度、申明禁令,使纲纪整肃。此取震动之象:震为动、为威令之发,故曰"敕法"。

"明罚"主乎昭示既定之刑,使人晓然于罪罚之等;"敕法"主乎整饬未然之法,使人凛然于禁令之严。一明一敕,一示一饬,一离一震,正与"雷电合而章"相表里。雷威以肃其法,电明以昭其罚,先王观此象而立刑政之本:刑非以杀人,而以止奸;法非以困民,而以正俗。明罚则民信,敕法则奸戢,威明并用,而天下之间隔自通,此即《大象》取噬嗑以垂训之深意。

尤可玩味者,《大象》于此独称"先王"而不称"君子"。六十四卦大象,多曰"君子以……",言修身之常;而噬嗑、豫、观、比、涣、泰、姤等数卦则称"先王"或"后",皆关乎制度建立、政教设施之大者。明罚敕法乃立国之大经,非一身修省之事,故托之"先王",明其为制礼立法、垂宪万世之举。此细微措辞之别,正见《大象》取象之精严。

卦序、错综与互体

序卦之次第

《序卦传》:".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噬嗑承观卦(䷓)而来。观者,仰观俯察、示民以观瞻之卦;既有可观,则人心向之而思合,故继以噬嗑之"合"。然《序卦》又云"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噬嗑之后为贲(䷲)。此言天下之合,不可苟且强合而无所文饰节文,故合之后必继以贲之文明修饰。是噬嗑居"观"与"贲"之间:上承观瞻而思合,下启文饰而成礼。其"合"乃啮断间梗、刚断而合,非柔靡苟合,故能立刑政、去奸宄,使天下归于正而后通——此噬嗑于卦序中之职分。

综卦(反对):噬嗑与贲

将噬嗑(䷔,下震上离)倒转其卦画,上下颠倒,则成贲卦(䷲,下离上艮)。故噬嗑与贲为一对综卦(反对之卦),《序卦》以二者相次,正缘其象之反覆相生。噬嗑主刑罚、主去间之断,贲主文饰、主礼乐之文:一以威断治其乱,一以文明节其行;一去恶以求合,一饰善以成章。刑与礼、威与文,相反而相成,治道之两端尽于此二卦之反对。先王治世,既明罚敕法以噬嗑去其奸,复以贲之文明修其礼,刚柔威文交济,而后政教大备。噬嗑、贲相综相次,《序卦》之安排深有意焉。

错卦(旁通):噬嗑与井

噬嗑六爻阴阳尽变(阳变阴、阴变阳),则成井卦(䷯,下巽上坎)。噬嗑下震上离,井下巽上坎:震错巽,离错坎,故噬嗑之旁通为井。噬嗑主明罚去间,火炎而上、雷动而威,其用在去恶;井主养民不穷,水润而下、巽顺而入,其用在养民。一刑一养,一去害一施惠,旁通相对。治民之道,固不可徒恃刑罚之威而无养育之惠;噬嗑去其奸于已然,井养其民于未乱,二卦旁通,正示为政者威惠当兼、刑养相须之理。

互体之象

噬嗑互体亦有可观。其卦初九、上九夹三阴一阳于中,前论"颐中有物"已及。取中四爻互体:二、三、四爻互为艮(六二、六三阴,九四阳,下二阴上一阳,成艮☶之象),艮为止、为门阙;三、四、五爻互为坎(六三阴、九四阳、六五阴,成坎☵之象),坎为险、为陷、为律、为狱。坎居中而为"狱"之象,正与卦辞"利用狱"相应——口中之物(九四)正陷于互坎之险中,待震动离明以断之、出之。互坎主险陷囚系,互艮主门阙止禁,囹圄禁系之象俨然,此汉易象数家所乐道,亦与"用狱"之旨密合。坎又为法律(《易纬》、京房之说每以坎主刑法),互坎在中,则一卦治狱之主象益明。

六爻时位综述

噬嗑六爻,自下而上,乃一治狱之全程、用刑之渐进,亦施罚者由轻至重、受罚者由小至大之序。三刚三柔相间,刚为治狱施罚之主,柔为受治待断之象,时位之大势,约可如下勾勒。

初九在卦之始,受罚者初犯而罚轻,故曰"屦校灭趾"——以桎加足,没其趾,刑之至轻者也。《象》曰"不行也",谓小惩而使不得前行于恶,惩之于初,戒之于微,故"无咎"。此用刑之始,所惩者小,所止者微,正噬嗑去间于初萌之意。

六二乘初九之刚,柔而当位,啮物之易者,故"噬肤灭鼻"——啮柔嫩之肤,易咬而深入没鼻。《象》曰"乘刚也",以柔乘刚,施治稍深而仍无咎,治之未难者也。

六三阴居阳位,不当位,所治者难,故"噬腊肉,遇毒"——啮久腊坚韧之肉而遇毒。《象》曰"位不当也",处不当之位而治顽梗之奸,遂有小吝;然究在去间之时,终归"无咎"。

九四以刚居柔,介乎上下之际,乃"颐中有物"之正主、全卦所必啮断者,故"噬干胏,得金矢"——啮带骨之干肉,至坚至难,而得金矢之直。金象其刚、矢象其直,治狱之至难处,非刚直不能断,故"利艰贞,吉"。《象》曰"未光也",谓功虽成而道未尽显,犹须艰难守正以底于成。九四一爻,正去间之关键、一卦用力之所聚。

六五柔中居尊,为治狱之主,故"噬干肉,得黄金"——啮干肉,得黄金之贵。黄者中之色,金者刚之质,柔居中位而以刚明断狱,故虽"贞厉"而"无咎"。《象》曰"得当也",前所谓"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者,于此爻见之:以柔中之主,统威明之用,正治狱得宜之象。

上九处卦之极,受罚者怙恶不悛、积重难返,故"何校灭耳,凶"——荷枷于颈,没其耳。《象》曰"聪不明也",恶极而不闻善言、不听诫告,故终致凶。初之"灭趾"惩于始,上之"灭耳"罚于终:始可小惩而戒,终则积恶而凶,一卦用刑轻重之极致,于初上两爻见焉。

合六爻而观,初上为受刑之两端(趾轻而耳重,初戒而上凶),中四爻为治狱施罚之渐进(肤、腊、胏、干肉,由易及难、由小及大),九四为所断之梗,六五为主断之君。三刚三柔相间往复,恰演"颐中有物,啮之乃合"之全象:惩恶于微则吉,纵恶至极则凶,治狱之道、进退吉凶之机,尽寓其中。

义理与决策启示

噬嗑一卦,自卦名以至六爻,反复申明一理:天下之通,必去其间梗而后得;而去间之具,在威明并用、刚柔相济、得中而行。推之于人事,其启示约有数端。

其一,去间乃致通之本。凡组织、政事、人群之中,每有梗阻间隔之"颐中之物"——或奸佞之蠹,或积弊之沉疴,或淆乱是非之乱源。此物不去,则上下不通、和气不洽。噬嗑教人:当断则断,以刚明之力啮断梗阻,去间方能致亨。姑息养奸、苟且求合,终非真合。

其二,威与明不可偏废。震动以为威,离明以为察;用刑而不明察,则流于暴酷而伤无辜;明察而无威断,则奸者玩法而不惧。决策施治者,须先明察情实而后果决施行,使威本于明、明成于威,雷电相合而后章。

其三,治断贵得中,不贵亢极。《彖传》以六五"柔得中"为"利用狱"之枢,正诫人:执法去恶,最忌一味严猛、逞威无度。柔中统刚明,则宽猛相济、轻重得宜。初九小惩即止,上九积恶乃凶——惩之于微则人易改,纵之至极则不可救。明罚敕法之要,在使罪罚相当、防恶于早,而非快意于重典。

其四,刑与文相须为治。噬嗑(刑)与贲(文)相综相次,与井(养)相错旁通:去恶之刑,必继之以文明之礼、养育之惠,而后治道乃全。徒恃噬嗑之威而无贲之文、井之养,则民畏而不亲;唯威、文、惠三者并行,方为长治久安之道。

要之,噬嗑者,去间致通之卦也。颐中有物,必噬而后嗑,啮而后合;天下有奸,必明罚而敕法,断之而后亨。震雷之威、离电之明,合而章于刑政之间;柔中上行,统威明而归于得中。学《易》至此者,当悟治乱去恶之机:察之以明,断之以刚,统之以中,济之以文——则间者通、隔者合,而天下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