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礼论》核心:礼之起源、文理结构与隆杀之道探微
本文深入解读荀子《礼论》开篇核心文本,系统分析礼起源于人性之欲与社会之争的逻辑链条,阐释“贵本谓文,亲用谓理”的结构观,并探究礼的隆、杀、中流的层次与君子之道。

第八章 先秦道家视角下的反观与补充
第一节 老子先生论礼:大道废有仁义
在深入解读了荀子先生的《礼论》之后,让我们转换视角,从道家的立场来反观这些论述。
老子先生对礼的态度,集中体现在《老子》第三十八章: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老子先生将道、德、仁、义、礼排成了一个递降的序列:最高的是道,其次是德,再次是仁,再次是义,最低的是礼。每一次下降,都意味着一次失落——失去了道,才需要德;失去了德,才需要仁;失去了仁,才需要义;失去了义,才需要礼。
"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礼是忠信日渐淡薄的结果,也是混乱的开端。这一判断,与荀子先生对礼的高度肯定形成了尖锐的对比。
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老子先生的论述,就会发现他批判的并不是礼之本身,而是礼之异化——当礼脱离了道、德、仁、义的内在精神,变成纯粹的外在形式时,它就不再是维持秩序的良方,而成了制造混乱的祸首。"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最上等的礼(也就是变了质的礼)施行出来没人响应,就得挽起袖子来强制推行。这种需要强制推行的礼,显然已经丧失了内在的精神力量。
从这个角度来看,老子先生的批判与荀子先生"贵本之谓文"的主张并不矛盾。荀子先生同样强调礼必须以"本"(内在精神)为基础,不能沦为空洞的形式。老子先生批判的是失去了"本"的礼,荀子先生追求的是保持了"本"的礼——二者的方向其实是一致的。
然而,更深层的分歧在于:老子先生认为,当社会需要礼来维持秩序时,说明道德已经衰落了——最好的状态是回到"道"的境界,根本不需要礼。荀子先生则认为,人之本性决定了社会永远需要礼——不是因为道德衰落了才需要礼,而是因为人天然就有欲望,天然就需要"度量分界"。
第二节 庄子先生论礼:性命之情
庄子先生对礼的态度,比老子先生更为复杂。他既有对世俗之礼的尖锐讽刺,又有对礼之深层精神的某种肯定。
《庄子·马蹄》篇中,庄子先生以极为生动的比喻来批判人为的规范对自然本性的伤害:
"马,蹄可以践霜雪,毛可以御风寒。龁草饮水,翘足而陆,此马之真性也。虽有义台路寝,无所用之。及至伯乐,曰:'我善治马。'烧之,剔之,刻之,雒之,连之以羁馽,编之以皂栈。马之死者十二三矣。饥之,渴之,驰之,骤之,整之,齐之,前有橛饰之患,而后有鞭策之威。而马之死者已过半矣。"
马之真性是自由自在地在草原上奔跑、饮水、吃草。但伯乐(自以为善于训马的人)要烙它、剪它、刻它、拴它——结果把马伤害得不成样子。庄子先生以此比喻:人之真性是自由自在的,但礼义(自以为善于治人的制度)要规范人、约束人——结果把人的天性伤害了。
这一批判是尖锐而有力的。如果我们承认人有一种"天然的本性"(如马之"真性"),那么任何外在的规范——包括礼——都有可能伤害这种本性。荀子先生可能会反驳说:人之"天然本性"就是好利疾恶、耳目之欲,如果不加以规范,就会导致"争则乱,乱则穷"。但庄子先生可能会进一步反驳说:你所看到的"好利疾恶"并不是人之真正的本性,而是被社会扭曲后的"伪性"。人之真正的本性,是与天地合一的、自由自在的。
这一争论,涉及到人性论的根本问题——人之"真性"究竟是什么?是荀子先生所说的"好利疾恶",还是庄子先生所说的自由自在?这个问题,先秦时代没有定论,至今也没有定论。
但值得注意的是,庄子先生并非完全否定一切秩序。《庄子·天地》篇云:
"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谓之德;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留动而生物,物成生理谓之形;形体保神,各有仪则谓之性。"
"各有仪则谓之性"——每种事物都有其"仪则"(内在的法则和规范),这就是其"性"。这说明,庄子先生承认事物有其内在的秩序——只不过这种秩序是天然的、内在的,而非人为的、外在的。
如果我们将庄子先生的这一思想与荀子先生的礼论加以对照,可以发现一种可能的调和:最好的礼,应该是符合事物之"天然仪则"的礼——它不是强行加诸于人之上的外在规范,而是人之"天然仪则"的制度化表达。荀子先生所谓"情文俱尽""归大一",或许正暗含了这种意思——当礼之"文"完美地体现了"情"之本真时,礼就与天性合一了,不再是外在的强制,而是内在的自觉。
第三节 道法自然与制礼义以分之——两种秩序观的张力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道家与儒家之间的分歧,可以概括为两种秩序观的张力:
道家的秩序观:自然秩序。 天地万物有其自然的秩序——日月运行、四时更替、万物生长——这一切都不需要人为的干预。人类社会也应该遵循这种自然秩序,而不是试图用人为的制度来替代它。"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道以自然为法则。
儒家的秩序观:制度秩序。 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它不会自动产生秩序。人之欲望、人之争夺、人之混乱,都需要通过人为的制度(礼)来解决。"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先王创制礼义来建立秩序。
这两种秩序观之间的张力,贯穿了整个先秦思想史,也贯穿了整个中华思想史。
然而,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两种秩序观并非完全对立的。
首先,道家所追求的"自然秩序"并不是混乱无序。相反,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秩序——比人为制度更加精妙、更加和谐的秩序。老子先生云: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
"道法自然"——道以自然为法。这里的"自然"不是"随意"或"混乱",而是"自然而然"——一种不假人为而自然呈现的秩序。
其次,儒家所建构的"制度秩序"也不是脱离自然的。荀子先生明确说:"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这种"相持而长"的动态平衡,实际上就是一种"类自然"的秩序——它模拟了天地之间阴阳互动、消长平衡的自然法则。
因此,道家的"自然秩序"与儒家的"制度秩序",可能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秩序,而是同一种秩序的不同面向——"自然秩序"是其本体,"制度秩序"是其实现。最好的制度(礼),应该是最接近自然秩序的制度——在维持社会秩序的同时,不伤害人之天性,不违背天地之道。
荀子先生所谓"归大一",或许正暗含了这种终极的统一——当礼达到了"大一"的境界时,人为的制度与天然的秩序就合而为一了,制度不再是对自然的强制,而成为自然的呈现。